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清算的情况

2021-12-02 12: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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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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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 公司因以下原因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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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李楠楠
2024-04-27 11:04:55
李楠楠律师,本科学历法学专业;电话:13810745113;执业证号:11101201811048214;目前就任于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李楠楠律师擅长侵权类、交通人损、工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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