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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你与你妻子婚庆现场摄像能完整地记录你们的结婚进程,具有特定性,其通过一定载体播放,可再现你们结婚时的喜闹场景,具有纪念价值,属于对你们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王某遗失你们的婚庆摄像资料,致其永久性灭失,导致你们的婚庆场景无法再现,给你们造成了精神痛苦。《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们是可以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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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较为合理。理由如下: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安阳支公司和内黄公司都实际参与了合同的制定。保险单、缴费收据等手续上的公司名称及签章均为安阳支公司,从形式上讲,该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王某和某保险公司安阳支公司。但王某向某保险公司内黄支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保险,交纳了保险费,王某与内黄支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利害关系。某保险公司安阳支公司和内黄公司存在业务上的隶属关系,从査清案情的角度上讲,两者也应共同参加诉讼。在该保险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王某提起诉讼,内黄支公司和安阳支公司都是适格被告。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确认当事人起诉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就应依法受理。本案中,适格被告有两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王某选择向内黄县法院起诉,则内黄县法院依法管辖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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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碰瓷”近年来多用以指称故意碰撞机动车诈骗钱财的现象。“碰瓷”行为如危害公共安全但事后未索要财物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危害公共安全且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向受害人索要财物的,同时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实施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则转化成抢劫罪。具体定罪量刑应当结合具体情形,按照牵连犯从一重处罚原则处理。具体到本案,刘、高、陈三人在公共场合“碰瓷”,危及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后欺骗李某要求赔偿7000元,构成诈骗罪(未遂);在李四不从的情况强行抢走其1000元,构成抢劫罪。对刘、高、陈三人“碰瓷”行为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抢劫罪从一重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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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金某应当向你赔偿因加价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双倍返还定金。首先,金某的行为构成违约。你与金某达成“谢亲宴”用餐协议后,便对双方产生了约束力。金某应当根据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地提供相应服务。金某在前一日晚上突然提出解约,表示不再履行义务,甚至让你措手不及,虽然事出有因,但并非无法克服、无法避免,即同样不能排除金某的行为是对自己合同义务的违反。其次,金某必须向你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指出:“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即你有权据此要求金某返还8000元(4000元×2)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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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公私财物,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诈骗公私财物数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和五十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具体到本案,黎某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将付某所有的明成化年间的文物谎称为民国文物,致使付某产生错误认识,自愿将原本价值万元以上的青花瓷碗以1000元价格转让给自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性。至于黎某犯罪的具体情节,要根据物价部门的鉴定或者核定价格(减除黎某实际支付的1000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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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应当尽快报案,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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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以便帮您分析解答。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