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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货中心无工商营业执照,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袁某以配货中心的名义发生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袁某承担。同时,中介人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中介人必须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居间职责,如实向委托人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但袁某没有对货车司机吴某及货车证照进行认真谨慎的核实,致使袁某向赵某提供的情况是虚假的。袁某从事该项业务已多年,本应能审查出司机吴某身份证号码有错以及所驾车辆牌照的虚假,但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相应谨慎的审核义务,造成了赵某的货物全部被骗,故袁某应负主要责任。但按一般交易情况,赵某也应认真审核承运司机的证照,赵某对自己的事务未尽注意义务,对该货物损失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 你好房东不退押金拉黑我我发短信吓唬他会不会违法言辞过于激烈可构成恐吓,会造成违法
  •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您好,不可以了,只能向妹妹主张房屋过户。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 房屋出租个人的缴税是: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增值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方教育附加。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 预告登记可以通过消灭债权或者通过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方式取消。预告登记将债权通过登记的方式记载下来并予以公示转化为准物权,具有排他性的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买卖集体土地的合同无效。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对土地不具备所有权仅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可以进行自由买卖,私下进行买卖交易会被收回。法律依据:《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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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交强险的车子是不能进行过户的,因为交强险是国家规定的,必须要缴纳的车险,如果没有缴纳,是不能上路行驶的,也是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 1、接到发票丢失的消息后,登录系统,查询对应得的发票,并同负责人确认发票的信息。在得到确切的发票丢失信息后进行作废处理。2、确认发票是否已经进行了报税。丢失的发票若在报税前则可进行作废处理,若本轮报税之前,或者更久的以前,发票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款,作废基本无效。若还未进行报税则可进行作废处理。3、作废处理。登录系统找到对应的发票后,进行作废操作即可。作废操作后,系统会记录作废操作,原发票作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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