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不支付保密费,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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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综上,保密协议虽没有直接约定竞业期限条款,但是协议的履行需要王某不得至竞争企业就业或不得自营与保密协议内容相关的经营活动,是以限制劳动者就业权为前提的,现双方约定协议的履行期限为3年,可见双方已就竞业限制的期限作出了约定,故双方签订的为保密协议本质为竞业限制协议,本案中,虽然双方签有保密协议并约定了竞业限制期限,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为二年,且经济补偿金为按月支付,上述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协议的约定不得与之违反,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因此,申被双方之间的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中关于期限的限制和补偿金的支付方式明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上述条款当属无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也就无法得到支持,竞业限制主体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且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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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竞业限制只是保密协议的一种履行手段。通过竞业限制,限制特定的人从事某一职业或生产某种产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他人泄漏、使用其商业秘密的机会,减少侵权行为发生的机会,其作用也仅此而已。除竞业限制外,支付保密费、约定违约金、规定提前通知期、采取脱密措施等,都是保密协议的履行手段,竞业限制只是诸种方式中的一种。虽然如此,竞业限制却是诸多手段中非常重要,也是较为严厉的一种,它对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影响最大,除了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外,企业也借此防止自己花大气力培养出来的人才为竞争对手工作。那么保密协议不等于竞业禁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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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乙方同意采取必要及有效的措施,维护其于受雇期间所知悉或持有的商业机密。乙方离职后1年内,保证不在甲方以外的任何场所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与甲方竞争;甲方为此支付乙方保密费用元。甲、乙双方均愿严格执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外,乙方违约的,甲方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本协议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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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在工作中接触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和离职之后,同样负有保密义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不以其是否泄露商业秘密为前提,只要加入了竞争单位,即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那么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需要保密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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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绝对权不以商业秘密所有权人是否支付保密费为前提无论企业是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者企业是否支付给员工保密费员工都应当就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单方保密协议是指一方对另一方单方面负有保密义务的协议。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那么未支付保密费的保密协议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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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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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保密协议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金额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其进行的分析:保密协议的违约金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的,一般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实际造成的百分之三十,2、因此,用人单位可以要求雇员承担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如果保密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违约的雇员支付违约金。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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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是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中对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规定限制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合法的保密协议自然引起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劳动合同期内的竞业限制是劳动合同必然要求的诚信义务,不需要专门的说明。涉及到保密协议,主要是这些内容。那么保密协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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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雇员违反保密协议很可能同时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可以要求雇员承担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如果保密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违约的雇员支付违约金。、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如有以下行为,并且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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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要是离职后自己开了公司,又做着跟原公司相同的产品,就需要格外注意保密协议,避免因为违反约定需要支付违约金了。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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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日前南汇区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某金属公司要求王先生支付竞业违约金2.4万元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双方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王先生从离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同行企业工作并认可公司在支付王先生工资报酬时已考虑到王先生在职或离职后需要承担保密义务因此无须另行支付保密费。同时又约定王先生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竞业违约金2.4万元。同年12月王先生以工作能力有限、已无法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今年1月23日王先生离开了公司。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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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周女士:我在一家单位已经工作了三年多的时间,单位去年和我们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有一项竞业保密协议,可是单位并没有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请问我现在违反了竞业协议,跳槽到了类似的单位,我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吗?那么不给相应补偿金竞业保密协议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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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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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否则员工不得以违反约定主张自己的损失会得不偿失。那么保密协议中注明无补偿是否合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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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保密协议只签字没盖章是否有效如有双方签名有效只有单方签名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签订保密协议的时候要注意这些事情。二是要求支付保密费用不论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保密还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竞业禁止期限内的保密均应要求企业支付保密费用以及支付方式。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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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复杂的继承纠纷案件,其他继承人有遗嘱,委托人很伤心,同样照顾父母,自己就一无所有吗?元甲律师力挽狂澜,及时做好了财产保全措施,约对方来律所谈判,从早上谈到下午,现场签和解协议并支付房屋的折价款,从委托到拿钱仅用31天。委托人一家也是仪式感满满,特意送来4面锦旗和4个奖杯表示感谢!
一个复杂的继承纠纷,李先生委托我们的时候说是其他继承人有遗嘱,并且我们发现对方已经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已经开始出售该房屋,李先生其实内心还是满伤心的,同样照顾父母,可是自己一无所有,后来在家人的鼓励下委托我们,也做好了长期打官司的准备。 李先生及家人也没想到,在我们专业团队做完财产保全措施后约对方来单位谈,从早上谈到下午现场签和解协议并支付房屋的折价款,从委托到拿到钱刚好31天,李先生及家人也是仪式感满满,特意送来4面锦旗和4个奖杯🏆表示感谢。
【成功案例】工程款纠纷成功和解120万元!但对方不按期支付怎么办?天用律所专案组指导当事人余先生准备全面的证据资料,为了尽快要回工程款,优先与村委会进行调解谈判。经过天用调解中心团队的不懈努力,运用以诉促调的方案,最终双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 双方约定,村委会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进行支付;若未按约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村委会需再支付相应违约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压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村委会也如愿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第一期还款。但天用律师根据丰富经验,时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还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会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态过于乐观,觉得村委会第一期履约支付了,后续支付肯定也没问题! 期间,天用律师也多次催促村委会尽快支付,历史再一次重演,村委会以种种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会一分钱没付,此时余先生着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马上申请执行。 天用律师快马加鞭立上执行案件后,与余先生沟通,要求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一方面,天用律师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会往来账户;另一方面,也与执行法官积极沟通,因为调解书里面已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到期未按期偿还,需要多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天用律师成功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发现自身银行账户被冻结,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万元的违约金后,从之前的拖延到主动找到余先生提前偿还了120万元工程款! 余先生对天用律所专业高效的工作很满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送来了一面带着满满谢意的锦旗!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