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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私企股东侵占股东利益,可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议依法决定处置办法,也可向法院起诉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召开股东会议依法决定处置办法,也可向法院起诉。股东如果认为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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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判三年九个月,符合条件的最多减刑一年十个月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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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人民检察院量刑五年的,人民法院会采纳量刑建议,判处五年。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般情况下,会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被告判处五年的刑罚,其中,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然后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采纳,必须依法对被告判处正确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