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管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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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辖市(区)公安(分)局、建设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3月25日,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以下简称《通知》)。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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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法律主观:总包拖欠分包工程款的,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当事人可以根据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总包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工程欠款怎么起诉1、法律客观:拖欠工程款找哪个部门可以去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法院应该是区或者县人民法院,总包拖欠工程款怎么起诉法律分析:工程款拖欠是可以去工程所在地的信访局和建设局投诉的,还可以凭借欠条、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文件等证据并书写起诉状向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的。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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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4、法律主观:工地拖欠工程款不给承包人应当发出催告,合理期限内未支付的可以通过收集相关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拍卖价款受偿,或者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工程折价款受偿,法律主观:如果发包方不按合同或结算报告支付工程价款,导致拖欠承包方工程的,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进行投诉:承包方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者到当地法院起诉,法律分析:工程款拖欠是可以去工程所在地的信访局和建设局投诉的,还可以凭借欠条、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文件等证据并书写起诉状向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的。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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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行为,受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保护和约束。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六条苏州市建设局是本市建设工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管理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管理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的指导、监督。但直接发包活动必须在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同时接受苏州市建设施工劳务分包管理部的监督。第十条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招标的施工合同金额以及劳务分包招投标实施办法另行发文规定。那么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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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9月9日由中国建设报社和汇法集团催天下共同发起的中国物业诚信万里行活动工作组一行来到了第二十一站四川省成都市开展调研活动深入了解当地物业行业发展现状及诚信体系建设情况当日上午,汇法集团催天下工作组成员与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服务管理处副处长曾艳,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常务副秘书长苟强以及当地的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等人共同召开了调研会。主要做法1.在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力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部署下,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取消前,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就已经开始。那么汇法集团催天下为推动物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发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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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质[2003]10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自1997年我部《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工伤保险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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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现将《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罚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那么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罚规定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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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分析:工程款拖欠是可以去工程所在地的信访局和建设局投诉的,还可以凭借欠条、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文件等证据并书写起诉状向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的,2、法律分析:工程款拖欠是可以去工程所在地的信访局和建设局投诉的,还可以凭借欠条、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文件等证据并书写起诉状向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工程款拖欠怎么办找哪个部门法律分析:工程款拖欠可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解决,或者向建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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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为提高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做到快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汝城,根据公众应急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预案。成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向上级报事故情况,召集组织紧急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对事故进行处置。那么汝城县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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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近日,浦东新区出了件新鲜事。“绿缘公寓”的5位业主将浦东新区建设局告上法庭,原因只为不久前,浦东新区建设局发布《公告》——将“绿缘公寓”与临近的两个住宅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本市首例要求撤消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行政案。今年1月,“绿缘公寓”的237位业主联名向浦东新区建设局提出申请,要求成立“绿缘公寓”业主大会。因此,浦东新区建设局认为作出的《公告》符合法律法规。由于此案属上海首例,且具有很高的普遍性,法庭宣布将择日再次开庭审理此案。那么为成立业委会 业主与建设局打起了官司。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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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3]117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房管局(住宅局):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那么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3]117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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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十一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引导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技术发展,加强对建设部、财政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技术支撑,依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以及实施《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的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建设部“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情况,做好相关技术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中的推广应用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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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各设区市建设局、公用事业局、房管局: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那么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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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和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规范工程建设秩序,明确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鉴定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公正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鉴定是指鉴定机构受有关单位或个人委托,对新建建筑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规定作出评价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那么建设局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实施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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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六、建设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建设单位方可将其中的燃气工程移交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那么深圳市建设局关于简化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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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一份来自不易的判决,案件经历了谈判调解、鉴定退卷、一审、二审,不仅支持了委托人全部诉讼请求,驳回了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建设工程一定要找最专业的团队才能让你后顾无忧
天用律所模拟法庭活动聚焦真实案例,将知识理论与实战演练融于一体,帮助建设工程当事人全力主张工程款!庭审只有一次机会,不打无准备之仗!模拟法庭能够助力律师在开庭前做好万全准备,及时弥补战略不足。同时也是场外青年律师们学习与交流的宝贵机会,感受法律的严谨与公正,学习实务操作技能,促进青年法律人才的快速成长!
【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疑难建设工程案件实战演练[拳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