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了想追回部分转账和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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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礼金礼物彩礼产生于男女双方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建立始初或存续期间。那么分手费和礼金礼物彩礼的异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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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手后转账的钱如果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可以要回,在司法实践中为另一方的正常花费或者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会被认定为是赠与,6、分手后转账的钱如果是赠与,则一般不可以要回,1、一般情况下,分手后转账的钱如果是赠与,则一般不可以要回,分手了,转账的钱还能要回吗,3、分手后转账的钱一般不可以要回,如果转账金额具有特殊含义,或者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消费了这些资金,那么这些款项可能会被视为一般赠与,分手后不需要返还。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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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般情况下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自愿互相赠送的礼物的财产是合情合理的,在赠与后即归受赠人所有,但如基于缔结婚姻关系而赠送的彩礼或者较为贵重的礼物等,一方要求退回的,法院是会予以支持的。一方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向另一方强行索要分手费的,并且数额达到二千元以上的,属于犯罪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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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性质如何认定?分手后能否要回呢?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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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能够证明转账的用途便不属于借贷或许大家在热恋的过程中不会考虑太多,转账时就直接转了,或许就是为了满足对方的一些心思,但真的分手了之后会做出很多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尤其实在关于钱财这方面上,更是会有无限的纠纷,分手后男方要求女方还钱,分手后男方要求女方还钱,该不该还,分手后男方要求女方还钱,不该还,那么如果没有办法证明这些转账的用途,便属于借贷了,会存在找对方借钱的成分在其中,虽然可能真实情况并非如此,但一旦两个人有矛盾,再好的感情都将失去,也就会做出很多伤害对方的事情来。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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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人士表示,一般来说,恋爱期间的开支主要有三种:二是房、车以及其他贵重衣物、首饰等礼物赠与;三是礼尚往来互赠的小礼物。哪些钱物可以要回来?假如婚约最终解除,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则出现了类似于上述所说的第三种情况,即被赠与方没有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此时,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比如彩礼。比如在婚前互相赠与的小礼物,即使没有缔结婚姻,也是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强行索回的。比如你的朋友生日宴会你送出去的礼物,不管价值多昂贵,一旦赠与,便不应该再要求对方返还。那么热恋时出手大方,分手后哪些钱物能讨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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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分析 转账记录只是证据的一种,起诉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只要符合起诉的条件,法院就可以受理,情侣分手后,可以通过转账记录起诉,但要符合以下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情侣分手转账记录能起诉,3、情侣分手转账记录能起诉,3、有转账记录是可以起诉的,只要符合起诉的条件就可以,有转账记录是可以起诉的,只要符合起诉的条件就可以。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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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恋爱期间以女友名义购房,法院判决分手时女方需返还购房款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丧失了谈婚论嫁进而缔结婚姻的可能,理应返还对方房屋的出资款,否则有违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则。由于李先生非本市户籍属限购范围,因此两人商议后决定由李先生出资,以小文的名义买下了这套房屋。此后,李先生分几次向小文转账,并通过小文全额支付了购房款项。庭审中李先生表示,两人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因谈婚论嫁进而由他出资买房,该房屋并非赠与。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结婚目的已无法达成,故对李先生要求小文返还575万元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对其要求获得该房屋升值款115万元的诉请则不予支持。那么恋爱期间以女友名义购房,法院判决分手时女方需返还购房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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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ldquo,520微信红包&rdquo,这种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通常认定是恋爱期间双方为表达爱意的赠与,即使分手依法也不得撤销赠与或要求对方返还,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ldquo,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rdquo,1、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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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手后情侣要归还礼物吗热恋中的情侣常常会为对方的消费付款,对于日常吃喝玩乐的开销,是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无书面约定