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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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私了”固然是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方式,它有利于尽快恢复交通、解决纠纷,但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私了”。“私了”的前提是当事人在现场就事故事实及责任达成一致,从实践意义出发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最好不要进行“私了”,而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等候处理——1、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2、造成人员伤亡的;3、车辆不能行驶的;4、一方驾驶员属酒后、无证驾驶、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5、碰撞固定物的单方交通事故;6、肇事人所驾驶车辆为外省市号牌,且不能当场赔付的。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再遇到符合“私了”的情况,广大司机应及时就基本事实及责任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字,有条件的也可以用相机拍照,对事故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形等由当事人签字共同确认。从民法上来讲,这是一种合同,是协议书,对双方是个制约,避免事后突然反悔,也可为今后产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留存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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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凡属规定在招标范围的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六、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投标符合条件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该投标。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1.12.10793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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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中几种合同无效的情形
陈宗琼律师
工程建设中几种合同无效的情形
内容:鉴于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此做了禁止性的规定;(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条款的约定关系到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避免出现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工程建设中几种合同无效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1.12.28693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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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离婚双方必须到庭,可以申请法院强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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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招标方式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程施工招标方式
内容: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它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 2、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 二、工程施工招标方式施工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为了保障建筑市场的公开公平竞争,通常应采用公开招标,【缺点】申请投标人较多,一般要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而且评标的工作量较大,所需招标时间长,费用高,【优点】不需要发布招标公告和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节约费用和节省时间,【缺点】由于邀请的范围较小、选择面窄,可能排斥了某些在技术或报价上有竞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因此投标竞争的激烈程度相对较小,一、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招标人编制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应不加修改地引用以下内容,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情形:1、对于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 人可供选择。
周春花律师2023.06.30298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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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联合体投标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内容: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专家说,很多既有设计又有施工的项目适合允许联合体投标。那么联合体投标的适用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1.12.10979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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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重新招标的情形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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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免赔有什么法定情形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强险免赔有什么法定情形
内容:交强险免赔的情形有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的处理1、受害人故意造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买卖之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那么交强险免赔有什么法定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1.16416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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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的黑白合同有几种情形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中的黑白合同有几种情形
内容:建设工程中的黑白合同有几种情形建筑工程 “黑白合同”,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要求投标者承诺中标后按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不作实际履行,另行按招投标之前约定的条件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以压低工程款或让施工单位垫资承包等。在外观上,建筑工程 “黑白合同”总是体现为一个是经过有关政府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一个是未经备案登记的合同。目前,有关建筑工程“黑白合同” 的纠纷还很少见。那么建设工程中的黑白合同有几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1.12.27341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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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要求近三年诉讼情况(招投标中近三年指哪三年)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招标文件要求近三年诉讼情况(招投标中近三年指哪三年)
内容:在投标中,企业人会需要投标人提供过去3年、5年或者10年内的相关诉讼及仲裁情况,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应当仔细查看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人须知和前附表的具体要求,并根据要求进行相关材料的提供,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近三年(诉讼及仲裁判决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不超过三年)发生有关建设工程类质量、履约等诉讼的扣2分,属于骗标行为,招投标中近三年指哪三年,需要精确到月吗在招投标中,对于近三年内转包等严重违约情形的时间认定,一般应该从招标公告或者投标文件规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开始计算。
张旭律师2023.12.28653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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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用人单位合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一、协商解除;二、过错解除;三、非过错解除;四、经济性裁员。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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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内容:(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关于该点,首先要明确招标的范畴。这需要我们重点关注《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里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另外,还要注意无效中标的情形,具体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50、52、53、54、55.、57条。关于施工许可证应注意:施工许可证上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有存在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超过3个月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6个月不开工的情形;中止施工满一年又恢复施工的,有无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那么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1.12.27434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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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你的承包合同已到期,则大队有权把土地重新承包出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对实行专业承包或者招标承包的承包方,在承包期满后对原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因此,在价格相同、种植的东西相同或相近的条件下,你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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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情形
许瑞林律师
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情形
内容:施工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 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及《解释》的规定,可以归纳如下: 1、个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2、施工企业未取得施工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而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4、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依据无效中标结果而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5、存在非法转包行为而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6、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而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7、发包人存在资质问题等瑕疵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8、存在《合同法》总则部分合同无效规定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那么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1.12.26245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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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的情形有哪些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建筑工程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建筑工程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的情形有哪些
崔玉君律师2021.10.25190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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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内容:(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1.12.27898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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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内容:建设工程质量就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与审察,是施工建设的基础,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种情况之一或同时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挂靠,签订的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凡属规定在招标范围的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中标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那么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1.12.19332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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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施工合同的五种情形是哪些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无效施工合同的五种情形是哪些
内容:建筑施工事关重大,甚至关乎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主体资格的认定应列为合同效力认定的首位工作。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中要重视并熟练运用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那么无效施工合同的五种情形是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1.12.10632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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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有哪几种情形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违法分包有哪几种情形
内容:违法分包有哪几种情形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3、未履行法定程序违法直接发包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未招标依法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被核准的4、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进行发包包括未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未履行依法所需的发包前置审批手续、采用邀请招标进行发包未履行依法所需审批手续等的5、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6、建设单位将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7、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又未经承包单位同意通过各种形那么违法分包有哪几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2022.02.10457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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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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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施工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二)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三)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四)违法分包(五)转包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结算折价补偿原则 应参照合同价款约定不能完全以无效合同的条款为依据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4. 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那么施工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1.12.28286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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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没有法定情形未判决离婚,但是法院认可了原告举证的对方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并进行了否定评价!很多人都认为这样的第一次诉讼不需要委托专业律师,其实不然。第一次诉讼即使不判离,但诉讼中的每一个细节都是第二次的铺垫,可谓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元甲婚姻家事 537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304评论 -
离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等酌定赔偿金额。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林艳英 35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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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845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571评论 -
离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等酌定赔偿金额。如果你有离婚问题,可以咨询我,为你提供专业的咨询法律服务。
姚平 432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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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律咨询 155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