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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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定金的概念及种类定金,系以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前后,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的法律制度。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定金的生效与法律效力《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那么合同定金的概念类型效力及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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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是什么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那么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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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如何定义的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顺序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可见,顺序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那么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如何定义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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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主债务履行期限是相对于保证合同的履行期限来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那么“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概念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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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性质上属于延期的抗辩权或一时的抗辩权,其功能主要有两个:担保自己债权之实现和迫使他方履行合同。该条确立了我国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据此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关联性、牵连性、是典型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譬如,承租人为保养租赁财产曾支付过一定的维修费用,为了要求返还费用而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返还租赁物显然不适当。因为返还费用和返还租赁物之间不能成立对价关系。那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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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保全的概念与意义有哪些合同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赋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消权,以维护其债权的法律制度。只有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督促债务人切实履行义务,才能促成交易的实现,实现市插的有序化发展。在代位权行使时,第三人不得以其与债权人无合同关系为由抗辩,必须依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务人履行,否则会构成对债务人的违约。撤消权的成立要件因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而不同。撤消权的行使与效力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从行为开始发生时起失去约束力,因此,撤销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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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执行担保的概念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执行担保的程序执行担保需要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过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再由法院决定是否暂缓执行。在暂缓执行期限内,被执行人或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回复强制执行。那么阐述执行担保的概念以及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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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适当履行,又称全面履行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时间、地点、包装、运输、结算等各项条款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全面履行原则是实际履行原则的具体化。具体讲,它包含以下内容:履行的主体。一般情况下,经济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亲自履行;特殊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合同义务也可以由第三方完成,如保证合同。履行的期限、地方、方式。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受更,否则,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适当履行的概念定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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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而言并在既存本担保莱系的基础上设立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主要是保证债务人能及时偿还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反担保合同,这可以说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反担保合同实际上就是担保合同,只不过合同中的债权人是主合同下原担保合同的担保人而已。那么反担保抵押的概念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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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是什么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的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性质是什么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违约的抗辩,这使其区别于权利消灭的抗辩。如果迟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后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时,在后一方拒绝按原期限履行,不属于先履行抗辩权而属于权利消灭的杭辩权。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迟延,合同对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规定随之失去效力。那么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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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通过抵押财产的折价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应满足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债权清偿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清偿义务,二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折价方式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以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应根据市场价值确定抵押物的价值数额,折价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的规定即表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以债务届期时抵押物的市价为据,将抵押物折价给债权人,“多退少补”,切实保护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那么抵押物折价的概念及协议范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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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只需第三人单方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情务的协议即可产生效力。但是,如果第三人的不适当履行出于恶意,给债权人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四)合同中第三人代为履行条款对债权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视为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那么第三人代为履行有哪些概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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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法中的保证金有哪些分类呢?律师365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法保证金的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保证的合同法定义: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按合同法规定,在签署商业合同中,如合同条款中的约定中有提到合同保证金的事宜,此时合同中的合同保证金就属于一种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在履行合同时需按双方有效合同的约定处理。如就此发生争议,可以在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此合同保证金不成立且不合法。由上文可知,合同保证金主要有商业合同的保证金、劳动合同中的合同保证金、租赁合同保证金三种。那么合同法保证金的概念及分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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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后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与概念有哪些一、后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1、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效合同成立是后合同义务存在的前提。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可撤销都不会产生后合同义务。如果后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关系彻底消灭,合同就是绝对终止了。后合同义务即为合同生效前之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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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迟延行使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行使债权的债权代位权,那么,如何理解合同中代位权的概念呢?例如,甲欠乙10万元,丙欠甲5万元,甲在其债权到期后,一直不行使对丙的债权,致使其无力清偿对乙的债务,则乙可代位行使甲的权利,督促丙履行其对甲的债务。代位权也将随着债的移转和消灭而发生移转和消灭。那么如何理解合同中代位权的概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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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一审全胜,对方为拖延支付时间进行上诉,在二审阶段律师积极促成调解,63万标的今天终于全部履行完成了,愉快过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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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举个栗子:大牛将股权卖给富贵,签约后未在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大牛觉得卖亏了,遂反悔并主张合同未生效。 关于合同生效与报批义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规定是指决议和决定,并非协议。 (2008)开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的观点: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因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是市场部门为了便于管理,为满足公开查询目的所进行的股东信息登记。真正决定股东身份的并非登记行为,而是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以及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行为。所以大牛的主张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相关风险呢? 如果是卖方: 1.尽量约定先收钱,再办理变更登记; 2.约定自己只有配合义务; 3.不接受未及时配合办理登记过重的违约责任; 4.移交后及时办理登记; 5.约定买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买方: 1.尽量约定先登记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较大尾款); 2.就卖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约定较重违约责任; 3.约定公司本身为登记的义务人且承担违约责任且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买方原因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