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各执一份法律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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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领取了1.8万多元补偿金后,杨某将单位告上法院。南宁市仲裁委认为,杨某与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单位与杨某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在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杨某再次要求某公司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及一个月额外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根据的。那么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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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法律后果一是强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合同是指违反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金或违约金责任,都必须根据员工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够改选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继续按照要求履行。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工会程序”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所以,我的结论是在完善企业管理和操作流程上要严格遵守“工会程序”,但在劳动争议裁审实践中就不要抱太大希望,因为即使提出违法解除的意见,也不会采纳的。那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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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动合同解约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实行过错解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提前通知劳动者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解除通知送达劳动者即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以裁员。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还有一个工会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那么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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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陈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第一个问题:我认为:应当结合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理解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公司决议解散是公司终止也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一个原因,但是公司解散是一个过程,在公司注销登记前,公司还要开展一系列的活动,仍然需要留用一部分劳动者。那么公司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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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同样,在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的约定上,法律也有限制性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等六种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也就是说除了以上这些法定情形,单位不得假以“协商一致”的名义另行约定终止条件。一些单位想通过这种另行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情况的办法,混淆解除和终止的概念,主要是想以逃避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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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1.保密费不是强制必须支付,但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必须支付的,否则无效2.保密费与竞业限制补偿金目前我国法律都是没有具体标准或规定数额,自由协商确定;但是,在某些地方上会有些地方规定,如不低于三分之一等等,但北京暂时没有二、一般企业多将保密与竞业限制合在一起规定,但,保密与竞业限制有本质区别。那么劳动合同法关于保密费与竞业限制补偿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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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案情 费某从1998年7月开始就在某公司食堂负责采购及做饭的工作,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去年9月,该公司根据一次员工就餐民意投票结果,决定解聘费某。费某不服,申请了劳动仲裁,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从本案来看,公司单方解除了与费某的劳动关系,理应按规定给予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经济补偿,这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但该公司没有这样做,很显然,费某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费某要求所在公司进行赔偿是合理的。那么无劳动合同员工权益也受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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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另外,我们7个人有的没签劳动合同,有的因为原合同到期没有续签。这种情况不知法律是否保护?首都经贸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龚建礼说,本案劳务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在劳动法保护范畴之内。员工的辞职是由老板侵权行为引起的,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仍需要办理解除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的手续。如果不能形成合议,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当事人拒绝补签合同,以及同意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那么没有劳动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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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动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和提起诉讼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履行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对劳动合同关系的第三方亦有拘束力,任何人不得故意破坏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不得引诱或强制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违约,否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具体体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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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单位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单位改正,并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那么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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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有两种:其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意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二是双方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劳动者而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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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那么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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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支付劳动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那么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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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约定劳动者自行负责工伤、职业病,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无效劳动合同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效力,无效劳动合同仍然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无效,也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财产损失。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有些劳动合同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那么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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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以上内容为劳动合同补充内容,是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那么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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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法律服务是小而美好还是大而全好? 答案:适合的才是最好的。 今天来咨询的一个老板,团队十个人,因为团队出了劳动争议,所以想规范一下自己的劳动用工。老板的想法很好,但是咨询了几家都让他去做一个用工的专项,动辄十几万。老板舍不得,自己花钱买了全套用工资料包,很全,但是也一直扔着用不上。 真的是不懂用吗?并不是。而是老板也意识到当企业体量没有到一定规模的时候,组织系统承载不了过于复杂的运作体系。所以最后老板选择了跟我们合作,因为我们建议就是做一个简单的顾问合作就好,单独梳理一下劳动管理的流程链条,完善几份合同,这才是最匹配的服务。 老板开心地成交了,适合的才是最好的😄👏👏
劳动争议和其他的纠纷是不一样的,遇到劳动纠纷之后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到那里去申请劳动仲裁,不需要交费,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等资料,会给我们相应的赔偿金和补偿金。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夫妻共同财产:丈夫舅舅送他一套房,离婚时可以共同分割吗? 老李和小王是夫妻。老李是演员,常年在外拍戏,小王是全职太太,负责照看老人和孩子。二人聚少离多,感情逐渐变淡,也有了离婚的打算。老李有一个舅舅在国外独居,因为年纪大了,就想把自己在国内的一套房产赠与老李,老李告知了自己可能要离婚,两人一合计,就签了一个赠与协议,协议写明这套房只归老李所有。 后来老李与小王诉讼离婚,小王提出,除了已经分割的财产,老李在婚姻期间还得到过他舅舅送的一套房,这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进行分割。 案例的情况大致就是这样,你认为,小王的诉讼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小王是全职太太,家庭的婚后所得主要来自于老李,但根据《民法典》第 1062 条的规定,老李的这些劳动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对它们也享有所有权。 至于舅舅给老李赠与的这套房子,虽然也是婚后所得,但因为赠与合同中写明了“房子只归老李所有”,所以,这套房就是老李婚后的个人财产,小王自然也不能在离婚时主张共同分割。 可能有同学会想,老李跟其舅舅这样签赠与协议,是不是在规避法律,损害女方的合法权益呢?当然不是。因为老李的舅舅究竟要把财产给谁,这是他的自由,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恰恰是这样规定,才能保护财产赠与人对自己财产的合法支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