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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个轻微伤不能顶一个重伤。如果你没有其他行为,则你不构成犯罪,不会被判刑。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电热水壶属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定,没有经过认证和按规定施加认证标志,一律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蒋某销售的电热水壶未能提供相关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理应对朱某孩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朱某作为死者的法定监护人,本该意识到家用电器在使用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一定危险,应加强对幼儿的监管,确保安全。但朱某却将电热水壶放置在孩子可触及的地方,且未采取任何隔离防护措施,致使事故发生,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规定三个月的诉讼期限,而不允许行政机关在此期间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意在给被执行人提供更多的司法救济机会,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具体行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由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作出,法律赋予它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这是无庸置疑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执行力。行政复议期间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执行主体应该是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而不是人民法院。据此,获嘉县城建局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于同年3月20日向获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尚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获嘉县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缓刑范围的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条件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1998]高检研发第16号)中明确:“对于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犯罪分子,只要判决执行的刑罚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案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这一复函的精神,对数罪并罚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但前提是一定要符合刑法对适用缓刑所规定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对社区的影响等条件。实践中,被告人犯数罪的事实本身就说明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还是比较大的,再犯的可能性也较大,因此,对数罪并罚的被告人适用缓刑一定要慎重,原则上不宜适用缓刑。当然,如果特殊情况下,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等情况,确实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这种情况下,在判决书中应采用后一种表述方式,即在数罪并罚后,再表述缓刑,而不能在每一个罪中分别表述缓刑再并罚。因为缓刑不是刑罚种类,而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只有确定了被告人最终执行的刑期,才能确定是否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及缓刑的考验期。
  • 《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限制人身自由时的司法赔偿范围仅限于拘留、逮捕以及已经执行刑罚的情形。取保候审是责令相对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并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具体到本案,李某经法院再审认定为无罪,其在拘留与逮捕期间人身自由受到剥夺,应当获得国家赔偿,但取保候审期间不应当获得国家赔偿。故对李某的赔偿期间应为3个月,即2009年1月10日至2月9日和3月10日至5月10日。
  • 2014年6月2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三款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具体到本案,WV网站系诋毁BL牌箱包公司声誉的侵权责任主体无疑;BL牌箱包公司可以诉请法院责令WV网站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以便判断王某是否系诋毁BL牌箱包公司声誉的责任主体。BL牌箱包公司在确定王某系诋毁BL牌箱包公司声誉的责任主体后,可以追加其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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