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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师回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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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在网上发单,3千一5千,看哪个律师报价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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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的描述,如你的车辆先启动进入左直行道对方跟随你的车辆,那就属于追尾对方应该是负全责。建议还是报交警,通过交警确定责任之后,说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康复费,财产损失费,构成伤残的有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项目,计算出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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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安机关会做出行政处罚,例如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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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当时没有做酒精测试的话,那时候是不能再追究你的酒驾或者醉驾责任。光有视频监控,没有测试酒精测试记录的话,那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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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果李某和张某是事前商量好的,则李某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如果两人是事后串通的,则李某构成包庇罪。如果两人不是共犯,赔偿责任应由张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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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即自然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并导致精神痛苦,受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依法给予赔偿。至于财产权受到损害的,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也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由此可见,对于特殊情况下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要件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一般认为,当人与人之间具有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且将这种关系寄托于某一种具体的纪念物品之上时,这种具体的纪念物品就具有了人格利益因素。例如,初恋时情人赠送的定情物,虽然价值不大,但意义重大,成为某种象征。宠物狗在法律上应视为主人的“财产”,即使你们对宠物狗“寞寞”具有很深的感情,但它并不具有人格利益,因此无权要求肇事司机赔偿精神损失。假如宠物被撞死是由于司机疏忽大意造成的,那么司机应当按照狗的市场价格向你们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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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之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情况,双方属于没有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情况,故保险公司应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付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车辆保险合同,为其所有的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了盗抢险,该合同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后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被盗,且至今未退回,故王某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付相关费用。王某认为保险公司应当以保险单上盗抢险的保险金额全额赔付,但是双方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盗抢险条款》明确说明了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时,赔偿金额以发生事故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并对被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说明。该项说明以加粗的字体显示,说明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而王某仍然签订了保险合同,表示其默认保险公司的计算方法,故应按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以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综上,原告王某要求按原投保金额进行赔付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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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不准超过行使证上核定的载重量,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主要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本案中,经公安交警部门查验,运输公司的肇事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肇事车制动性能不合格、超载,且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就通过路口,撞上李某,应当认定为负事故半责。李某在通过无交通信号的路口时,未给机动车让道,应当认定为负事故半责。李某因该起交通事故受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身亡,故可以主张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有被扶养人的,近亲属还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具体数额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当地人均收入或消费支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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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请详细描述一下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