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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是怎么被骗的?骗了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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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被承包后,员工的去留问题肯定是由被承包方负责,这需要你们员工在被承包前就要和领导协商,争取解决员工的工作问题。如果在转包合同中己经对员工做出留任安排时.员工不能主张所求。在合同中对工资,待遇,职位没有变化时,员工也不能提出所求。在合同中没有注明发生变化时:按员工同公司签定用工合同执行.执行合同按终止时间商约确定。任何原因都不能进行赔偿。赔偿是指损失.损坏.灭失等情况才能提出要求。不能因为国家领导人换了。全国人民都要去赔偿。由于个人能力有限转换他人经営属于自然现象并没有给员工造成损失,所以不是赔偿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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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会查的。需要说明的是,法人是公司,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是有区别的。如果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无法担任企业法人和大股东的,失信被执行人的话不可以做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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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原告可以申请免费法律援助。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况有以下几点: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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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判决书上应该确定的就是由保险公司来赔付的. 2.要看判决上有没有确定履行期限,如果是由判决生效之日支付的,判决生效后(即过了十五天的上诉期),你就可以去找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因为保险公司也有个理赔审判程序的,如果对方不配合你或者你不想跟保险公司交涉,可以直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执行申请,由执行局去帮你进行执行,不用预交任何费用的,法院的执行期限是六个月,所以说你申请执行后最多六个月内就能拿到赔偿(建议采用此方法). 3.10内不太可能,因为保险公司赔付有他一定的审判程序,10天只是最快的时间. 4.法院收到保险公司的执行款后,当天你就可以到法院领取该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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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开展无偿补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无偿辅导对象:必须为该教师本人实际任教班级的学生,每次辅导学生的人数最多不超过15人,学习有特别困难的学生应优先安排。2、无偿辅导时间:双休日,其他时间尤其是寒暑假和节假日,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辅导活动。3、无偿辅导地点:由主管教育部门指定的公办教育机构无偿提供,此外,不得利用任何校外租用、借用的场所开展辅导活动。4、无偿辅导内容:不得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严禁教师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5、无偿辅导备案程序:所有利用双休日开展无偿辅导的教师,都必须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在得到学校同意并在校内公示后方可进行无偿辅导。校内公示内容包括教师姓名、辅导课程及内容、辅导时间安排、辅导地点、参加学生的班级、姓名及人数等。学校应在每月底前汇总下个月参与无偿辅导师生的基本信息,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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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检察院的量刑会判3年。法院会根据案情的大小来判断是否缓刑。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法院会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规定判处,检察院的建议刑只是作为参考;如果法院判决三年以上的刑期,则绝对不可能是缓刑。因为缓刑条件是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构成累犯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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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你丢失的金额立案,2000元可以立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