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导读: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综上,保密协议虽没有直接约定竞业期限条款,但是协议的履行需要王某不得至竞争企业就业或不得自营与保密协议内容相关的经营活动,是以限制劳动者就业权为前提的,现双方约定协议的履行期限为3年,可见双方已就竞业限制的期限作出了约定,故双方签订的为保密协议本质为竞业限制协议,本案中,虽然双方签有保密协议并约定了竞业限制期限,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为二年,且经济补偿金为按月支付,上述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协议的约定不得与之违反,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因此,申被双方之间的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中关于期限的限制和补偿金的支付方式明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上述条款当属无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也就无法得到支持,竞业限制主体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且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保密协议是指对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其在职期间对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保密协议的主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义务:给予履行保密义务的人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的义务:不得将自己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以任何形式告知竞争对手或者利用自己知悉的商业秘密进行自营等活动。保密期限:约定应当承担保密的起止时间。
并不是说签订了保密协议就一定是有效的,也会有无效的情况。那么,什么情况保密协议无效呢?
1、《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延续到了劳动合同终结后。
2、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
所谓竞业限制,亦称“竞业禁止”、“竞业避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项目。
竞业限制是指员工离职后对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密要求。竞业限制主体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且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主观要件为劳动者故意或者过失将自己明知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予以泄露的行为。竞业限制客观要件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失。
综上,保密协议虽没有直接约定竞业期限条款,但是协议的履行需要王某不得至竞争企业就业或不得自营与保密协议内容相关的经营活动,是以限制劳动者就业权为前提的,现双方约定协议的履行期限为3年,可见双方已就竞业限制的期限作出了约定,故双方签订的为保密协议本质为竞业限制协议。本案中,虽然双方签有保密协议并约定了竞业限制期限,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为二年,且经济补偿金为按月支付,上述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协议的约定不得与之违反。因此,申被双方之间的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中关于期限的限制和补偿金的支付方式明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上述条款当属无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也就无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