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口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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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那么口头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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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口头说不继承财产有法律效应吗《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继承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口头声明放弃继承权的,本人承认的,有法律效力。《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那么口头说不继承财产有法律效应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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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口头遗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必须在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的微机情况下作出。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1、遗嘱人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无论是否在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都要求遗嘱人有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且该口头遗嘱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在精神状态迷糊的情形下订立。此外为了保障口头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见证人必须是除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等受益者外的无利害关系人受益人能够获得遗产与见证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口头遗嘱作为遗嘱的一种均要求遗嘱的受益人必须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进行遗嘱继承超出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遗嘱无效。那么口头遗嘱都是有效的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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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相关案例6月5日江西余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重婚起诉的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准祝刚和桂萍离婚并由桂萍赔偿祝刚人民币6000元。2004年桂萍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为省事祝刚和桂萍双方私下口头协议离婚从此双方各奔东西。2011年元月祝刚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桂萍赔偿3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桂萍在未同祝刚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从2004年起即公然与范海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了小孩因此桂萍的这一行为构成重婚同时也是导致双方婚姻破裂的原因之一对此结果桂萍是存在过错的。据此依据婚姻法第32条和第46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那么口头协议能否决定离婚事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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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口头遗嘱的有效期是多久遗嘱是被继承人死后才生效只要死前没有立新的遗嘱则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生效有效期限没有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那么口头遗嘱的有效期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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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怎样证明已故人的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成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遗嘱人没有立下其他形式的遗嘱或遗赠协议2.遗嘱人处于危机的情况无法以其他方式立下遗嘱3.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需要证明这些要件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那么怎样证明已故人的口头遗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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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口头委托代理诉讼是否有效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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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老人脑萎缩口头遗嘱有效力吗老人脑萎缩的口头遗嘱合乎法律能够生效的必须要符合下面的几个条件第一个条件,立遗嘱的人在临终之前立的口头遗嘱必须在立遗嘱的人在当时的那种特殊情况下不能以其他的方式立遗嘱时作出的口头遗嘱。第二个条件就是立遗嘱的人在临终之前立这份口头遗嘱的时候当时在现场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遗嘱见证人否则这份口头遗嘱将不能也不会生效。口头遗嘱实质要件立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即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那么老人脑萎缩口头遗嘱有效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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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该县劳动保障局经过调查取证后,认为何某与建筑公司事实劳动关系成立,钟某3月8日对何某的口头告知,并不构成建筑公司与何某劳动关系的解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当前很多规模较小民营企业在使用雇工时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工伤认定中经常因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发生争议。因此,何某与建筑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该县劳动保障局作出工伤结论依据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那么单方口头告知,并未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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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协议离婚时未作出明确分割的财产应该怎样处理双方协商分割处理才是也可以起诉由法院判决。一般而言协议离婚时未作明确分割的财产有三种情况一种是确实未作处理则可以在条件陈述时提起分割之诉一种是作出分割单其中一方反悔确有一些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的也可以提出重新分割之诉还有一种是有口头分割约定但未履行或履行不完整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那么协议离婚时未作出明确分割的财产应该怎样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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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例如,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提出放弃继承权以免除其法定义务为条件,或者放弃继承权后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签名。另外,放弃不动产的继承权,需要进行公证。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依据《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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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004年2月25日,王某经人介绍到一建筑公司某工地木工班工作,口头协议按3元/小时计发工资。王某于2004年5月23日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县劳动保障局经过调查取证后,认为王某与建筑公司事实劳动关系成立,钟某3月8日对王某的口头告知,并不构成建筑公司与王某劳动关系的解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报酬,多是以工资形式,持续、固定、定期出现。在本案中,争议双方主体构成要件成立。因此,王某与建筑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该县劳动保障局作出工伤结论依据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那么解雇员工有形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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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那么口头的放弃继承能不能受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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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并非只要是遗嘱人作出的任何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那么民法典规定口头遗嘱继承人在场可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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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继承人口头方式放弃继承权是否有效继承人口头方式放弃继承权有效,财产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他既可以行使这种权利,以接受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所以放弃遗产又称放弃继承,或继承权的放弃。明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那么继承人口头方式放弃继承权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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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老一辈要听接班人的声音? 传承,作为连接家族几代人的深厚情感纽带,不仅确保了企业成功基因的延续,更是塑造家族企业长远愿景、指导其作出明智战略选择的关键要素。对于家族企业而言,在传统与创新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是实现长远成功的关键因素。 传承的性质每一代皆有不同。这既是未来旅程的一部分,也是一个坚实的基础让几代人齐心建设。在企业传承到下一代时,业务可能变得更加复杂,接班人可能会有不同看法,而传承对他们来说可能意味着截然不同的事情;倾听他们的声音很重要。如果传承需要作出改变,老一辈不应仅因为尊重历史而留在往昔时光,而不理会企业和家族目前的需要。
法律并未规定女性年满50岁必须退休。客户在申领失业救济金时,仅因年龄因素被要求申请退休,而相关部门未依法对其干部身份进行审查,便径行作出处理,违反了法定程序。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客户不得不提起行政诉讼
💑【婚前必修课|情侣同居必看的4个财产规划建议】别让爱情输给现实! "房租AA还是他全包?" "一起买的沙发分手怎么分?" "恋爱脑上头时,如何守住钱包?" 没有规划的「甜蜜同居」可能变成「撕逼导火索」 🔖【聪明人的4个同居理财法则】 1?? 日常开销:设立"爱情小金库" 👉🏻 每人每月转固定金额到共同账户(建议工资5-10%) 👉🏻 房租/水电/日用品都从这里扣 👉🏻 推荐支付宝"荷包"功能,随时查看余额 2?? 大额消费:签订"物品归属备忘录" 📝 冰箱/家电等共同购买物品: ✅ 记录出资比例(微信转账别删!) ✅ 约定分手处理方式(折价补偿/带走) ❌ 忌口头承诺!截图保存聊天记录 3?? 亲密转账:巧用备注防纠纷 💸 520/1314等特殊金额 = 法律默认赠与 💡 大额转账务必备注: "XX暂时周转"或"共同买房基金" 4?? 终极保护:签署同居财产协议 📌 财产归属 📌 债务承担 📌 分手补偿 📌 隐私条款 👉🏻 一份协议,让感情更纯粹! ✨ 最后想说: 谈钱不伤感情,模糊的金钱观才最致命 清醒规划不是算计,是对爱情最大的诚意 💌 愿所有真心都不被金钱辜负~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