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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崔玉君律师2021.12.14901人阅读
导读:

各设区市建设局、公用事业局、房管局: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那么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各设区市建设局、公用事业局、房管局: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关于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各设区市建设局、公用事业局、房管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质[2003]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省建设厅确定省建设厅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综合办公室为不良记录管理机构;设区市与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不良记录的管理机构,负责不良记录的日常管理工作。不良记录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接收、核实、记录所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监理单位报送的不良行为;

(二)核实、记录在质量检查、质量监督、事故处理和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行为;

(三)对不良记录进行汇总并报送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管理机构备案(报送材料应按附表一格式填写)。

不良记录管理机构对不良行为的核实和记录工作应在接收或发现不良行为之日起10日内完成,并在每月25日至30日上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管理机构备案。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管理机构除对建设部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给予记录外,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承包;

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3、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未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提供相应材料;

4、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二)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施工单位对工程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依法提出的工程质量检测不予执行的;

3、施工单位未按投标承诺到位项目管理班子或机械设备的。

三、对于本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本行政区域的,应在记录完成后5日内将该单位的不良记录通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外省的建设工程质量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应在记录完成后及时逐级报送省建设厅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综合办公室,由省建设厅将外省的建设工程质量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通知该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由建设部审批资质或资格的单位,同时上报建设部。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监理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存在应予以记录的不良行为,必须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发现不良行为之日起3日内报送工程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管理机构。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管理机构应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纳入企业信用档案管理,作为企业信用档案中不良行为内容。

六、省建设厅定期在福建建设信息网或其它媒体上公布不良记录;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可定期在本市、县的建设工程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在网络媒介上公布的时限为一年。对于在一年期限内没有新的不良记录的不再公布,对于在公布期限内有新的不良记录继续公布。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管理机构应将经核实的不良记录及时录入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档案系统。

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不良记录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和职责。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的,应进行查处并给予相应处分。

九、不良记录可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企业进行资信评估、年检、资质升降评审、经营范围增减以及从重处罚的依据。

十、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报送备案表,并通过电子信箱传输涉及不良记录的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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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那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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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我国常见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主要有混凝土构件裂缝、屋面渗漏、地面起壳起砂等,从建设工程参与主体上对造成上述质量问题的原因作划分,主要有建设单位的原因、勘察单位的原因、设计单位的原因、施工单位的原因和监理单位的原因,也有可能是以上参建单位中的两方或者多方原因。一旦建筑物的质量出现问题,我们首先就需要查明质量产生的原因,进而确定应对该质量问题的成因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比如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行业标准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是责任主体。勘察、设计单位借用资质或超越资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是责任主体。施工单位除了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外,还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如果因施工单位未履行合同义务和法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是责任主体。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 邮电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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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邮电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电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明确工程建设各方对建设项目应负的质量责任特制定本办法。第三条凡参与邮电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各方,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主管部门质量管理的职责第四条邮电部基本建设司是全国邮电通信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邮电通信工程建设的质量标准,质量管理制度等,并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国家和部颁质量标准、质量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第六条邮电部基本建设司对各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那么邮电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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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责任是由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共同承担。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损害赔偿中的法律责任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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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损害赔偿中的法律责任

    内容:作为技术和智力较为密集的两个建设活动主体,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决定了他们与工程质量缺陷和损害具有密切 的关系。设计质量缺陷将带来实际工 程质量的先天不足。因此,为工程质量首先奠定技术基础的设计单位和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的监理 单位对于建设工程的最终质量负有重大责任。那么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损害赔偿中的法律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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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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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内容:各设区市建设局、公用事业局、房管局: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那么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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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记录

    内容:(一)建设单位1、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2、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合同;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通知书;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5、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6、现场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表。(三)设计1、资质证书;2、项目负责人以及建筑、结构设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3、设计图纸会审、交底记录。那么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记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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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乡市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管理制度施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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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新乡市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管理制度施行办法

    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新乡市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管理制度施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四月九日新乡市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管理制度施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工程建设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十条实施参建单位工程质量评价登记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那么新乡市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管理制度施行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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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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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内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那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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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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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内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全省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科学、公平、公正地解决工程质量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质量鉴定是指质量鉴定机构应有关单位申请,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现状、问题进行科学论证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鉴定管理工作。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机构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均可申请委托相应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第十一条 申请委托人应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技术档案资料及便利条件。那么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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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加强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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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加强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通知

    内容:同时,收集、汇总本区域、本专业内各不良记录管理责任单位记录的“不良行为记录表”,并将汇总后的“不良行为记录表”在每季度后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上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负责记录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不良行为。那么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加强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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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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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

    内容: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质监档案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交通质监档案的管理职责第五条 江苏省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管理各自职能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业务上接受档案、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指导与监督。自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受理申请之日起,即应开始进行项目质量监督文件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归档案卷要符合《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案卷质量要求》。那么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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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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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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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出台

    内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将于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据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办法》规定,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那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出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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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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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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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内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消,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第九条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那么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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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推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

    内容: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投资人,是建设工程的重要责任主体,因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直接或间接导致工程出现问题的情况屡屡发生。那么推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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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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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内容: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那么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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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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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欠款逾期的不良记录会保留多久?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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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欠款逾期的不良记录会保留多久?

    内容:《办法》针对征信机构采集用户信息后的管理过程提出了要求,比如:1、征信机构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数据;2、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3、征信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营业场所、委托其他机构等多种方式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每年两次免费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对于个人而言,影响关系最为密切的莫过于不良信息保护时限,以及提供免费查询的次数,那么在《办法》中也都有明确规定。假如我们出现贷款逾期,逾期记录在归还贷款之后5年内都会保留在征信报告中的,这一点大家要格外注意了。那么欠款逾期的不良记录会保留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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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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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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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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