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丈夫签订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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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李女士咨询说她和丈夫是大学同学3年前俩人结束了8年的爱情长跑步入了婚姻的殿堂。李女士问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注意什么问题?律师答复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而书面形式应仅指离婚协议书不应包括信件更不应包括电子邮件等。离婚协议的内容应包括三个方面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离婚协议是一份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夫妻双方进行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是离婚协议生效的法定要件。那么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注意什么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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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院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财产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丈夫不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依法判断丈夫是否继续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并向妻子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夫妻在上述情况下签订的财产协议虽然受夫妻身份关系的制约但其实质是一种财产契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是双方表示的真实意思一旦成立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协议一经签订对夫妻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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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丈夫伪造妻子签字,所签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但在本案中银行对于曲某签字处为何不是其本人签字一事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因而无法认定银行在本案中具有善意。故认定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丈夫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银行可以向丈夫进行追偿。以其他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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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1998年3月,陈先生和左女士登记结婚,婚后陈先生分两次付清了房款。去年8月,左女士起诉要与陈先生离婚,并要求分割住房。陈先生认为,房子是婚前购买的,应该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在婚前签订的购买协议,但协议的履行时间在婚后,而且陈先生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两次交纳的购房款是来自。法院推定,该房屋应认定为。据此判决房屋归陈先生所有,陈先生给付左女士房屋补偿款15万元。那么丈夫婚前买的房为什么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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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丈夫服刑多久自动离婚法律上关于没有自动离婚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那么丈夫服刑多久自动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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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诉讼期间老公骚扰妻子怎么办如果对当事人的日常生活造成了影响可以报警同时保留好证据在离婚诉讼中以此为由要求分割更多财产作为精神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那么离婚诉讼期间丈夫骚扰妻子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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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丈夫出轨而分居分居后与他人同居还能获得损害赔偿吗不能获得夫妻双方均有过错。案情简介因丈夫出轨而分居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4日在韶关市浈江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由于被告为责任过错方故离婚协议中约定由被告赔偿50000元给原告作为精神补偿款。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是以被告有过错行为的前提下签订被告作为过错方支付给原告补偿款50000元。本案中虽然原告辩称其为了开始新生活与他人同居但是无论夫妻感情如何即使是在分居期间只要法定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就需互相承担忠实义务因此原告在婚姻中也有过错无法获得损害赔偿。那么因丈夫出轨而分居分居后与他人同居还能获得损害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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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丈夫在离婚前,将夫妻二人共同购买的洗浴中心转到其父名下,试图转移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转让无效,并判决丈夫给付前妻21万元经济补偿。但在二人离婚前,张-石在未经王-萍同意的情况下,与自己的父亲签订了转让协议,将洗浴中心的经营权、设备全部转让到其父的名下。张-石在离婚前擅自将洗浴中心转让是无效的,其行为侵犯了王-萍的合法权益,张-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宣判后,张-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那么丈夫离婚前擅自转移财产被判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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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婚前财产妻子死亡,丈夫可以分配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婚前的财产是属于个人财产,配偶死亡的情况下婚前财产属于个人遗产,应该由继承人共同分割,不能由一方个人处理。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1、法定继承人。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那么婚前财产妻子死亡,丈夫可以分配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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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案例简介分居后丈夫欠外债刘某与林某、张某夫妇于1993年相识不仅是同事、朋友还曾经是邻居直关系良好。2014年1月29日林某以家庭经营的防盗门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刘某借款20万元还请求刘某不要把借钱的事情告诉自己的妻子张某。刘某答应借钱双方签订借据份约定林某于2014年5月30日前还款。由于是多年的朋友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3但没有写在借据上。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转账9万元至林某账户并取现11万元交给了林某。