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写借条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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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手写欠条有效期是三年,有效期间的计算是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之后的三年,也即在借款关系建立之初,该借条虽然具有司法效力,但是却不能主张要求对方偿还借款,此借条之中需要约定对方需要偿还的期限,期限届满之后的三年就是该借条发挥效力的时间了,若是三年的期限届满,债权人没有主张要求偿还,此时可能并不能追回借款,比照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件(主体、客体、内容),出具欠条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一)主体要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表达清楚,即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注意&ldquo。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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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所以在欠条上按手印与签名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只要把欠款的原因、款数写清楚,欠款人签字,手写的欠条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欠条上明确约定还款期的,则该欠条在还款期之日起3年内有效。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欠条的正文要写清欠什么人或什么单位什么东西、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落款要署上欠方单位名称和经手人的亲笔签名,是个人出具的欠条则需署上立欠方个人的姓名。从以上内容可以知道,手写的欠条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要求的格式,就会被认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借条。那么按手印的手写欠条有法律效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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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手写的欠条有法律效力吗,欠条手写的合法吗手写欠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写把欠款的原因、款数写清楚,欠款人签字,只要意思表达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当然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可能会考虑欠条的真实性、双方的意愿、相关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规定等因素来确定其法律效力,以下是一般情况下手写欠条的法律效力的考虑因素:1、认可和认证:手写欠条通常需要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签字或盖章,以证明其真实性和认可,为了确保欠条的法律效力,建议在借款时遵循当地法律的规定,并妥善保留欠条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以备将来可能出现的争议或纠纷,手写的欠条有法律效力,但需要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能够证明有欠债事实的内容,手写欠条有法律效力吗手写的欠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具备法律效力,但具体效力的认定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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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很多时候我们需要借钱或者将钱借给别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常常会采用欠条或者借条的方式来确立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然而,对于很多人来说,欠条和借条并没有什么区别,认为两者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果。欠条和借条是有本质区别的,这也影响着它们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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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醉酒的情况下写的借条有效吗1、法律分析:喝醉了打的借条没有法律效力,是无效借条,5、醉酒时签署的协议在有效合同的其他三个条件上面没什么问题,可是在法律行为上明显是不真实的,2、李某依据借条主张借款事实的存在,张某则辩解:“借条是其在醉酒的情况下写的,当时自己意志不清,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借条应无效”法院判决借条有效,结合其他证据佐证,张某应向李某偿还借款50万元,...喝醉酒时,稀里糊涂的写了一张30万的欠条,现在怎么办。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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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总结起来,一份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应当包含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基本信息、借款的具体金额和用途、还款方式和期限等明确的条款,并清晰明了地表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约定相关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以及签署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借款人和出借人都应该了解如何书写一份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通过合理的安排和规范的内容,可以确保借条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为借款双方提供法律保障,首先,借条应包含以下基本信息: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出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借款的具体金额和借款用途,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等,借条怎么写有法律效力借条是指在借贷行为中记录借款事项的一种法律文件,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这些信息可以在借条中起到明确双方权益的作用,确保借贷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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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民间的借贷中,只要有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双方大都会出具书面的欠条凭证等。借条打印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容易伪造。还款日届满仍未返还的,出借人应在两年内起诉,逾期可能丧失胜诉权。全文应当由债务人书写并由债务人签字,最好在借条中注明债务人的身份证号码,并在借条后附带身份证复印件。上述两种方式都容易发生争议,债务人可以声称债权人动过手脚,拒绝承认欠条的合法性,导致借条发生效力瑕疵。