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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书面记录的下列情形,施工单位可以主张工期顺延。1、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建设单位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约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的要素是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一旦发生,要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和预防扩大损失,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7、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未及时检查。8、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 首先,我们了解下,工程结算文件的总体框架,分五大部分。1封面,2目录,3编制说明.4结算书,5附件:附件一般由以下内容组成:(1)合同,(2)商务标,(3)竣工图纸,(4)施工图纸,(5)工程联系单及设计变更单,(6)招标文件,(7)中标通知道书,(8)开工报行告,(9)竣工报告,(10)工程验收合格证书.第三大部分的编制说明,主要内容有:(1)编制依据,(2)现场记录,(3)定额套用,(4)问题处理,(5)免责条款.不同的工程内容,其编制依据不太相同,但共同点是都应具有:工程概况,编制依据的内容,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其中,工程概况内容,包括:(1)工程名称:(2)建设规模:(3)建设单位:(4)设计单位:(5)编制内容:编制依据的内容,包括: (1)工程量计算依据:(2)采用清单计价:(3)材料价格:(4)取费标准,(5)材料价格的取费依据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 工程结算单的作用是施工双方当事人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的,在法律上属于双方对工程结算的确认,委托方应该按照工程结算单上所列的结算结果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如果委托方不按照工程结算单上所列的结算结果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方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需要说明的一点这里的双方必须是工程双方有法定权限的代理人,一般情况下结算单也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盖章,才能更好的保障工程结算单的效力。但其只能作为起诉的证据之一,同时需要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如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签证、施工图纸、竣工图纸,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 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原则是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对此类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原则是“无效认定,有效处理”。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项: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又合格的,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但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三、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则不予支持;四、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要就欠款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赔偿损失的。因此,建议收集并固定相关的证据,尤其保留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在实践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建筑工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农民工面对被拖欠工资,建议采取以下几种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并注意通过录音、录像或达成书面协议等方式保存证据;如果协商不成的,我们可以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咨询投诉或者向所在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前往工会帮扶中心、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如果采取上述措施仍无法解决的,大家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投诉时要注意:查清隶属关系,到单位所在地的监察机构投诉;投诉书面材料要说明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说明被拖欠工资的事实和要求足额支付工资等投诉请求事项。最后,大家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工程建设定额是一个综合概念,是工程建设中各类定额的总称。是根据国家一定时期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根据不同定额的用途和适用范围,由指定的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和颁发执行。工程建设定额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按定额反映的生产要素消耗内容分类,分为劳动消耗量定额、材料消耗量定额和机械台班消耗量定额。(二)按编制程序和用途分类,分为企业定额、消耗量定额和概算定额。(三)按适用专业性质分类,分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设备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公路工程消耗量定额、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和铁路消耗量定额。(四)按制定单位分类,分为全国统一定额、行业统一定额、地区统一定额、企业定额和普通定额。(五)按定额的用途分类,分为施工定额、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投资估算指标。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招标是指招标人事先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单,品种、数量和有关的交易条件提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准备买进的商品名称,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行为。在一些工程建设当中,有一些项目是需要招标的,有一些项目是不需要招标的。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比于一般合同纠纷关系更为复杂,所以对证据的要求更高。追要拖欠工程款时通常需要下列三类证据:一、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包括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主体诉讼资格是前提,如不能证明主体资格,法院会不予受理。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本类证据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涉及招投标的,还应当提供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三、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包括工程预算、决算报告;支付工程款的收付款凭证;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如果发包方对工程量或结算书未确认,就需要提供施工图纸、竣工图纸,施工现场记录;工程有关照片和录像;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确认的签证;经过发包人或者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实施情况记录等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书面材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 在建筑工程领域,因转包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故对转包也称为“非法转包”。工程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不自己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而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让给其他人承包,使该第三人或其他人成为该建设工程的实际承包人的行为。工程转包包括三种情形:(1)自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2)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让给其他人承包,使该第三人或其他人成为该建设工程的实际承包人;(3)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因此,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转包给他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 一、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1、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二、自行组织招标程序中存在常见法律风险1、组织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中的风险:招标人是否按规定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组织过程是否存在泄密和不公平竞争,例如不得组织单个单位进行现场踏勘,组织过程中因点名签到而泄露投标人信息等;2、中标及签订合同中的风险:是否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进行公示、和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合同是否与标书的实质性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阴阳合同,是否存在更改中标人的情况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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