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通过公开信息获取他人身份证号除了对方本人并没有告诉其他人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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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那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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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那么拆迁时政府需公开什么信息?有什么注意的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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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单位、个人的房屋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由此可见,房屋拆迁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不涉及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明显不属个人隐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那么村委会能否不公开房屋拆迁补偿款信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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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日前,一中院首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定政府与租户的拆迁补偿协议及有关法律依据不属于个人隐私,终审判令镇政府对李某公开信息。李某将镇政府诉至法院。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由于李某要求镇政府公开的第三人有关拆迁的全部信息,第三人不同意公开,且该申请又不涉及公共利益,镇政府决定不予公开的行政行为不违法。据此,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那么北京首起信息公开案终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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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于债权方来讲1、便捷,高效程序简单,在调解环节,由法院工作人员主持,不用像打官司那么复杂,债权方可以和债务人直奔主题去开展协商,调解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如果债权方在调解环节发现无法调解的,也可以提前转立案进入诉讼程序,相对于1-3个月的简易程序和3-6个月的普通程序,大大的节省了债权方的时间,变相的节约了各种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2、自觉履约率高诉前调解遵循的是自愿、合法的原则,便于双方意见的统一,调解成功后,债权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材料,法院会根据提交的材料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跟生效的判决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3、可申请强制执行万一调解成功后,对方还是不履行接下来的还款义务,债权方可以持有出具的司法确认裁定书到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对于债务人来讲1、免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是完全免费的,那就意味着债务人不会像正常的诉讼程序一样,一旦败诉还要承担上千元的诉讼费,本身经济就很困难了,能节省一笔也是好事情2、对抗性弱诉前调解遵循的是自愿、合法的原则,在调解的过程当中,债务人完全可以结合自身的情况,在表达强烈还款意愿的前提下发表自己的想法和意见,进而争取到债权方的理解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甚至是做到一些相关息费的减免,这个相对于逾期后的主动协商被频繁拒绝和开庭审理过程中的以理据争对薄公堂一分钱都得不到减免来讲,还是可以给债务人提供很多便捷的3、隐私性强调解是不公开的,而且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也都是不用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相比较于公开审判,变相地保护了债务人的隐私,避免了私事外扬给自己带来的伤害4、免去因缺席审判被强制执行的风险参与诉前调解,争取到一个适合自己当下现状的还款方案并且去按约履行,相比较于因为惧怕开庭审理而缺席败诉,再到被强制执行等,利远远大于弊,不用担心银行卡被莫名冻结,也不用担心自己被拉入失信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更不用担心自己的失信信息被媒体突然的曝光当然了,对于人民法院来讲,可以便于节省司法资源,高效审结案件,人民法院设立民事诉前调解庭的目的也是为了充分发挥其调解作用,提高案件庭前调解率,这样也可以帮助当事人节省掉一些取证费用以及委托律师费用,节省诉讼成本,利于他们快速地从诉讼中解脱出来,继而投入到日常的生活工作当中去。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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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主体资格审查(一)基本信息需要确认的信息包括法人的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以及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的姓名、职务与联系方式(此时确定的信息一方面可确认对方的身份,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及将来产生纠纷、诉讼时的送达地址),并留存对方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中国执行公开信息网查询执行情况及是否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3.审查主体特殊资质主要是审查合同当事人提供的相应资质证明,审查的重点是该证明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以及该证明文件的许可事项及范围。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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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国公证协会业务部副主任张某某:张某某:河北、上海、江苏、安徽和重庆五个省市的地方公证协会组织开展了免费遗嘱公证的活动,哈尔滨、广州、深圳、浙江的衢州、西安、厦门、成都和贵州的安顺等八个地市所在的公证机构开展了免费遗嘱公证的活动,我们是想在今年重阳节期间,在各地已有的经验基础上,把这项活动在全国推广,引向深入,以求惠及更多的老年同志,说到这个平台的作用,王某介绍:王某:遗嘱库不仅我们公证机构办理继承的时候使用方便,而且在人民法院涉及遗产的民事诉讼,不动产登记,相关部门涉及案件的时候查询继承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情况,也都是有一些实际操作意义,王某:法律规定,当事人所办理的遗嘱公证在他去世之前列为密卷,不能公开,我们联网采集的数据是除了遗嘱内容外的自然人的信息,比如公证书的编号,遗嘱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出生日期,公证处的名称,和出具公证书的日期,这些不涉及遗嘱的内容,据报道,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自今年1月开通试运行以来,截至8月底,已存有一百零四万两千多条公证遗嘱数据,成为目前世界最大的公证遗嘱信息库,今年1月2日开始,全国3300个公证机构开始上传1980年以来办理的遗嘱公证信息到备案查询平台,中国公证协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9月重阳节前后,部分省市将开展形式多样的为老年人免费办遗嘱公证的活动。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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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有哪些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和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3、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4、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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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包括:那么拆迁时政府需公开哪些信息?