收到款后的9个月林某每个月都向刘某支付6000元作为利息但此后林某既不付息也不还款。刘某多次催促无效只好将林某夫妇起诉至法院。那么案例简介分居后丈夫欠外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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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丈夫能否追回被偷卖的房屋房子被妻子偷卖了殷某和妻子李某感情不好,2013年协议将位于南京市某区的一套登记在殷某名下的别墅归女儿,待女儿年满18周岁过户给女儿,作为女儿的陪嫁。可是令殷某万万没想到,在2014年初,李某竟然偷偷拿走了殷某的房产证、土地证和身份证,带上一份委托书,来到本市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将别墅挂出。当年底,李某和别人签订房屋中介买卖合同,售价410万元。因房产交易必须本人到场,2014年12月,她与一名与殷某长相及其相似的男子,到本市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殷某无奈,满怀希望的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房产局的过户登记,却不料某区法院一审判殷某败诉。那么丈夫能否追回被偷卖的房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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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签订分居协议有什么用途(一)缓解家庭矛盾避免草率离婚。倘若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之前签订了书面的分居协议正好为分居事实的认定提供了证据上的支持。尤其要说明在分居期间夫妻双方不再有义务与其丈夫或妻子同居。可以对分居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如无约定或无法达成协议则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若同意可以约定分居期间因为一方而产生的债务一律视为个人债务一方如果违反要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协议分居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协议而终止但应当制作终止分居的书面协议或办理终止分居的公证。那么签订分居协议有什么用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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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当夫妻双方在债务产生时明确表示共同为债务人,并签署了共同债务的书面协议,丈夫婚内创业债务才能算作共同债务,总之,丈夫婚内创业债务可以算作共同债务,但具体情况要根据夫妻双方的合同约定和行为来确定,最后,夫妻双方可以考虑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创业债务的分担和处理方式,以减少可能的纠纷和损失,其次,夫妻双方应当合理分担创业债务,确保个人利益不受损害,因此,对于丈夫婚内创业债务,保护个人利益尤为重要,丈夫婚内创业债务是否算作共同债务,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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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丈夫私卖小车妻子不同意法院判买车行为有效丈夫私卖小车,妻子不认账,买主只好将卖主夫妻告上法庭。今年7月19日,厦门市民谢某与张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从张某手里以35.8万元价格买下一辆宝马车,行驶证、购置证、保险等手续同时移交。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谢某与张某签的车辆转让协议书为有效合同。谢某买的宝马车作为善意、有偿取得的财产,依法应予保护。谢某要求张某协助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等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若原、被告间车辆转让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失,应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张某赔偿。李某与张某夫妻间的纠纷,不影响案件处理。那么丈夫私卖小车妻子不同意应该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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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离婚也许是美好生活的开始。在没有查清以前千万不要随便签订离婚协议书。三如果有孩子且双方可能都要抚养权应当着手有利于争取抚养权的证据收集。四为了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应当着手对财产进行必要的保全措施。婚姻关系具有严格的身份属性作为婚姻关系的一方主体死亡时这种关系自然不复存在。如果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夫妻双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核准并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终止。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依法终止。那么妻子毁谤丈夫可以判离婚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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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收获一面暖心锦旗!一对夫妻通过专业家庭财富规划,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用法律智慧为感情加筑"安全港"。我们以定制化方案为女方未雨绸缪,既守住财产边界,更守护家庭温度。 婚姻需要浪漫,更需要理性规划: 明晰财产归属,让信任有迹可循 规避未来风险,让家庭资产更安全 平衡双方权益,让相处更有安全感 家财规划不是算计,而是对婚姻的珍视。愿每个家庭既有携手同行的勇气,也有守护幸福的智慧!
元甲物业部:成交集训营出征仪式:通过本次成交集训营设定个人目标和收获,签订培训课程协议,是成长也是考核!待归来必定都是精兵强将![强][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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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不光离职有经济补偿金,原来啊,离婚也有经济补偿金。我一直相信一句话,在婚姻当中,你不是在为别人做贡献,你是在为自己的幸福投资,离婚时呢,你的投资呀,应该是得到回报。这句话呀,现在在法律上得到了支持。这次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片司法解释2就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负担相应的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对家庭所做贡献的程度,双方离婚时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的能力、当地的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以我们之前代理的一起案件为例,我们的客户呢,是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了大部分的家庭义务。
对我和玉儿的责任,离婚时呢,请求丈夫给予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后呢,也是考虑到我们客户呀对家庭的贡献程度,判决对方给我们支付了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而且呀,即便是双方在签订了婚前协议的情况下,离婚经济补偿金也是可以要的,这是法律为离婚时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尤其是女方提供的经济保障,让女方对家庭的付出能有所回报。所以说法律有的时候呀,不会超出大家的认知,最好的法律呢就是情理,离婚经济补偿就是这样,这是法律与情理最好的融合。我们也为最高院的这次新的法律规定点一个大大的赞。
复婚后呢?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当然有效,离婚期间所购定的房产不会因为复婚就转变为共同财产,双方呢?是否复婚不影响离婚协议的效力?如果一套共同财产的房子离婚时归属为另外一方了,那么再婚的话也算那个人的个人财产了。双方如果有特殊约定,以约定为准。小律师关注我,让我们更懂法律。
只知道丈夫出轨,什么材料证据都没有,怎么才能离婚?很简单,只要向法院申请一份调查申请书,请认真看完视频,如果有婚姻家事问题,欢迎私信我。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