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业主是否承担建筑屋顶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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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等都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可以作为推行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过错,建筑企业可以依据这些条款向发包人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这种要求即为索赔。"上述条款也可作为建筑企业向发包人要求索赔的依据。那么建筑工程行政责任索赔承担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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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执行返还财产的方式是折价返还,即承包人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发包人按照“折价返还”的规则支付工程价款。第二百八十一条 施工人的质量责任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那么建筑工程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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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筑工程出现了质量问题,农民工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吗?施工员和监理有责任吗?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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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任何人都不能漠视法律,否则就可能承担自己完全没有想到的责任。为了防止这一情况的发生,建筑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所要完成的工作和自己所承担的角色以及对他人所要承担的义务有清晰的认识。他在从事这些活动的时候必须将这一代理关系告诉有关第三人,否则,他就有可能承担本应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责任。例如,将冠有“工程师”的名字印在承包商的宣传卡片上所导致的不仅是你违反了有关监理工程师注册的法规,更有可能的,是你将要对有关各方承担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而不是他的利益。那么建筑合同当事人如何避免意外责任的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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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黑龙江法重律师事务所冯春龙律师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用设施包括绿地、锅炉房主体、设备等,阿城市法院执行萧红小区物业办公室、锅炉房等标的物,属于执行标的物错误,因为公用设施属业主们共同所有财产,建筑商和业主们没有任何的直接法律关系,建筑商的不应该由业主们来共同承担,目前,得到房产的阿城市个体运输户找到萧红故居纪念馆,表示要经营该小区物业公司,因为他们没有经营物业的资质,再加上彬强物业公司的经营得到广大业户的认可,所以我们拒绝了他们的要求,萧红小区业主康彬说,阿城市法院如此执行案件,严重侵害了萧红故乡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为我们就是为了保护、开发萧红故居才搬迁的,作为萧红小区的上级主管部门,萧红故居纪念馆张馆长说,法院在执行时没有跟萧红故居纪念馆打招呼,老百姓在还没有供暖时找过他们,《阿城法院把居民锅炉房给执行了》,关于呼兰区萧红小区480多户居民为自己的公共设施讨说法的报道,引起读者的强烈反晌,阿城市居民刘先生说,法院连公用设施都能执行走,无视公共利益,如此执法令人困惑。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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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关于建筑公司违法转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去哪里举报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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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般是由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章后,对违章搭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搭建人拒不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法律设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处罚公开,保护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充分行使。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那么农村拆除违章建筑是否该给补贴,损失由谁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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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筑工程保险费谁来承担,由施工单位承担吗?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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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农民工是否对建筑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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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筑工程交付后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是什么?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建筑工程交付后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两种:质量缺陷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与保修不及时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质量缺陷产生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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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筑工程包括哪些?工程事故的责任怎么承担?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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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转包合同内容违法的,转包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互相予以返还,并且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需要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发包人相应的损失。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转包合同无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工程质量最终检测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不付工程款,已付款的可以要求返还。由上文可知,非法转包一般需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尚不涉及刑事责任。那么建筑工程非法转包要承担刑事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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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的违约其实不见得是当事人主观希望的,特别是在建筑安装工程方面的承包合同上,很多违约责任承担让当事人也很无奈。特别是建筑安装工程的承包合同,其中有设计方面的风险评估,技术以及资金等方面的风险都是需要谨慎和仔细的调查研究分析的。因为这样的合同时关系到双方的利益,并且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分配更是一项非常艰巨的工作。按照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约定,如果发包方没有按照合同中的规定按期支付工程款,则要求发包方以逾期每天3%的延付金额作为赔偿承包方的违约赔偿金。所以当事人违约的责任承担可以由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法规要求来确定。那么当事人怎样承担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违约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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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审法院根据这部分工程的性质,参照双方随后签订的《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单价4740元计算,折算出相应顺延天工期,符合工程的实际状况,也不违反《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可予维持。某某大酒店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87天顺延工期没有提起上诉,应予确认。那么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工期顺延的认定及其责任的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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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筑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由谁承担责任?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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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2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院内,50多岁的赵女士和儿子、儿媳、孙子一家人晚饭后悠闲散步。 赵女士在踩到一个看起来外观完好的井盖时,不料井盖竟然发生了180度翻转,致使赵女士坠入7米深的污水井中。 赵女士家人立即向消防队求助,将赵女士从深井中解救出来并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坠落深井造成赵女士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胫骨平台骨折、踝关节骨折等全身多处损伤。 出院之后,赵女士及家属多次找物业公司沟通赔偿款的事情,但是物业公司认为“赵女士要的赔偿款过高,而且物业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28万元”,不同意对赵女士进行合理赔偿。 委托专业人员才能安心休养 赵女士的家人对于物业公司拒绝赔偿的态度非常气愤,但是也无计可施。一家人为了赔偿的事情急得焦头烂额,导致赵女士无法安心养伤,子女也无法安心工作。 经过一家人商量后,一致决定委托律师来办理,这样既能更快速地要回赔偿款,伤者及家人也能节约时间,各自安好。 经过充分的咨询沟通,在2022年9月2日,赵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拿到应得的赔偿。 元甲律所专案组研究案情,积极指导赵女士准备录音、现场照片、医疗费用票据等各类证据材料,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合理赔偿。 03物业公司担责 获得满意赔偿 为了避免物业公司对赵女士伤残情况不认可,元甲律师为赵女士申请了诉中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 经鉴定赵女士的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25%;建议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 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逃避自身责任,辩称“赵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责任的承担问题。 针对责任问题,元甲律师专业解析,并具体分析事故发生过程: 事故发生时,虽然未天黑,但涉案井盖位于小区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上,外观完好,看不出任何异样,也没有放置任何的警示标识,任何人经过井盖都无法知悉井盖损害的情况,无法对此作出判断并采取措施,故赵女士作为小区居民不应当承担责任。 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未进行安全排查,在明知井盖位于主干道常年被货车碾压损坏的情况下不作为,导致赵女士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理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十分认可元甲律师的庭审意见,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赵女士不承担责任,由物业公司除已垫付的医疗费28万元,另外赔偿赵女士52万余元。 赵女士以及家人对赔偿金额表示非常满意!历经一年的时间,元甲专案组温暖陪伴当事人及家人度过了每一个艰难的时刻,常常帮助、总是安慰,终于圆满解决了他们的难题! 律师点评 只有委托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专业的分析,才能制定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策略,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车祸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1、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的主要责任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车祸担保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进行赔偿。 2、追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在赔偿受害人后,有权向肇事方追偿。如果肇事方拒不履行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可以代替受害人向肇事方追偿,并在追偿成功后将追回的金额归还给保险公司。 3、协助调查责任:车祸担保人有责任协助调查事故的真实情况。他们可以派出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收集证据和相关材料,以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一楼业主要交电梯费吗?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电梯就属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为全体业主共有。这也就意味着,全体业主都有维护电梯的义务,即使住在一楼,也不能以“不坐电梯”“基本不使用”为由拒付电梯费。 在实践中,电梯费的分摊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其分摊费用;一种是业主集体对电梯费分摊、计收进行约定,按约定收取。
河南省正阳县建筑工程案,收到判决书,赢得3586708元,本案诉讼受理费由被告公司承担✊✊ 建筑工程就选北京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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