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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跟物业公司协商赔偿问题,属于过失毁坏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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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找贷款单位协商,找他们相关各个部门沟通,争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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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算的,调休假可以累计,没有法律规定必须多少期限内休完(如离职时仍没休完,可以主张加班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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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因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虽然国家部委的部门规章对指定分包作了禁止性规定,但由于其层级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鉴于全国人大及最高院对甲方指定分包的态度,甲定分包(譬如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的做法,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不一定会被认定为无效。但是从是否违法的角度显然还是违反了住建部的规章。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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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通常情况下工程结算的举证责任是由承包方举证,因为工程结算一般都涉及到工程款的给付,一般都是工程承包方,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施工主体向发包主体主张工程款,而工程款给付金额一般都涉及到合同成立生效,工程量,工程计价依据,工程款支付时间或条件等。而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对于合同成立、生效的举证责任是由主张合同成立生效方承担。对于支付工程款请求权的依据同样也需要承包方来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不同案件中,不同的事实的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发包方在举出初步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需要进行反驳证据举证,如就造价争议问题而言,在施工方计算价款相对可信的情况下,举证原则可能变为“谁反驳谁举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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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跨区变更地址流程是:1、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新住所使用证明等材料;3、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4、换发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