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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夏某是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同时构成盗窃罪和侵占罪,应当数罪并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该罪的行为结构为先合法持有后非法侵吞。夏某将代为保管2万元现金拿走,不知所踪,是以行为的方式表示“拒不退还”,构成侵占罪比较容易界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界定夏某将张女士的笔记本电脑拿走,构成盗窃罪是本案的关键。从表面上看,夏某与张女士共同居住,张女士的笔记本电脑也在夏某的控制使用之下,况且夏某也并不是以秘密手段将电脑拿走,夏某应仅构成侵占罪,而不构成盗窃罪。实际上,刑法中所有人对自己财物的占有,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占有,而且也包括社会观念上的控制,这种主观上的支配意思是概括的、抽象的意思,是对一定空间长期以来有控制权和事实上的支配力,而不一定是对财物个别的、具体的、实际的支配意识。刑法上的秘密窃取行为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及持有人而言的。因此,虽然张女士外出,但是仍没有失去对自己的电脑的占有,且张女士也并没有将电脑交给夏某保管持有,夏某拿走电脑构成盗窃罪应当无疑。需要说明的是,侵占罪是典型的自诉案件,应由张女士直接向法院起诉,并自己提供证据;而盗窃罪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
  •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行为是行为人利用其职务的便利窃取、骗取、侵吞、冒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盗窃罪则与职务行为没有相关性,手段外观也是多种多样。所谓利用职务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具体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力;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力等。至于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熟悉人员、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本案被告人李某是“爱农种子农药超市”的业务员兼司机,职责是负责下乡送货。李某能够取得保管员钥匙进而自提货,是被告人李某利用了其与单位保管员的熟悉和信任,该行为不属于其作为“爱农种子农药超市”的业务员兼司机的职权范围,其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13日《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具体到本案,因龚某、洪某二人是否“出千”并不确定,故其是否导致刘某输钱也不确定,即刘某与龚某、洪某之间的债务关系不能认定,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亦不应对刘某等人以非法拘禁罪论。相反,刘某等人的暴力才是使龚某、洪某两人财物受损的直接原因,刘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薛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未按照特殊行业操作规范,注意升降机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造成被害人当场被挤压身亡的结果,其行为属于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应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薛某虽然在报告事故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但此时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并没有因为谎报而延误抢救,故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公司行贿构成单位行贿罪的法律责任应按下列标准予以确定:1、犯单位行贿罪的,该单位依法应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2、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应承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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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投标人违法被处罚的,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会被限制在1-5年内不得参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 检察院量刑8-11个月的,正常情况下法院会在7-10个月内量刑。检察院在法院审理中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已经综合考虑了全案的情况,包括有无谅解书、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造成的后果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在建议的幅度内进行量刑。但是,这并不表示法院一定会按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来量刑,在法律上来讲,法院有权根据庭审情况来依法判决,不应受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而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的具体职权。对职权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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