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情侣之间的这种行为视为赠与,一旦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关于情侣分手以后礼物要不要归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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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法院判定返还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在恋爱期间,双方进行的财务交易应当视为无偿赠与,除非有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因此,一般情况下,恋爱期间转账记录视为无偿赠与,不能要求返还,三、总结总的来说,恋爱期间转账记录一般视为无偿赠与,不能要求返还,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结婚或者分手了,一方能否根据转账记录要求另一方返还钱款呢,4)在李先生和王小姐的案例中,如果没有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且不存在上述情况,那么李先生不能要求王小姐返还转账的钱款,他能否依据转账记录起诉王小姐要求返还这些钱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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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男女分手后婚约财产要归还吗如给付的财物属于婚约财产即习俗意义上的彩礼,婚约解除后应当返还。给付彩礼依据的是民间习俗,赠与礼物则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在订婚仪式上给付的礼金、贵重首饰、“过门礼”,为结婚给付的车辆、房产等价值较大的财物,应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若财物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则不论接受人是谁,均应认定为婚约财产,应予返还。那么男女分手后婚约财产要归还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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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手后恋爱期间发的红包要归还吗关于是否需要偿还该笔款项,需要以给付款项的性质决定,如果该笔款项定义为借贷或者不当得利,或者是以结婚为特定目的的赠与,则女方需要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而上述纠纷中,男女之间属于恋爱的关系,男方给女方发的红包以及转账的数字及附言都代表一定祝福或者情侣间相互爱慕、赠与的含义,且并无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明显不符合一般民间借贷特征,所以应认定为赠与,该笔款项女方是不用返还的。那么分手后恋爱期间发的红包要归还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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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此外,如果这笔转账是赠与行为,但属于彩礼等特殊财产,那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返还的,如果小明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这笔转账是借贷行为,比如有借款协议、聊天记录等,那么法院可能会认定为借贷行为,小红需要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小明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笔转账是借贷行为,或者法院认为这笔转账是赠与行为,那么小红就无需返还这笔钱,对于恋爱期间的转账行为,建议双方在转账前明确转账的性质,比如是赠与、借贷还是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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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谈恋爱期间的转账可以要回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谈恋爱期间的转账可不可以要回,要看转账的性质而定,如果是借贷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如果是赠与的,一般是不能要对方还的。解除同居关系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同居恋人在分手解除同居关系中,一些女士把“青春损失费”解释为“贞操费”、“辛劳费”甚至“衰老费”。但是,这些在法律上都是得不到支持的,解除同居关系是不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的,法院也不会受理。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同居期间的其他权利受到侵害,比如身体健康权,财产权等,是可以向对方要求赔偿的,只不过此时的“赔偿”不同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而要求的赔偿。那么谈恋爱期间的转账可以要回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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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彩礼到底要不要还?这5件事越早知道越好|彩礼避坑指南】 🏆【血泪总结•彩礼返还三大雷区】 🎈恋爱时转账=彩礼?错! 👉🏻1314/520等特殊数字算赠与,但大额转账记得备注"结婚专用"! (有一位客户分手后被起诉返还16w,就因没留证据吃大亏😱) 🎈同居两年不用还?天真! 👉🏻法院判例:只要没领证,哪怕生了孩子都可能要返还部分! 🎈分手就要全退?不一定! 📜法律明文规定: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用途/都是关键! (用彩礼装修对方房子,最后折算抵扣超聪明👍) 💡🎈【防撕逼必备操作指南】 ✅ 收彩礼时单独办卡!别和日常开销混用 ✅ 三金首饰留着发票!分开存放别戴 ✅ 大额支出留聊天记录!最好让TA书面确认 ✅ 婚前协议别嫌尴尬!现在谈钱才是真清醒 ✨🎈【人间清醒语录】 "彩礼不是婚姻保障,而是照妖镜" "法律保护的是财产,不是爱情" "谈钱时不伤的感情,才是值得奔赴的未来” 希望你们用不上,但真要面对时,这份攻略能让你守住底线和尊严❤
只在微信上有一个转账记录,就是他欠我钱,现在不承认这个借款了,假使说咱们起诉到法院之后,我们说对方欠我钱不还,我们起诉到法院了,这个事谁主张谁举证,那你这时候准备不出来,那就有可能按照对方说的来走,就是借款的这个事实不存在。但是咱们案件到法院之后,法院一定要查明一个事实,就是对方他是一定要做一个说明的。假如他去说这个钱是货款啊,或者是用作其他的地方,但是就是不属于借款。但是对方说的这个话在笔录里边。那我们可以拿着这个笔录,再次的另行起诉到法院,对方就没有借口再去说其他的了。这时候你那个案子就赢了再进一步来去分析这个事儿。比如说你在另行起诉之后,对方又返回来说,属于借款。那这个时候其实对方会面面临到一个处罚,也就是他在法庭上没有如实的讲这个事实,轻则罚款,重则拘留。所以对于我们律师来讲的话,是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的,也对方想的那些策略。其实早就在我们的这个计划当中了。我们律师在各种利弊分析完之后的话,对方就很快速的把这个钱还给我们了,这个就叫专业。
恋爱期间因准备结婚买房。情侣间产生了92万借款,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收集证据有力证明情侣间的转账为借贷关系,历经一审二审,帮助当事人要回全部借款92万元!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