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判定承包人索赔成立的条件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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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示范文本》第19.3条,规定的索赔时限是28天。索赔程序:(一)提出索赔要求当出现索赔事项时,承包人以书面的索赔通知书形式,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以内,向工程师正式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二)报送索赔资料在索赔通知书发出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逾期未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成立。工程师的《索赔处理决定》不是终局性的,对承包人和业主都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如果工程师坚持对索赔的答复,承包人或发包人不能接受,即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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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程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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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索赔事件又称为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地跟踪、监督索赔事件,就可以不断地发现索赔机会。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款项中的现场管理费是指承包人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通信、交通费等。那么关于建筑工程索赔成立条件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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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作为发包人,应为计划机关批准的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建设新筹建单位,发包人可为筹建机关或经批准成立的工程筹建机构等。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建筑业务活动而实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具备这种资格的承包人一般应为建筑企业法人。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一般应包括上述内容。其中,委托他人进行工程建设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发包人,完成工程建设的一方称为承包人。建设工程合同虽然贯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但由于其事关国计民生,因此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其订立具有较严格的程序。《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那么如何审查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资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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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设置监理工程师的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后,发包人期望从高效率的承包人那里得到按规定的时间和成本圆满完成的合格项目,同样承包人期望得到合理的工作条件,公平的运用合同条款,并很快收到他有权获得的付款。基于此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期望设置监理工程师,使合同双方紧密配合和协作,将项目的风险和对合同条款误解降低到最小程度,顺利完成合同任务。那么监理工程师在建筑行业中的作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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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通过招投标和直接发包两种方式订立。承包人应当根据发包人对项目的要求编制建议书籍资料表,并且报一个固定总价。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合同即告成立。发包人应当任命发包人代表,行使合同中明文规定的或隐含的权利,但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应当是具备要求的经验与能力的一名合格的工程师或者其它事宜的专业人员。发包人代表可以将他的职责委托给主力,但一些重大的决定必须由承包人自己作出。总承包单位应当做好分包项目的管理工作,并就分包的工作内容对建设单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搞好项目的分包是总承包合同顺利履行的关键。那么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签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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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索赔是指国际贸易业务的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分包人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以内。工地管理费指施工单位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但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计算工地管理费。那么施工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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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进行审查时证据材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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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程索赔的时限是指各类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规定的,或者是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提出索赔的时间限制。索赔程序:1.提出索赔要求当出现索赔事项时,承包人以书面的索赔通知书形式,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以内,向工程师正式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未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成立。那么工程工期索赔格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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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有条件的保函是指下述情形:在承包人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由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出具证明说明情况,并由担保人对已执行合同部分和未执行部分加以鉴定,确认后才能收兑银行保函,由招标人得到保函中的款项。无条件的保函是指下述情形:在承包人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包人不需要出具任何证明和理由。那么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履约保证金怎样约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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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二款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家事造成重大,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经过意思联络,明知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实施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那么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成立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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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程师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决定在法律上有何效力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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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有条件的保函是指下述情形:在承包人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由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出具证明说明情况,并由担保人对已执行合同部分和未执行部分加以鉴定,确认后才能收兑银行保函,由招标人得到保函中的款项。无条件的保函是指下述情形:在承包人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包人不需要出具任何证明和理由。履约担保书的担保方式是:当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违约时,开出担保书的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用该项担保金去完成施工任务或者向发包人支付该项保证金。承包人和担保人的法人代表在此签字盖公章,以资证明。那么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的具体形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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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索赔的成立,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索赔事件又称为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那么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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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程师判定承包人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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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举个栗子:大牛将股权卖给富贵,签约后未在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大牛觉得卖亏了,遂反悔并主张合同未生效。 关于合同生效与报批义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规定是指决议和决定,并非协议。 (2008)开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的观点: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因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是市场部门为了便于管理,为满足公开查询目的所进行的股东信息登记。真正决定股东身份的并非登记行为,而是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以及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行为。所以大牛的主张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相关风险呢? 如果是卖方: 1.尽量约定先收钱,再办理变更登记; 2.约定自己只有配合义务; 3.不接受未及时配合办理登记过重的违约责任; 4.移交后及时办理登记; 5.约定买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买方: 1.尽量约定先登记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较大尾款); 2.就卖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约定较重违约责任; 3.约定公司本身为登记的义务人且承担违约责任且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买方原因除外)。
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弟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弟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口头协议是否有效关键是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 1 如果口头协议约定时 有其他第三方证人在场或者有录音的话对方不履行口头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让第三方证人出场或者录音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2如果没有证人在场的话最好跟对方再次协商如果协商不成 可以用录音的方式尽量录取到口头协议存在的证据然后到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对方履行口头协议或者赔偿
您好,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物业&供暖部于2016年成立,以技术驱动法律,打造口碑律所。目前已合作538家物业和供暖公司,解决43897户业主欠费,累计回款2.5亿,我们随时准备帮您排忧解难~😊
2025年伊始,北京天用律所执行组,在负责人专家顾问郑老师的带领下,经过长时间的积累沉淀及相关筹备后正式成立!👏👏👏 同时,对于执行组精英而言,使命是确保每个有财产线索的案件都能高效、高质地完成。接下来,执行组将一起积极应对挑战,砥砺前行!相信必定不负众望,2025满载而归!👍👍👍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4年9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35%,5年期以上LPR为3.8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即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定上限13.4%。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