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乙在丙处买电脑,合同约定了乙可以直接请求丙交付电脑,如果电脑出故障了,乙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返还价款?如果甲主张自己修复电脑,但是价款要少收几百元,那么乙是否可以请求丙返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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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被告对原告所生儿子视如亲生,辛辛苦苦与原告共同将贺-彬抚养。2005年,原告以与被告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男孩贺-彬由被告抚养。非婚子女同样有被抚养、教育的权利,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的被抚养、教育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养父母对养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男孩贺-彬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直到其成年收养关系解除为止,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抚养贺-彬10年的抚养30000元,不能支持,故离婚后不能返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那么离婚后是否可以请求返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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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那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否有优先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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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指不当得利使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该法律条款中包含了构成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成立的四项基本要件,即一方获利;一方受损;获利无法律上原因;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考各国立法现状和不增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实际运用的复杂性,本文讨论的的不当利益不包含精-神利益,专指括物质利益。那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由谁享有的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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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被告对原告所生儿子视如亲生,辛辛苦苦与原告共同将贺-彬抚养。2005年,原告以与被告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男孩贺-彬由被告抚养。非婚子女同样有被抚养、教育的权利,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的被抚养、教育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养父母对养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男孩贺-彬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直到其成年收养关系解除为止,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抚养贺-彬10年的抚养30000元,不能支持,故离婚后不能返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那么离婚后可以请求返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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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银行账户因电脑故障多出2万元是不当得利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银行账户因计算机系统故障多出2万时,如果当事人不退还2万元的,是会构成不当得利的,银行可以起诉当事人。不当得利之债的返还范围不当得利之债一经成立,当事人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不当得利制度不以补偿受害人损失为目的,只以受益人返还其所取得的不当利益为目的。那么银行账户因电脑故障多出2万元是不当得利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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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如何体现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指不当得利使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利益构成不当得,此时受损人可以要求行使给付返还请权。基于受益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这种不当得利以受损人为他人之物支出费用最为典型,如误将他人的家畜为自己的家畜饲养,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那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如何体现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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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关于不当得利多少钱可以判刑的这个问题无法给出准确的回答,拒不返还不当得利且数额较大的,可以按照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在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并不是国家法律制度统一规定的,有些地方规定的是5000元,有些地方规定的是1万元。不当得利多少钱可以判刑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地方政府规定的。利益构成不当得,此时受损人可以要求行使给付返还请权。基于受益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那么不当得利多少钱可以判刑,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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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五)可撤销婚姻关系案件当事人给付彩礼一方请求对方返还的应以申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关系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那么彩礼及嫁妆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几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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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之后能不能请求返还彩礼案情简介: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王某与李某于2009年8月经人介绍结识并很快确定恋爱关系。王某到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王某还认为,当初李家索要的彩礼过多,超出了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导致自己负债累累,加上与其母老弱多病,生活困难,因此要求被告李某返还当初的彩礼2万元。法院最后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被告李某返还原告王某彩礼7000元。那么离婚之后能否请求返还彩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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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有期限限制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就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与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所以,不当得利的基本效力为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那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有期限限制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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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父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离婚后,对方父母仍有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不因子女由谁抚养而改变。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子女同样有被抚养、教育的权利,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的被抚养、教育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父母子女关系亦称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为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人为地加以终止的;因收养而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除非依法解除收养关系,也不能因为养父母离婚而消除。那么离婚请求返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是否合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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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被告对原告所生儿子视如亲生,辛辛苦苦与原告共同将贺-彬抚养。2005年,原告以与被告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男孩贺-彬由被告抚养。因为被告在原告生下贺-彬后已与他既形成了事实上的养父子关系,又形成了继父子关系,被告在原告婚姻承继其应承担抚养贺-彬的义务。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养父母对养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男孩贺-彬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直到其成年收养关系解除为止,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抚养贺-彬10年的抚养30000元,不能支持,故离婚后不能返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那么离婚后可否请求返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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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被告王某提出反诉,要求原告陈某返还恋爱期间为其购买汽车支付的款项及给付的现金、存款。评析该案为婚-约财产纠纷,司法实践中,因对婚-约财产返还请求权的基础和性质、婚-约财产的性质认识不同,往往裁判各异,因此,须进行厘清。在婚-约财产纠纷中,财物返还请求权的基础并非婚-约无效,而是婚-约背后所发生的财物赠与行为。那么婚约财产返还的请求权如何行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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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据上分析,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绝大多数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适用民法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那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期限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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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怎样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指不当得利使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利益构成不当得,此时受损人可以要求行使给付返还请权。基于受益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这种不当得利以受损人为他人之物支出费用最为典型,如误将他人的家畜为自己的家畜饲养,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那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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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亲子关系被否定后,可以请求返还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以咨询我,帮你解决。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同居期间的赠与分手后能否要回吗? 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登记结婚一个月后双方分居,一年后离婚,男方给予的彩礼、购买金首饰、电脑等财物,可以返还吗?天用律师全力争取,帮助男方要回合理财物!
🚩彩礼能够要求返还吗? 答案是: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