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认定
导读:
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初犯者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并不是全部的犯罪分子自首后都能减轻处罚,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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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该条法条中第一档法定刑适用于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未逃逸而听候有关机关处理的情形一旦逃逸法定刑即升格为第二甚至第三档。刑法规定“逃逸”加重处罚的目的不外乎两个1、规劝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及时抢救受害人以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和生命安全。那么交通肇事罪的自首情节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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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争论的焦点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不逃逸,并到交警主动报案的是否属于自首或者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为救助伤者而将伤者送往医院,然后接受交警处理的,是否属于自首对于此类情况,审判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肇事者肇事后应当到公安机关报案,这是一种法定行为,不能构成自首。另一种观点认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只是一种行政法规,这一规定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是法定的义务。那么交通肇事罪中什么是自首情节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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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怎么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自首一、交通肇事犯罪案中对肇事者在事发后未逃逸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行为不认定为自首情节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法律准绳的诉讼原则。我国刑法的规定自首适用于所有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人对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犯罪人也应如此并没有不适用于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或者适用例外的特别规定。对符合自首条件的交通肇事犯罪人不作为自首认定侵犯了犯罪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那么怎么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自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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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国务院颁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必须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交通肇事犯罪案中的自首问题,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为自首。第三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肇事者在事发后没有逃逸,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主动向公案机关报案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依法认定为自首;肇事者逃逸后在公案机关,侦查期限间,又主动到公案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也应认定为自首。那么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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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实行犯有单独实行与共同实行之分单独实行犯存在于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一个人去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其他共同犯罪人则可能是教唆犯或者是帮助犯因此,单独实行犯自首,不仅要供述本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还要交代教唆犯和帮助犯的犯罪行为,在论述共同犯罪的自首时不能离开共同犯罪人这一基本线索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四种基本上是按作用分类只有教唆犯是按分工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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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自首,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合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现已由我国刑法规定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交通肇事犯罪案中的自首问题,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为自首。对后者,《刑法》第六十七条虽规定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在量刑的掌握上,从轻或减轻的幅度应比前者小。第三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肇事者在事发后没有逃逸,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主动向公案机关报案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依法认定为自首;肇事者逃逸后在公案机关,侦查期限间,又主动到公案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也应认定为自首。那么解读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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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肇事逃逸自首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一、如何认定投案自首交管部门规定,认定投案自首情节为: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和具体情节进行处理。那么交通肇事逃逸自首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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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否则只供述本人的犯罪行为对共同实施犯罪的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不作供述甚至大包大揽包庇他人不能认定为自首。因此组织犯的自首必然要供述在其组织、策划、指挥下的犯罪集团一般成员的犯罪行为。若行为所犯数罪为同种数罪则应根据犯罪人交代犯罪的程度决定自首成立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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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单位没有自首的,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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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另外,根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认定为刑事案件并移交刑侦部门立案处理: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伤亡的;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那么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自首的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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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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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关于交通肇事自首的认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关于交通肇事自首的认定,交通肇事案件有其特殊性。对于交通肇事后潜逃,后又自动投案的,仍应认定为自首,但处罚上应和其他自首的有所区别;对极少数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不从轻处罚。那么关于交通肇事自首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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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报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自首在接受判罚时会酌情减轻刑罚。交通肇事自首认定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那么交通肇事自首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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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自首,是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制度,对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个罪符合自首条件的情形普遍适用。依据这个规定,不论是不是酒后驾车,只要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就应当认定为自首,这一点法律上已经有明确规定,而不是《意见》作出的新规定。《意见》只能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予以细化、明确和完善,而不能突破刑法的规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那么酒后驾车肇事逃逸自首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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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肇事自首认定是怎样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交通肇事行为往往是先由交管部门管理的。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属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认定为交通肇事的自首。那么交通肇事自首认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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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