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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陈述内容过于简单,无法进行分析,建议加微信或者打电话沟通,律师帮您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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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公司加班兑现了工资,如果觉得不合理可以辞职或者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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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如果你泄露的秘密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且你的行为给相关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你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如果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则要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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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本申请书名称。如是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其名称应是:刑事诉讼复议申请书;如是在民事诉讼中使用,其名称应是民事诉讼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如系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3.不服何单位何字号文书的决定或裁定或通知,而提出申请复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XX在刑事诉讼中,不服人民法院“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而申请复议。在刑事诉讼中,不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控告、检举犯罪的不立案通知而申请复议。在民事诉讼中,不服申请回避不准的决定而申请复议。在民事诉讼中,不服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而申请复议。4.申请复议的事实与理由。申述不服有关司法机关在刑民事诉讼中对有关事项所作出的决定、裁定、通知的事实与理由。5.结尾。由四部分组成:XX接受复议申请书的司法机关附件(×司法机关决定、裁定或通知一份)。申请人签名并盖章。申请复议的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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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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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劳动合同备案不能在网上查到,劳动合同备案不属于强制要求,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