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任何一个环节资金链的断开都将影响开发商的支付能力,从而引发工程款的结算纠纷。非诚信引发的结算纠纷表现在发包方在竣工验收、工程决算及5%尾款支付甚至毫无根据的拖欠等方面制造人为纠纷。买方市场下,建设工程发包方滥用市场优势,合同双方权利失衡。那么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原因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土建工程的工程量争议主要是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程量及对隐蔽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未做三方确认,仅凭承包方施工日记进行结算,发包方提出异议。安装工程的工程量争议,主要表现在隐蔽在墙体中的管线铺设记录与确认问题。承包方提交决算报告的前提是工程“竣工”。“竣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情况比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竣工”要复杂得多。违约之争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比较常见。如果建设单位参与指定或者暗示分包单位,则引起的工程款结算纠纷会更复杂。当全额发票应付的税款超过剩余工程款时,这种纠纷发生的可能性更大。尾款的争议建设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应在一年内进行保修。那么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主要表现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若施工合同本身没有约定调整机制,则应在审理中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调整,以实现公平。同时,价差部分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担,且施工单位不能收取价差部分所对应的利润。法律认定的建设工程合同计价问题但值得关注的是不能将所有问题都抛给鉴定机构,有些问题是涉及法律认定问题,不能由鉴定机构进行裁判。那么建设工程合同计价模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内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这是工程结算的首要标准。结算中,一般先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审核。[page]为了制止这种不法行为,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这条规定对制止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欠工程款的不法行为,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很大作用。为了更好地约束双方当事人,使建设部的这条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那么如何解决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结算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法定代表人田远龙,该工程处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剑钊,男,县政府办公室干部。原告四川省南部建筑企业(集团)工程公司驻藏工程处诉西藏自治区林芝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所认定的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重要条款》;2、《还款协议》;3、《建筑验收结算情况》;4、当事人陈述。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从形式要件到实质要件均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原告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按期履行了承建义务,有权获得全额的工程款。那么某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为其完成某一建筑工程工程的全部或部分的交易行为。其中,把某项工作交给他人完成并有义务接受工作成果,支付工作报酬,是发包;承揽他人交付某项工作,并完成某项工作,是承包。发包与承包构成发包、承包经济活动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两种行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那么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什么意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中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往往经过慎重选择,确定与其所信任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订立合同,承包人将其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擅自变更合同,违背了发包人的意志,损害发包人的利益,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其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行为是允许的;但不得全部转包,特别是主体工程部分。那么建设工程可以转包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转包人与接受转包人之间,以及被挂靠人和挂靠人之间,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都不可避免地存在账目上的独立核算。根据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那么建设工程挂靠与转包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我们通常将建设方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称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将承包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称为转包合同,将转包合同中的发包人称为转包人,将转包合同中的承包人称为转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因为工程转包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建设方的合法权益,因此,转包合同总是藏在暗处。综上所述,就是小编分享的关于建设工程承包方与转包方民事责任的区别的相关知识。但是不管是建设工程的承包方或者说是转包方,如果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缴纳应付账款,都必须承担一定的违约金。那么建设工程承包方与转包方民事责任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3、甲方与建设单位正签合同的期限为某某年某月某日前,某月某日前甲方再与乙方正签转包合同。那么建设工程内部转包协议范本。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裁判主旨:1.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构成非法转包,发包人可以据此要求解除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那么建设工程非法转包的认定与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在建筑工程行业,我们常听到转包和分包这两个概念,这两个概念该如何理解,它们之间又有何区别,法律上对分包和转包的规定又有哪些?工程转包1、定义: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中规定的转包的定义为: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如果承包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仅是将其次工程或工程的少部分发包给第三人,并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则是合法分包。那么建设工程转包和分包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建设工程转包的表现形式体现在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工程的施工任务交由其他施工单位来完成的行为。由于工程转包容易导致工程成本的增加,导致工程质量的下降,一旦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又容易发生责任主体互相推诿,发生扯皮现象。所谓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前提下,借用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任务并向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管理费”的行为。挂靠人通过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方式,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名义与建设方签订施工合同并办理各项手续后,由挂靠人直接实施建设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那么建设工程转包的表现形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共帮助 1941 次
共帮助 1916 次
共帮助 1475 次
共帮助 1462 次
共帮助 1412 次
共帮助 1400 次
共帮助 1289 次
共帮助 1277 次
共帮助 1202 次
共帮助 1174 次
共被浏览 4206 次
共被浏览 4047 次
共被浏览 3456 次
共被浏览 2926 次
共被浏览 2593 次
共被浏览 2439 次
共被浏览 2329 次
共被浏览 2098 次
共被浏览 2091 次
共被浏览 2054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