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2004年4-10月,我委对全区77个在建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现状进行了调查。为此,在调查的基础上,从劳务企业资质管理、劳务企业作业技术标准、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方面对工程劳务分包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形成如下报告。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中仅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工程所需主要材料,通过合同条款转嫁法定义务造成以劳务分包之名、行工程违法“转包”之实等问题,规范劳务分包行为的迫切性。为此,通过立法、行政行为调控规范劳务分包行为,尤其显得迫切而重要。因此,施工企业在分包劳务时,应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充分注意劳务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在其风险能力范围签定劳务承包合同。那么关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现状调查报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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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两个工作日内,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必须持以下资料在交易中心进行合同备案。分包合同资料符合要求后,由交易中心合同备案部门在《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上加盖“漯河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专用章”。六、劳务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自变更后7日内将变更协议送交易中心备案。那么漯河市关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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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务作业发包人仅将其承包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分包所指向的对象是完成工程的劳务。那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的常见风险与防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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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今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凡存在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的情况,必须实行备案管理制度。长期以来,我市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总存在随意转包或分包行为,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亟待规范管理。今后,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劳务分包活动应当在太原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不按规定进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那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必须实行备案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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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三个方面解决,分别是对于材料价格变动因素对合同总价的影响、对于工程量的变更和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争议。那么如何解决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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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存在工期迟延、质量缺陷、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该约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承包人仅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为被告追索工程款的,应依承包人的起诉确定被告。发包人下落不明或丧失支付能力,且建筑物所有权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终止,承包人以建筑物所有权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在其实际受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建设工程合同中需要承担什么民事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法院应当严格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该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那么从七大分歧看建设工程如何定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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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那么建设工程价款如何确定和支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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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标后,签订固定价格合同进行最终结算。高估工程造价的手法,远不止以上5种。但有一点是不用质疑的,“高估冒算”的承包商,均是利用了建设单位工程造价专业技术力量的薄弱环节,伺机提高工程结算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自接受建设单位的“全过程造价监控”的委托起,就应做好以下工作:在决策和设计过程中,编制投资概算。在建设单位组织下,会同承包方赴市场,确定本工程所监控主要建筑材料的品种、规格和单价。对影响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签证。那么浅论建设工程中进行全过程造价监控工作的必要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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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此外建设单位可建立项目造价控制责任人制度,在跟踪管理时,没有该责任人签名的签证不得结算工程款,同时对工程付款进度进行控制,防止工程款超付。那么对我国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与控制的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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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上诉人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赣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2年6月12日,圳业公司申请设立“进贤县政府大院开发行政中心建设项目总指挥部”,并经进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国利公司同意在工程总造价上让利8%。在施工过程中,圳业公司将合同约定的屋面、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他人施工。至本案起诉之日止,圳业公司共向国利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264万元。那么建设工程合同造价确定纠纷上诉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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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司进行工程项目投资建设,往往都有严格的资金计划,而建设工程承包人却往往遵循“低中标、勤签证、高决算”的经营惯例,由此在工程造价最终决算时往往超出公司意料,甚至引起旷日持久的工程款决算纠纷。这种“三边”建设投资状况,直接导致工程承包合同关于造价没法约定或者没办法按约定实施,在最后,要么实报实销,要么互相扯皮。而据统计,百分之八十的工程造价纠纷都涉及设计变更因素。再加上承包单位往往具有“勤签证”的惯例,因此公司进行建设投资时,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那么建设工程投资时如何有效控制造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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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质量不合格、未完成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由于建设方或施工方的原因,工程半途不能完工,也无法进行竣工验收。(五)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已送审价为准的工程结算纠纷适用“以送审价为准”规则须满足两项条件:1、承包人提交了完整无缺的竣工结算文件,否则发包人有权拒收;2、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未置可否。(六)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竣工决算时间的争议引发工程结算纠纷承包方往往为了承揽业务,对发包方在合同中设下的“竣工”概念陷阱不加防范。那么出现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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