有什么注意的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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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哪些行为是侵犯隐私权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隐私权主要种类1、个人生活自由权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那么我能公布借钱不还的个人信息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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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委托律师查询和律师签署委托协议,律师接受委托去法院申请《调查令》,拿着调查令去当地派出所和户籍中心去调取被告身份信息二、向法院申请协查函,自己去派出所查询立案时,法院会以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退回,这时,你就可以让法院给你开一份协助调查函,六、查询该被告是否有注册公司、股东或者法人身份如果有以上情况,那么可以委托律师带着相关手续,去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工商内档信息,通过企业登记的工商内档信息就能查询到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如果是通过法院,需要原告向法院法院申请开具协查函,法院同意开局后,将协查函以及2名工作人员的工作证等信息直接发到相关单位,比如发到派出所户籍科查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发到手机运营商公司查被告手机号实名注册信息等,查询对方信息的工作原告无法自行完成,需要通过法院或者委托律师完成,今天这篇文章将给大家提供解决被告身份信息不明,法院无法立案的办法,大家可以收藏以备不时之需,拿着协助调查函去户籍中心调取被告身份信息。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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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国有土地协议出让需公示明天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两部新规范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规范》明确提出今后所有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在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后,需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信息在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公示。参与招拍挂可提前申请《规范》要求,工业用地出让将不可以再使用协议的方式出让,而要通过土地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终止。那么国有土地协议出让需公示出让结果公开接受监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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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那么私自窃听别人信息是否犯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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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009/08/07 12:44 来源:YNET.com 北青网-北京青年报:李罡 (北京) 北京市首例要求信息公开案终审判决———因要求镇政府公开拆迁信息遭拒,拆迁户李某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由,将昌平区北七家镇政府告上法院。记者昨日获悉,法院首度依据《条例》,终审判令被告镇政府应对市民李某公开相关信息。据悉,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一年多以来,北京市民首次通过诉讼形式依法获得知情权。镇政府受理申请后征询了第三人的意见。李某为此将镇政府诉至法院。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一中院经过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那么首例拆迁信息公开案终审判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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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传播债务人信息合法吗对债务人信息进行传播是不是合法的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如果债务人是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开债务人信息是合法的行为。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那么传播债务人信息合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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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偷懒没有发本周的穿衣信息 结果一个老板今天就来问我了,补发一下 供本周有重大活动的小伙伴们参考哈👇
为了能尽快分配法官,线上查询未显示案件信息时,跑法院现场想办法: 导诉台沟通~诉讼人工窗口查询~12368查立案法官~导诉台查承办法庭~人工窗口、12368查法庭内勤法官~与内勤法官沟通说明情况…… 12368电话打了14个,内勤电话打了18个,导诉台、窗口穿梭多趟,终于有了很不错的进展!✌ 感恩周围贵人的帮助,感恩好运气环绕我们,感恩努力付出的你我!❤
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举个栗子:大牛将股权卖给富贵,签约后未在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大牛觉得卖亏了,遂反悔并主张合同未生效。 关于合同生效与报批义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规定是指决议和决定,并非协议。 (2008)开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的观点: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因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是市场部门为了便于管理,为满足公开查询目的所进行的股东信息登记。真正决定股东身份的并非登记行为,而是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以及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行为。所以大牛的主张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相关风险呢? 如果是卖方: 1.尽量约定先收钱,再办理变更登记; 2.约定自己只有配合义务; 3.不接受未及时配合办理登记过重的违约责任; 4.移交后及时办理登记; 5.约定买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买方: 1.尽量约定先登记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较大尾款); 2.就卖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约定较重违约责任; 3.约定公司本身为登记的义务人且承担违约责任且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买方原因除外)。
两人合伙承包工程,合伙过程中对方不公开信息也不配合审计,两人之间的约定大多是通过口头,通过艰苦卓绝的庭审最终胜诉👏👏👏拿下了在枣庄地区具有影响力的复杂案件👍👍👍
🚩妻子在车上安装定位,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还是个人信息利益? 丈夫在本案一审主张其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利益受到侵犯,一审法院认定妻子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妻子上诉对此予以否认。本院认为: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权利。而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因个人信息之“信息”范围涵盖的多样性,其不可避免的与隐私权中的私密信息发生交叉重合。但尽管如此,也不可将隐私权中私密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同等看待。 🍀个人信息侧重保护自然人的信息决定自由,只有经过自然人同意以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他人方可以依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而隐私权侧重于保护信息的内容,即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以拍摄、窥探、公开等方法获取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或干扰他人的私生活安宁。 🌷可见,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着细微的差别。在具体案件中,应该结合加害人的主观目的、手段方法等综合判定。 本案中,依据现有的证据显示,妻子主张其于2020年9月17日在丈夫名下雪佛兰牌轿车(车牌号:京xx)排气管后面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随时知晓车辆位置。妻子与丈夫属于夫妻关系,通常情况下,如果安装定位器用于车辆安全保护,大可不必向相对方予以隐瞒。 由于妻子对其行为无法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因此,合理的分析就是,其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探知丈夫的行踪信息等。 🔥🔥但是,如果行为人收集他人的行踪信息不在于获取相关数据,而是为了窥探该行踪信息背后所隐含他人的私生活秘密,由此就进入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从庭审中可以得知,妻子与丈夫的夫妻关系已出现裂痕,亦进行了婚姻诉讼。联系到本案,在无其他合理解释时,认定妻子通过安装定位器获取他人隐私的主观目的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因此,妻子所侵犯客体是丈夫的隐私,而非个人信息,即以“跟踪”的方法对丈夫私生活安宁和私密活动进行“窥探”,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