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前购买农村房屋,现在想通过法院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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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由于和解协议缺乏的法律约束力,有些人可能会出尔反尔,使和解结果成为一纸空文,延误了纠纷的有效解决。调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并可根据生效的仲裁协议申请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争议双方的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决争议的方式。那么购买房屋协议有法律保护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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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男方婚前购买装修房屋,离婚财产怎么分1房子属男方婚前个人财产。2装修款应予适当返还。在离婚时应当根据原装修款项以及目前房屋现状适当折旧后取得补偿。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那么男方婚前购买装修房屋,离婚财产怎么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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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屋,婚后以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夫妻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进行判决。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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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但只限于查封。这样的执行物基本上是动不了的,即使查封了也不影响其居住,变现或将产权执行给申请人基本上是泡影。法院怎么执行小产权房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为这类房屋价格一般比较低,如果仅作住房用途而不是用作投资,小产权房还是可以考虑购买的。那么小产权房屋法院如何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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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拍卖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其性质是买卖,不能剥夺出租人或者拍卖行依然有义务通知承租人拍卖事宜。具体操作可以参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那么房屋被拍卖,承租人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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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院拍卖房屋,指的是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房屋。而在过程中被法院拍卖的房屋就是所谓的法拍屋或银主盘。购买法院拍卖房应注意以下的法律问题:一、留意拍卖公告竞买人如何参加房产拍卖交易首先要留意各类拍卖公告。拍卖前的准备工作是拍卖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主要工作就是调查房产的法律状况和根据自己的需求制定合理的竞买策略。那么购买法院拍卖房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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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由于违约金是购房者和开发商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因此,它与实际损失额往往不能完全吻合。一般情况下,即使有差异,也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购房者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一般来说,交通费损失要低于租金损失,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只考虑租金损失)。此外,如果合同没有规定违约金或者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确定,可依据房款的总额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出金额,或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违约金,以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那么房屋购买合同违约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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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半个月后,测绘部门出具了房屋登记表。裴女士发现,房屋登记表上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为70.22平方米。中介公司将此情况告知了刘先生,根据规定,要求刘先生到原单位开具情况说明,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裴女士认为,自己是整套购买房屋,在签合同时,双方并没有约定房款的单价;不应该因为房屋的实测面积发生变化,价款也发生变化。那么签约后才知道真实面积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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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在1994年用自己的钱买了一套房子,我妻子提出该房子为共有财产,要一人一半,请问法律对此有何规定?如果没有约定,根据2001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属于你的个人财产。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你妻子无权要求房子一人一半。那么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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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由于违约金是购房者和开发商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因此,它与实际损失额往往不能完全吻合。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购房者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当然,如果“实际损失”超出约定的违约金,可要求开发商适当补偿(实际损失一般来讲只可能是租金损失或交通费损失。此外,如果合同没有规定违约金或者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确定,可依据房款的总额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出金额,或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违约金,以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那么房屋购买合同违约可以赔偿一倍违约金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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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上海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男女平等照顾子女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也要遵循这些原则来分配。