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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两者的区别如下: 1、债权债务是不可以单独存在的。那么民法典中债权债务的概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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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与次债务人有什么效力债权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但对此问题司法解释做出了如下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次债务人的效力对次债务人来说,债务人对其享有的权利,无论是债务人自己行使还是债权人代位行使,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均无影响。因此,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均可向债权人主张,如不可抗力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权利瑕疵抗辩等等。那么债权人与次债务人有什么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内容:债权债务清理办法一、债权的管理办法总体思路:依法清欠,有情操作;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将债权清理与优惠政策相融合,综合清欠。(二)债权清理措施1、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防止侵占、挪用债权清理回收物资和资金的现象发生。(二)债务清理奖励政策对已确认的债务,按债务核减额10%的提取费用,用于债务核减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及奖励突出贡献人员费用。债权、债务清理工作中所需经费及奖励费用,从债权回收资金和清回物资变现收入中列支。那么债权债务清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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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遇债务人经济诈骗,债权人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防债务人转移财产,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那么债权债务纠纷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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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和债务的区别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债务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和利息。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那么债权和债务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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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比如甲欠乙钱,乙是债权人甲是债务人。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那么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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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现在徐某生意失败,无法归还欠款。郑某认为那套房子不容易出手,而我经济条件较好,就说要放弃对徐某房屋的抵押权,要求作为担保人的我偿还所有欠款。徐某不履行到期债务,郑某应当优先就债务人徐某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但郑某放弃了,那么金先生作为担保人可以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徐某设定抵押的房屋价值40万元,因此金先生在这40万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仅需要承担10万元的担保责任,并且金先生在承担10万元的担保责任后,对徐某享有10万元的追偿权。那么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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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了利息,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债权人可以拒绝提前偿还,因为提前偿还将直接减少借款的利息收入,对债权人利益有一定损害。拒绝提前履行对债权人而言是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先行使,也可以放弃。在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对偿还利息进行约定,没有约定应当以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这样也符合权利义务对等与公平原则。那么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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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可以的话,需要什么样的手续才可以抵减呢?债权转让的原因1、依法律规定而转让2、依法律行为而转让债权转让的限制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抚养费等;②双方当时约定权利不能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那么债权转债务需要哪些手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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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务人不收到期外债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吗满足以下条件则可以行使。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3、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债权的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4、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性。从王某某反映的情况来看,王某某和杜某某以及杜某某和李某均存合法有效且已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杜某某怠于行使对李某的债权,致使王某某对杜某某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王某某可以以李某为被告,以杜某某为第三人,以代位权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直接向王某某还款。那么债务人不收到期外债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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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那么行使撤销权在债权债务中法律效力的行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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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今年4月21日,李某持我写给张某的借条来我家,称张某在2007年3月向其借款11万元,为了还款,张某已将我欠他的5万元债权转让,要求我向他清偿。李某说他已是我的债权人,要求我在一个月内向他清偿,否则向法院起诉。提问人:于波于波同志: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对你享有债权,他完全有权将到期债权转让给李某。因此,债权转让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应当由作为债权人的让与人及时通知债务人。只有这样,受让人才获得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的权利,债务人承担向受让人履行债务的义务。那么债务人有义务为债权人还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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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货款交付后,双方一直未产生实际交易。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王*华收取原告杨*初购煤款10万元后,已将债务转移给潘-伟。被告王*华对原告杨*初的卖煤义务转由潘-伟承受,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王*华返还10万元及利息的请求不应支持,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本案中被告将债务转移的行为未经债权人确认和追认,债务转移无效,被告仍应继续承担合同责任。现被告收不能履行卖煤合同,理应返还货款。那么债务承担合同未经债权人确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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