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退出合伙人的条件

2021-12-10 19: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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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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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 合伙人退伙的条件如下:

    1、协议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当然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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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李楠楠
2025-07-19 18:43:08
李楠楠律师,本科学历法学专业;电话:13810745113;执业证号:11101201811048214;目前就任于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李楠楠律师擅长侵权类、交通人损、工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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