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出庭应诉应注意什么



民事诉讼出庭应诉应注意以下的问题;1、需要注意携带身份证,不然无法进入法院;2、要带上所有相关文件的原件以备法庭审核;3、在开庭前,需要关闭手机或者调至震动;4、在回答法官问题的时候,要针对具体问题回答,简明扼要,不要回答与提问无关的内容,也不要重复已经讲过的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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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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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案件中,在没有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不能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关于被告有精神病不能出庭怎么办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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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上诉法院通知开庭审理被告不出庭怎么办一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根据人民法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二对两种被告不到庭的离婚案件法院如何审理1针对第一类型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离婚后其小孩无人护理等多方因素的考虑不愿配合法院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审理。那么离婚上诉法院通知开庭审理被告不出庭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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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起诉后被告方拒不出庭怎么办被告有准确的地址并通知到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如果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二)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那么离婚起诉后被告方拒不出庭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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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案中方不应诉怎么办离婚案件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视为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会缺席审判是否判决离婚需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方不到庭法院般要慎重对待般不宜作出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此起诉离婚被告不到庭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缺席审理判决种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文书的另种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的。那么离婚案中方不应诉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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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后法院会择机开庭审理要求双方当事人出庭辩论。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而提起上诉到上诉判决又需要数月时间对于急于离婚的一方不利。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向法院起诉离婚的程序为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那么离婚案中一方不应诉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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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诉讼被告不应诉怎么办当被告不出庭参加案件审理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如被告故意回避拒不配合原告应当法院提供被告详细住址和联系方式由法院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在法院依法送达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以后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离婚案件缺席判决应当注意的问题1依法通知被告应诉。那么离婚诉讼被告不应诉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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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事诉讼被告不出庭怎么办如果被告已经签收法院传票的被告缺席不影响法院审理可以缺席判决。被告不签收传票或者被告无法寻找的法院可以在报纸或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送达到期后视为被告已签收。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那么民事诉讼被告不出庭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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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孩子抚养权诉讼被告不出庭怎么判?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人民法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抚养费纠纷涉及到个人人身关系,因此这类案件属于是被告必须到庭的案件,开庭审判时被告应当参加庭审,不能委托律师全权代理。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就无法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法院可以传唤当事人参加庭审,如果两次传唤后还不到庭的,那么,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传。那么孩子抚养权纠纷被告不出庭怎么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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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二)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那么离婚对方不出庭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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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诉讼代理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对于离婚案件被告未到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缺席判决。对于前者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送达的规定适用邮寄送达留置送送直至公告送达对于后者可以二次传唤。由于离婚纠纷案件需要对婚姻子女及财产作出处理属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对于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的可以依法强制其出庭应诉。那么离婚案件原告不出庭由律师全权代理可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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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未就公告期满送达文书已完成,能否就离婚案件因当事人不到庭可缺席判决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离婚后,其小孩无人护理等多方因素的考虑,不愿配合法院,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审理。那么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出庭怎么办,法院如何审理判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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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二)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分居协议等材料;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双方家庭之间有过激烈冲突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材料等。那么起诉离婚对方不出庭的应该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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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离婚后其小孩无人护理等多方因素的考虑不愿配合法院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审理。对此类离婚案件的处理首先要多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庭审工作代理其子女出庭应诉以便法院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通过法院多方做工作监护人仍不愿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最高法院的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第二款“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的规定依法对监护人拘传到庭参与诉讼。那么离婚不出庭的几种特殊情形和不同的结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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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打离婚官司本人必须要出庭应诉吗离婚是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它将导致当事人双方身份关系的变更所以离与不离都要当事人亲自表态才行。正因为如此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所以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里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无民事行为能力患重病等。那么打离婚官司本人必须要出庭应诉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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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在离婚案件中第一开庭出现这样的情况一般不会判决离婚。离婚案件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出庭参加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是原则原告除非有很特殊情况,否则必须出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那么离婚诉讼一方不出庭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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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以前最大的期待是:尽可能多的案件收到/民事调解书/,这代表着纠纷止于节前,节后可以重新出发🌈
“法理容情,情系万家”,这是阿姨自己提的感谢词❤,阿姨多次双手合十表示感谢,我们都很动容🙏🌹~民间借贷案件,债务人未出庭应诉,债权人证明借贷事实难度增加✊🏻,经过我们庭前沟通制定方案、搜集多项证据相互印证、梳理案件脉络陈述事实、庭后提交代理意见表明观点,本案获得圆满成功👍🏻!真心祝福善良的人们都能事事顺意❤🙏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