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妻子能做出纳吗?
是不可以的,上市公司和国企是不允许的。国企必须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股东不允许干预管理和亲自经营企业。会计法有明文规定。
实际来讲 只要公司同意 股东的妻子可以任出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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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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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妻子李某某流产手术后,男方能提出离婚吗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案例阙某某,男,现年35岁,供职于一家电脑公司。李某某,女,现年33岁,在某市一家商场做出纳。阙某某和李某某自2003年登记结婚以来,感情不是特别好,两个人的性格有些.合不来,经常会为一点小事发生矛盾。从2005年开始,阙某某就觉得自己厌倦了这种没有感觉到温馨而只有唠叨、戒备或争执的家庭生活,就对妻子李某某说出了离婚的想法。在协商离婚不成的情况下,阙某某准备上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那么妻子流产手术后男方能提出离婚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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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妻子出轨丈夫怎样挽回婚姻1、首先要与妻子进行坦诚的对话,了解她出轨的原因和她对这段婚姻的态度,老婆出轨怎么挽回夫妻感情1、妻子出轨怎么挽回婚姻 最好的方法是不要使用暴力,很多男士在知道自己的老婆出轨后会做出很偏激的事情,比如冷暴力,语言暴力,行动上的暴力,严重时甚至会造成妻子身体上的伤害,还有心灵上的伤害,妻子出轨老公该怎样挽回1、首先,老公们需要以冷静的态度面对这个事实,4、当老婆在外有人并出轨时我该怎么挽回1 正确认识到自身的责任 在经营婚姻过程中,在你察觉自己老婆出轨了,你需要敢于的面对,敢于的解决困难,不可以总想回避,是因为回避是难以解决任何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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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丈夫失踪五年妻子能否起诉离婚丈夫失踪五年妻子可以起诉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妻子对失踪五年的丈夫只起诉离婚不申请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人民法院将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按照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那么丈夫失踪五年妻子能否起诉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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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刘某与沈某原系夫妻关系。沈某出资35万元享有公司70%的股权,田某出资15万元享有公司30%的股权,公司股东为沈某及田某,沈某为法定代表人。2006年5月31日,刘某与沈某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登记离婚。据刘某称,沈某名下公司70%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沈某曾口头承诺将公司给付刘某,双方协议离婚时对、教育、医疗、住房、家庭财产、债务均进行了协议分割,但对上述公司的股权尚未分割,为此,刘某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该公司股权。在沈某与刘某于2006年5月27日签订的中,刘某已明确表示有条件地放弃公司股权、经营权,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告则表示同意与被告及第三人组成公司的股东会。那么妻子借钱与他人合开公司离婚后前夫可以分割股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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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做出规定,但却有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作了规定。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五)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自身更好的发展等原因参加教育、培训需要支付费用负债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不知妻子借钱能否认定为个人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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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妻子刚生育能否起诉离婚一般来说丈夫不能妻子可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人民法院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离婚。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此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人民法院应做出离婚判决。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夫妻之间长时间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则很难相互之间履行相关义务夫妻关系从而近于名存实亡故而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理应作出离婚判决。那么妻子刚生育能否起诉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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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妻子婚后发现丈夫隐瞒婚史,离婚时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离婚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民法典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丈夫隐瞒婚史的行为虽然给妻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却并不构成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不构成应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并不等于没有过错。妻子作为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适当的多分财产如无法协商确定可以提起离婚诉讼。那么妻子婚后发现丈夫隐瞒婚史,离婚时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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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008年12月3日为了解决孙子上学的问题郑某的父亲将密云兴云甲区的楼房一套赠给郑某和李某。后来李某有了婚外情为达到离婚的目的李某承诺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的李某反悔提出当时签订离婚协议是受郑某胁迫现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并由郑某给付其房屋折价款2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与郑某签订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该协议合法有效郑某获得密云县兴云甲区ⅹ号楼1单元202室房屋所有权。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那么妻子放弃财产离婚后悔不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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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王某与刘某为多年夫妻婚后一直以夫妻共同购买的货车搞运输维持生活。2008年7月12日晚王某由于长途驾驶疲劳过渡与赵某驾驶的车相撞王某当场死亡赵某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赵某要求刘某赔偿刘某拒绝称交通事故由丈夫王某造成不应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解答刘某应在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内对丈夫王某的交通肇事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那么妻子应否对丈夫的交通肇事承担赔偿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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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司做出的股权转让承诺书是否有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做出的股权转让承诺书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承诺书是有效的公司要遵守承诺书要求转让股权。股权变更所需资料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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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下面是律师365小编就股东的股权可以质押贷款吗为大家做出的解答,以供参考,期望对大家有所帮助。那么股东的股权可以质押贷款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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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法律保护呢,主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1、企业注销登记时经过清算的: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另一种情况,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那么债权人能要求企业股东还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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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妻子通奸怀上了别人的孩子在怀孕期间丈夫起诉离婚。林某以妻子在外通奸致孕为由要求法院主持进行亲子鉴定并判决与妻子离婚。林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林某希望有关部门在严惩“包二奶”男子的同时对妻子不轨造成男方权益受损的现象也应考虑。法律规定在妇女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同时法律还赋予法院一个权力就是确认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可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就是依据这一点做出的。婚生子女否认要提供证据证明。那么妻子与他人通奸怀孕老公能否起诉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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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杨某因在外包养情人而和妻子赵某提起离婚诉讼,近日,长清法院做出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同时,责令杨某赔偿赵某精神损失费10000元。杨某在外从事建筑行业后,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03年,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后自动撤回起诉。2004年,杨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遂依法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杨某任项目经理后,长期与另一女子非法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赵某因此遭受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其要求精神赔偿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那么丈夫外遇导致妻子起诉离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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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二起诉离婚应该注意什么第一要准备好诉讼材料。在离婚诉讼中应该带齐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等。作为原告你应该根据你的诉求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防止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只有把握住事实又掌握有关法律才可能胜诉。作为原告应该针对对方的提问做出适当的辩论。作为被告应尽量围绕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为中心摆事实讲道理。那么民法典中妻子毁谤可以作为离婚起诉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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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客户为希腊某律所股东,在网络上遭受了严重的网络侵权,导致律所流失了大量客户,天用律师团队帮助其维权成功,造谣者进行删帖-道歉-赔偿👏👏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支持死者妻子20年抚养费,同等责任判赔116万。作为代理人努力让每一位客户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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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2019年10月再婚,2020年3月脑出血,在此情况下再婚配偶让被继承人立了两份遗嘱,被继承人2022年5月过世,再婚妻子要求按遗嘱继承房屋75%的份额。 经过我们几个律师的努力,对方遗嘱被推翻,我们比对方多继承了12.5%的份额。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