例如上海浦东新区的张杨路777号403室的房屋是老公王先生和老婆李小姐婚后共同购买房屋总价450万没有贷款夫妻双方有一个孩子今年8岁。夫妻共同所有原则上夫妻都有权主张所有权并要补偿市场价值一半的价格给未拿房子的一方。如果老公想要房子那至少要支付225万给妻子如果老婆想拿房子就要补偿225万给王先生。那么在上海法院起诉离婚时要怎样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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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002年8月5日,三原告不服,以醴陵农行侵犯了自己优先购买权,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醴陵农行与三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判令醴陵农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00元。株洲市中级法院以法律无明文规定对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可延伸至非租赁物由,于2003年4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对出租人出卖整栋房屋,而承租人只承租该房屋一部分,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当出租人出卖超出租赁物范围的整栋房屋时,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另一种观点认为,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承租人的优先购买出租房屋的权利。那么优先购买权能否及于涵盖租赁物的整栋房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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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房屋拍卖时承租人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对房屋进行拍卖时承租人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前一直有肯定和否定的两种观点。理由是拍卖以“价高者得”为原则,如果在拍卖情形下允许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势必扰乱拍卖程序,有损于拍卖的效力,使他人失去了参加竞买的意义。另一种观点认为:法院拍卖是出租人出卖房屋的一种特殊方式,没有剥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拍卖时承租人有效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恰恰是要等待最高竞买者确定价格条件,因此,拍卖原则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原则并非是水火不容的关系,拍卖方式并不必然排斥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那么房屋拍卖时 承租人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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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由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按民法典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由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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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婚前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方的婚前财产民法典规定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夫妻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婚前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方的婚前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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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已经作出了离婚判决,规定孩子归某人所有,同时房屋和车辆变卖后双方应各得一半。然而,对方现在拒绝履行法院的判决,不仅不给出判决书中规定的份额,还躲藏起来不露面。尽管现在已经将房屋和车辆变卖,并且钱款已经被对方取走,但对方仍然拒绝给出应有的钱款份额。这个案件目前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律师建议首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后由法官查询对方名下的所有资产。即使对方将房产出售,也一定会有现金流水,可以通过这些信息追回应有的份额。
北京的小两口呢,要注意了,虽然呀全国呢不少地方放开了限购,但是呢,北京的限购呢还没有放开,估计呀还有不少人为了买房呢假离婚,我们之前啊,接到一个案子,就是这样的小两口儿呢,在结婚的第一年为了买房呢假离婚了,男方呢,出了首付购买了顺义的房子,登记在女方名下,随后呢迅速的复婚,第二次呢,是在两年后,他们呀再次离婚,男方呢,出售了自己的房屋,并在不久后再次复婚,到了2020年,他们又购买了海淀的房子,这次呀,女方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不过这次出了点儿问题,假离婚变成真离婚了,女方在离婚后呢,不愿意复婚了,而且呢,顺义的房子,海淀的房子呢,都登记在了女方名下,还是双方离婚期间买的房子,男方呀,对这两套房子没有了所有。
股权。这下男方就有点儿不乐意了,说好的假离婚怎么就变成真离婚了呢?不但呢,离婚了,两套房子还没了,然后呀,男方就找到我们,想看看有没有挽救的机会,我们代表男方也找了女方,本来呢,想着两个人还有感情基础,说不定呢还能复婚,结果女方的态度很坚决,离婚就是离了,不同意再复婚,两套房子也坚持是自己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办法,我们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这两次离婚都是假离婚,两套房子都要求重新分割。而且呀,在诉讼过程中,我们提供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和共同生活的记录证明,尽管他们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呀,实际上还在一起共同生活,在大量的证据前提下,法院呢,也认可了我们的主张。婚虽。
但离了,但好歹啊房子呢算是要回来了,在这里呢,我要奉劝呢各位一句,离婚可不是过家家,到最后呢假戏真做,把自己呢搞成了孤家寡人了,如果呢,大家遇到类似的问题呢,欢迎呢给我们私信,我们呢一起来帮助你。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为了离婚多争财产,男方与其父母联合,恶意串通起诉女方,称购买房屋款项为借贷行为,经过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举证质证,为女方全力争取,法院驳回了对方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后续的离婚纠纷再次委托元甲,最终和解离婚,获得200万房屋折价款、京牌车辆以及相关存款。因为相信元甲的专业与口碑,两个案件均获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用我千方百计,解您千愁万绪!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继承人使用再婚前的财产,在再婚后购买的房屋和车辆是否属于其再婚后的个人财产? 本案二审法院审查认定,再婚后购买的房屋及车辆全款来源于被继承人再婚前的个人财产,未与再婚妻子财产混同,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屋及车辆,属于婚前财产转化而来,仍属于其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