在网上贷款反而被骗取了资金要如何处理





李楠楠律师,本科学历法学专业;电话:13810745113;执业证号:11101201811048214;目前就任于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李楠楠律师擅长侵权类、交通人损、工伤等。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一、骗取贷款罪会怎么处罚?那么骗取贷款罪会怎么处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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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资贷款怎么贷申请资料个人资料:1、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蓝印户口原件及其复印件;2、借款人工作单位与借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3、借款人工作单位开具的保证函;4、借款人近3个月内缴纳的公用事业费帐单任一;5、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贷款流程1、借款人提出个人工资贷款申请;2、银行在收到借款人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偿还能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向借款人作出答复;3、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对于持续不还款的贷款人,放贷单位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那么资金紧张用工资贷款怎么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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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规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执行。流动资金贷款流动性强,适用于有中、短期资金需求的工、商企业客户。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也是由国家统一进行调控的,应当遵循国家制定的贷款利率规定,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波动可以适用的调整,这是合法的。另外由于流动资金贷款的需要量一般是比较大,因此国家也对流动资金贷款设立了一定的条件和限制,避免出现流动资金贷款过量导致经济受到不稳定的影响。那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是怎么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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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那么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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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实践中的“委托贷款”能否成为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等仍存有争议。此种情况下,由于骗取行为并非侵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故不应纳入骗取贷款罪的评价范围。也就是说,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只是决定是否对行为人处以刑罚而已,并不是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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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那么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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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小额贷款不还的话算不算诈骗呢?身份证小额贷款拖欠不还往往是因为还款能力不足而不是有预谋的利用身份证骗取资金,整个过程不存在欺诈行为,而且身份证小额贷款往往金额较小,不会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由以上定罪标准可知,小额贷款不还并非诈骗。一些不正规的小额贷款机构打着贷款名号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声称为了证明还款能力等借口,让你事前缴费,并询问还款是否需要预付部分利息,并给出剩余分期还款零利息的优厚条件。那么小额贷款最终不还,算是诈骗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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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五、办理流程申请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为16岁以上不满18周岁,须提交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文件;2、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3、持有中国银行开具的未到期的个人定期本外币储蓄存单,定期一本通存折;4、申请人持非本人名下存单,还应出示存单所有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存单所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5、持外币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须持本人名下存单;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那么存单质押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哪里来的?存单质押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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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司法人本身挪用贷款构成借贷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无需提堂银行可照约追索本金及罚息、违约金欠钱了才需要提堂。犯有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那么挪用贷款资金银行应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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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们到银行要求贷款的时候总是会被严格地审查资料后才会得知自己有没有资格贷款,也是因为如此导致现实中有的人为了获得贷款而进行了欺骗的犯罪活动最后被定为骗取贷款罪,那么,法律规定什么是骗取贷款罪呢?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设罪名。认定骗取贷款罪的关键有两点,一是对欺骗手段的认定,二是对“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收集证据,在主观方面证明被告人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犯罪故意。那么法律规定什么是骗取贷款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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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如果贷款人已经提供借款,返还借款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借款人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贷款人实际未提供借款,但合同无效是借款人过错造成的,则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如果合同是双方过错造成的,则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那么民法典中骗取贷款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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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今年3月31日杨某按网站指示输入了个人信息张某便以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名义联系杨某要求其办理网上银行卡并存入1万元以证实其具有还款能力。法官认为两名犯罪嫌疑人构成盗窃罪且不属于牵连犯。盗窃罪特征主要有两点一是行为人采取窃取手段二是财产转移违背被害人主观意志。本案犯罪行为可分为两部分前一部分是行为人以替他人办理贷款为由骗取银行卡账号、密码及动态密码等信息。欺骗是为窃取钱财作准备窃取钱财是关键手段更是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因此本案不能成立牵连犯。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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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贷款扣担保人资金合法吗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贷款扣担保人资金合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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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两名犯罪嫌疑人假借某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要求被害人交付工本费、存入现金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两名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装成某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在获取被害人银行卡信息后秘密窃取卡内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中诈骗是手段盗窃是目的两者具有牵连关系按照牵连犯从一罪处断原则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本案犯罪行为可分为两部分前一部分是行为人以替他人办理贷款为由骗取银行卡账号、密码及动态密码等信息。欺骗是为窃取钱财作准备窃取钱财是关键手段更是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因此本案不能成立牵连犯。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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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骗取贷款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三骗取贷款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骗取贷款罪的共犯论处。四骗取贷款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么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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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是企业或个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安排财务活动、优化税务结构,以达到减轻税负、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一、个人所得税筹划案例 1.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退税与补税 案例:小李全年工资薪金35万元,稿酬收入2万元,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发现需要补税560元。原因是稿酬收入合并计算后适用税率提高至25%,导致补税。 筹划建议:纳税人可通过合理分配收入来源(如将部分收入转化为适用较低税率的收入类型)或充分利用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来降低税负。 2. 专项附加扣除的虚假申报风险 案例:小冯为少缴税款,虚假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核验发现后,暂停其扣除资格并责令更正。 筹划建议:纳税人应依法如实填报专项附加扣除,避免因虚假申报导致税务风险。同时,可通过合法途径(如增加捐赠扣除)优化税务结构。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案例 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合规应用 案例:阳泉煤业集团通过市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机制,确认9个研发项目符合加计扣除条件,有效减轻了企业税负。 筹划建议:企业应规范研发项目管理,确保研发费用归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 出口退税的风险防范 案例:某农产品经销企业因未对出口应征税货物开具发票,被要求补缴增值税2.46万元。 筹划建议:企业应加强对出口业务涉税政策的理解,确保收入确认和申报的合规性,避免因操作失误导致税务风险。 三、增值税筹划案例 1. 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合规操作 案例:长春经开区税务局通过《税收风险案例汇编》指导企业规范增值税留抵退税操作,帮助企业规避实务风险。 筹划建议:企业应定期梳理增值税进项税额,确保留抵退税申请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关注政策变化,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税务风险。 2. 设备更新税收优惠的精准适用 案例:德牧卫浴科技公司在“智改数转”设备更新中,通过“项目管家”团队辅导,精准适用税收支持政策,减轻了资金压力。 筹划建议:企业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领域的税收支持,降低经营成本。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