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生人通过微信转账备注见面礼,资源赠与,我接收了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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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彩礼系当事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另一方的钱物,如婚姻关系不能缔结,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而转账金额为“520”、“1314”、“88888”等寓意表达爱意,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赠与财产的行为是以结婚为条件的,则属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不属于彩礼,给付方不能要求返还。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注意,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既不属于婚前赠与,也不属于彩礼。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即无偿转移财产的赠与行为,一旦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则不论将来婚姻关系是否得以实现,赠与人都无权收回赠与财物。那么表达爱意的转账是否属于彩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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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总的来说,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夫妻在婚前,子女在婚后接收到父母赠与的房产,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房产属于子女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如果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在这段时间内接收到了父母赠与的房产,那么这个问题就有点复杂了,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其中,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算夫妻共同财产吗,然而,很多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父母赠与子女财产的认知却存在困惑。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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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ldquo,520微信红包&rdquo,这种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通常认定是恋爱期间双方为表达爱意的赠与,即使分手依法也不得撤销赠与或要求对方返还,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ldquo,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rdquo,1、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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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审认定事实甲女与甲男于2002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为证明上述主张,甲女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账单、亲密付账单等证据予以证明。甲女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乙女辩称上述资金系甲男支付的工资及佣金,并向法院出具了《欠条》等证据予以证明。那么老板私户转的钱是婚外情的赠与还是付出劳动的佣金?看证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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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孙女订婚,奶奶接收男方按婚约支付的彩礼,双方分手,接收彩礼的奶奶被男方诉至法院。因金某与冯某“婚后”聚少离多,且自2007年春节后分居至今,为此金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礼金。法院审理认为,金某与冯某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照法律规定,被告方所收原告彩礼应予返还。原告给付被告的见面礼和“三金”是双方及亲属在订婚时约定的,不系原告主动给付的,不具有赠与性质。被告章某收受原告 “三金”折款3000元及礼金20600元,无第三方证据证实上述款项已交给冯某,故章某亦负有共同返还礼金的义务。被告冯某置办嫁妆及做酒花费4700元应在返还礼金中予以扣除。那么奶奶接收孙女彩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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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此外,如果这笔转账是赠与行为,但属于彩礼等特殊财产,那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返还的,如果小明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这笔转账是借贷行为,比如有借款协议、聊天记录等,那么法院可能会认定为借贷行为,小红需要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小明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笔转账是借贷行为,或者法院认为这笔转账是赠与行为,那么小红就无需返还这笔钱,对于恋爱期间的转账行为,建议双方在转账前明确转账的性质,比如是赠与、借贷还是不当得利。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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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邱某违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在与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赖某关系暧昧,并转账付给赖某40万元,双方没有其他任何经济往来,其给付性质应当认定为赠与关系。对于该笔财产,赖某与邱某没有证据证明是邱某的个人财产,应当认定为邱某与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赠与赖某40万元实际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分。有争议的则是第二个焦点,即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效力如何认定。原因二是夫妻一方无权处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其赠与行为侵犯了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利。那么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的性质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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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恋爱期间转账记录可以起诉要回,但是能不能要回需要视情况而定:法院一般从双方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判断双方是否处于恋爱期间,一旦认定处于恋爱期间,一般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赠与不能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给女朋友的转账能起诉要回吗恋爱期间转账记录可以起诉要回,但是能不能要回需要视情况而定:法院一般从双方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判断双方是否处于恋爱期间,一旦认定处于恋爱期间,一般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赠与不能要求返还。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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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手后转账的钱如果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可以要回,在司法实践中为另一方的正常花费或者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会被认定为是赠与,6、分手后转账的钱如果是赠与,则一般不可以要回,1、一般情况下,分手后转账的钱如果是赠与,则一般不可以要回,分手了,转账的钱还能要回吗,3、分手后转账的钱一般不可以要回,如果转账金额具有特殊含义,或者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消费了这些资金,那么这些款项可能会被视为一般赠与,分手后不需要返还。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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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我们根据案情发现,虽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仅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虽然可以证明民间借贷成立的初步证据,但是法院在审查民间借贷关系时,需要审查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时间、用途、地点等多重因素进行衡量。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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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谈恋爱期间的转账可以要回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谈恋爱期间的转账可不可以要回,要看转账的性质而定,如果是借贷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如果是赠与的,一般是不能要对方还的。解除同居关系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同居恋人在分手解除同居关系中,一些女士把“青春损失费”解释为“贞操费”、“辛劳费”甚至“衰老费”。但是,这些在法律上都是得不到支持的,解除同居关系是不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的,法院也不会受理。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同居期间的其他权利受到侵害,比如身体健康权,财产权等,是可以向对方要求赔偿的,只不过此时的“赔偿”不同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而要求的赔偿。那么谈恋爱期间的转账可以要回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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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孙女订婚,奶奶接收男方按婚约支付的彩礼,双方分手,接收彩礼的奶奶被男方诉至法院。因金某与冯某“婚后”聚少离多,且自2007年春节后分居至今,为此金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礼金。法院审理认为,金某与冯某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照法律规定,被告方所收原告彩礼应予返还。原告给付被告的见面礼和“三金”是双方及亲属在订婚时约定的,不系原告主动给付的,不具有赠与性质。被告章某收受原告 “三金”折款3000元及礼金20600元,无第三方证据证实上述款项已交给冯某,故章某亦负有共同返还礼金的义务。被告冯某置办嫁妆及做酒花费4700元应在返还礼金中予以扣除。那么接收孙女彩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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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法院判定返还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在恋爱期间,双方进行的财务交易应当视为无偿赠与,除非有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因此,一般情况下,恋爱期间转账记录视为无偿赠与,不能要求返还,三、总结总的来说,恋爱期间转账记录一般视为无偿赠与,不能要求返还,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结婚或者分手了,一方能否根据转账记录要求另一方返还钱款呢,4)在李先生和王小姐的案例中,如果没有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且不存在上述情况,那么李先生不能要求王小姐返还转账的钱款,他能否依据转账记录起诉王小姐要求返还这些钱款呢。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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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情侣之间转账没有特别约定,一般都视为赠予。对于表达爱情的1314和520这两个数字来说,很难被认定为借贷。在现实生活中,由爱引起的纠纷也是常见的。解决是否属于借贷关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1、有没有转账记录?也就是在双方的聊天记录或者通话录音中,是否说过转账系借款,对方认可这些钱的性质是借款而不是赠与。如果有这两点,一般会被视为是借贷关系。对于大额的转账,出借方在转账时可以标明借给你的,或者在聊天记录中明确借款的意思表示,而不是赠与给对方的。并且为了固定证据,可以在一段时间之后将所有的大额转账跟对方核对,并且督促对方还款。那么恋人之间的转账可以看作是一种借贷关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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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单凭微信转账能起诉小三吗:如果仅凭微信转账这一个证据,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还需要证明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配偶存在婚外情,与他人形成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其次,还要证明存在赠与行为,形成赠与的法律关系。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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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