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人才公寓,先租后售形式,合同规定不得对房屋装修装饰,但是交付时仅普通商品房精装交付标准,也得自行购买床、家电衣柜等才能居住。不得装修装饰这条条款是否涉及霸王条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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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只有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在租赁合同无效时可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该装饰装修物是否与房屋形成附合分别作出处理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其所有权属于承租人原则上可由承租人拆除取回。此时折价的范围仅限于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物的现存价值而不能以承租人支出的数额为准。司法解释将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物和改建、增设他物统称为“装饰装修物”但并不包括扩建。那么4、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物应如何处理和分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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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a、主体工程不能分包,以及不能肢解或者变相转包;b、法律容忍的分包,也需要经过发包人同意;c、分包须具备相应资质、且不能同一标的不能两次以上的分包。违法分包,在以后项目工程中将会暂停其业务拓展,以及罚款、及连带责任、及无效行为,至刑事责任发生等。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定。在中国家装界,大多数装饰公司的工程都是转包给施工队长的。在生活中我们一定要坚决抵制这种非法转包的违法行为。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装饰装修工程非法转包的认定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那么装饰装修工程非法转包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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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装饰装修合同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一)工程分包合同是指承包商为将工程承包合同中某些专业工程施工交由另一承包商(分包商)完成而与其签订的合同。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二)装修合同就是为了房屋装修而签订的合同。这个合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在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的协议。那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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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案例2009年7月,张某与陈某相识恋爱。2010年8月,陈某以贷款方式购得一套商品房。此后,求陈某退还装修款25360元,陈某认为自己已掌握了所有支付新房装修款的票据,坚决否认张某的出资行为,不同意退还。最后张某提交了一份向陈某要求退还装修款时的录音资料,该证据内容为陈某承认接受张某交付的2万元,承认张某另外出资购买了5360元的装饰材料,但声称当时收到现金时没有打收条,而且张某也没有装修的票据,所以即使告到法院也没有用。张某提供的储蓄存折和银行取款凭条,虽然能够证明原告曾在装修期间自己从银行提取现金,但无法证明该款已交给被告。那么结婚不成,如何证明己方出资装修的婚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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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触到装修就肯定会接触到“标准”,比如最常见的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43-200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等等。比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就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例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27-2003,就是北京市的地方标准。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向政府备案。那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标准介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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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装修质量司法鉴定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单位受工程发包方的直接委托或通过司法部门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法律、法规、当事人订立的合法约定,对工程中等有关指标进行取证、测量并形成权威鉴定报告以明确责任方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房屋装璜价格和一般商品一样,是由其有用性、稀缺性和有效需求三者共同决定形成的。各单项工程造价根据各地市场行情确定。那么装修装饰鉴定申请书怎样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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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租人进行装饰装修经过出租人同意并且应形成附合成为租赁房屋不易分割的部分故此时出租人无权对这些装饰装修物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那么3、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出租人是否还应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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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 总 则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 细部 detail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那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规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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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于这种损失,原则上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即以合同正常履行完毕,作为将添附物价值完全移转给出租人的条件。如果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视为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应当确认添附物归出租人所有;同时,出租人也不必给予承租人赔偿。那么租赁合同履行中房屋装饰装修损失问题怎么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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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不仅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主要还是适用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可以说,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但对具体装饰装修纠纷而言,是适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解决,还是适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解决,对当事人利益有较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对装饰装修承接人的资质要求是不同的。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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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没有约定的则针对剩余租赁期内附合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同时如给承租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承租人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实践中主要依据双方违约行为的性质、违约事实、违约原因、主观心态等情节综合认定各自的过错大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那么1、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租赁合同解除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应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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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1 总 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3 基本规定3.1 设 计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那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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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原告郑州某某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紫荆山路商城路交叉口金城国贸1713室。被告纪超,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7号院1号楼25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元,违约金 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那么装修装饰工程合同纠纷起诉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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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此时承租人对于是否拆除取回具有选择权。如出租人不要求恢复原状而要求赔偿损失的般情况下应予支持。那么2、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租赁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应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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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设计单位应做好设计交底工作,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那么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标准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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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百万律师教练班》的经典语录: 01客户,是我的核心资产;高效解决问题,是我的基本能力;常常帮助、总是安慰、终身学习;让客户因为而安心。 02管理不分工,到头一场空;分工分到位,事半又功倍。想解决分工问题,先解决认知问题。 03只有不断提升认知,才能真正实现财富增长。 04律师的知识/管理结构不改变,不可能有很大的增长空间。 05企业的不同阶段,“老板们”关心的重点话题也不同,只懂法律,远远满足不了企业的需求。 06一个优秀的律师,一定是一个“认知”不断升级、与时俱进的律师。 07做好口碑,是所有优秀律师的必然选择;做好口碑,是所有优秀企业的发展秘密。 08在封闭的市场里,律师只会搞关系;在竞争的市场里,律师必然做口碑。 09新人“死于”常识,老人“死于”经验。 10律师的价值无法用金钱衡量,律师费没有贵不贵,只有值不值。 11一切的改变源自“起心动念”。 12口碑不是附加值,口碑就是价值本身。 13能和客户“共情”,才能提供“情绪价值”。 14客户的良好体验在于:快速行动、及时感知。 15想明白两句话就可以解决业绩低迷的问题:一是我的客户是谁的客户?二是谁的客户是我的客户? 16律师是要“案源增长”还是“收入增长”?以客户为中心去思考,一切豁然开朗。 17没有销转团队,所有线索都是白费;没有交付团队,所有销转都是白费;没有口碑意识,所有客户都是路过。 以上内容由李德先生归纳并共享!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建设工程案由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大概种类 l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l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l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l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l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l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l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l 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l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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