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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车管所的执法行为是正确的。首先,无论车管所是否注销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都已经失效。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因你在有效期限内未依法申请延续,意味着元行政许可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已经自动失去法律效力,该结果不因车管所是否注销驾驶证而改变。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其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车管所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前并无告知义务。该告知义务车管所其实已经在你所领取的驾驶证上载明,即应在2010年7月9日前90日内申请换领新驾驶证。你作为驾驶证的持有人,应当知道该许可的截止日期。车管所无需在注销前重复告知。最后,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44条“驾驶人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管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你在原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前和有效期届满后的一年内没有申请换证,车管所也无法启动相应的换证程序,只能视为你是以消极的方式放弃行政许可延续申请权,车管所因此而注销你的驾驶证,这并无不当。在此,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应依法在规定时效内办理驾驶证到期换证业务,不要因疏忽而出现驾驶证被注销或持失效驾驶证驾驶而被处罚等不愉快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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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案王某提前支付赵某借期内利息,其实际得到的借款本金少于双方约定的数额,其实质是借款本金的减少,属于本金扣除行为。具体理由如下:首先,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民间借贷的实践性特征,要求民间借贷应当以实际交付的借款数额确定本金。民间借贷的利息实质上借款人因实际使用贷款人的资金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若本金未交付则不会产生支付利息的问题。预先收取利息的行为,实为变相减少了本金,不符合民间借贷互利互助的精神。其次,《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是对民间借贷的强制性规定,目的是防止贷款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获取更大的利益、提前收回利息、减少借款风险,从而加重借款人负担、侵犯借款人利益,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实践中,预先扣除利息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将利息计入本金;二是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无论哪种方式,都使借款人的实际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额,均应予以禁止。最后,本案中,王某提前支付赵某借期内利息3000元,使王某实际得到的借款为97000元,少于约定的100000元,影响王某对资金的使用,属于将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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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申请成立企业集团有明确的要求。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根据浙江省工商管理部门的要求,企业可以按照下述步骤申请成立集团:首先,需要成立五家子公司,同时母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均符合上述要求;其次,企业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交预申请,将母公司名称变更为集团公司,在工商部门核准下发《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后,申请母公司名称变更;最后,企业完成新成立集团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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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请详细描述您遇到的问题,发一下你们之间签定的合同。这样能更好的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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