那么民间借贷中欠条打印出来后手写签字具有法律效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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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据此,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张先生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刘先生提供借款本金22000元,刘先生以借款人身份向张先生出具借条,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刘先生应按约定期限履行偿还本金的义务,照片显示,刘先生在借条上载明:他向张先生借款22000元用于公司周转,因双方不在一地,故此借条以张先生手机留存照片作为主要法律依据,综上,法院对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判决刘先生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张先生借款本金22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此后,张先生多次催讨无果,遂于去年6月将刘先生告上了法院,诉请法院判决刘先生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共计24000余元,之后,刘先生手写一张借条并进行了拍照,随即通过微信将借条的照片发送给了张先生,同时,刘先生将自己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口页)、结婚证、身份证等证件拍照发给张先生,以此证明借条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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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并同时署上欠条的日期。诉讼时效不同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的时效是一样的,但是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的时效是有区别的。举证责任不同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那么手写欠条有没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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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从律师的角度解析借条是一种常见的借款凭证,它可以是口头协议、书面协议等多种形式,但在法律上并不是所有形式的借条都具有法律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在签订电子借条时,要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并保存好相关的电子证据,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能够证明其有效性,因此,在签订书面借条时,出借人和借款人应该详细确认其各自权利义务,避免因疏忽而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因此,在正确使用电子借条的前提下,其具有法律效力,尽管电子借条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但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仍有一定争议,例如在《借款合同法》中规定,借款人需在收到借款后立即给出书面或口头回应,否则可以被视为已经承认对方提供的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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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看情况:1、手写借条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借条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则该手写借条抵押房屋有效;2、不符合上述情况的,该手写借条抵押房屋无效。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书一般应当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成立要件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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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手写合同注意什么在签合同时需要注意约定的内容要具体明确,主体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标的物的标准,履行的费用由何方负担,违约责任承担,若发生争议时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或法院等等,最后标明日期,双方签字,《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手写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手写合同怎么才有效手写合同的内容是双方真实合法意思表示的,该合同有效,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5.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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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事人应当认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明确的协议条款并认真签字确认,以确保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法律保护和认可,确保当事人签字确认无误当事人在签订私人手写协议时,应当确保自己签字确认无误,三、私人手写协议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为了确保私人手写协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提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当事人在签订私人手写协议之前,应该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关于所涉及到的民事行为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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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当前社会中,自然人之间进行借贷活动是较为常见的行为,这样做比较方便,周转资金较快。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如果借贷活动是手写借条的,是否必须有担保人?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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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收条”是指收到别人或单位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正式的“收条”又称为“收据”无论收到钱还是收到物品都可以开具“收条”“收条”可以用来证实履行了交钱或物的合同义务。借条与收条的法律效力不同“借条”的目的在于证实一种已单方履行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款时一定要打借条不能用收条来代替。借条是一份简化了的借款合同其法律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应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或物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发票”与“收据”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发票”比起“收据”是更为正式、规范的凭证。那么收据上手写的不退款有法律效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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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我朋友借了一笔钱,当时我也是担心他给我还不上,我就让他找了个担保人,还写了个借条,嗯,现在呢,这个债权到期有大半年了,然后我去找那个担保人让他还钱,他居然说他不付,没有这个担保责任,说过期了,是有这样的规定吗?那你把借条给我看一下,在这里啊,确实还约定了,嗯,50万,嗯,啊,然后你你这个很明确啊,双方约定的这个担保的形式是一般保证啊,那如果一般保证的话,那有很明确的一个法律规定啊,如果你债权到期了,半年之内没有向担保人主张这个权利,你确实是没有权利像这个一般保证的担保人来主张这一部分的一个一个款项了,明白吗?那所以这个时候你怎么办呢?如果现在担保人不能给你钱了,你再不抓紧启动程序,很可能带来的问题是啥啊,要不回来了,对这个钱就很难主张回来了,所以现在的话,我给你的建议就是抓紧启动程序,然后走保全的流程,好好把对方的现在我们看一下他名下还有哪些财产,该保全的保全啊,然后用诉。
用的方式来促进调解,争取用最快的速度帮你去解决这个问题,好不好,好的好的行,欠债就必须要还,关注张律师,帮你要回每一笔欠款。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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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