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权和发行权的区别

2021-12-03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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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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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它是著作权人自己复制或者许可他人复制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复制的形式,除了上述列举的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7种外,还包括临摹、雕塑作品的平面化等。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也就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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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李维
2025-07-19 20:15:46
李维律师本科学历法学专业;电话:13810521974;执业证号:11101201611952832;目前就任于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李维律师擅长合同、房产、公司方面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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