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offer以后不用怎么办?

2021.12.20 1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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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精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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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意义上讲,公司向应聘者发出offer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的“要约”,应聘者明确表示到公司工作,双方应该受到约束,公司拒绝与应聘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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