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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中,需要将证据详细的记载在书面仲裁申请上,并且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如无特殊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五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 股东出资行为或出资的标的不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时,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可以分为公司成立前的出资责任和公司成立后的出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定额发票的有效期是半年,即要求在半年内要处理完。经营单位凭借税务登记证去向税务部门去购买的,并在规定时间内要去交纳税金的。交纳税金的时候要把原始的发票留底交还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按开出了多少的发票来收取税金,如果定额发票丢失的话,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逾期就要按当时所购买的数量来交纳税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 员工在生病期间,公司一般不能辞退员工;但是员工的医疗期届满后,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经公司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辞退员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在条件未达成的情况下,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未表示反对时,就意味着所附条件已经作废,则合同已经生效,合同当事人应受到合同所产生的效力所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死缓不需要戴脚镣。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警绳只可以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可以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人犯在戴手铐、脚镣期间,看守干警应当加强教育,在危险行为清除时,应该马上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人犯在戴手铐、脚镣期间,看守干警应当加强教育,在危险行为清除时,应当立即解除。手铐、脚镣的制式规格和使用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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