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能推翻签订的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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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被迫签订有欺诈性的合同可以撤销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近签订有欺诈性的合同,是属于无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该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些书证直接证明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及合同的具体内容。但有可能,均应予以完整保留。尤其对于产品质量异议与解除合同的通知务必以书面形式作出或由其签收、或邮寄、或以电话方式作出,同时进行电话录音。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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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录音能否作为离婚诉讼证据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当另一方当事人心有警备戒心时此类证据基本不能获得。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那么录音能作为离婚诉讼证据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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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且,他们应当在民政部门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婚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夫妻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如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将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那么签订离婚协议后可以再推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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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附条件的离婚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若离婚登记这一条件不能实现,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法院如果仍然认定双方协议有效,显然有悖于双方的缔约目的。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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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签订合同内容要注意哪些问题一、加强咨询调查加强咨询调查经济交往前尽可能掌握对方基础信息。即使不能签订合同、欠条也要采取录音、录像、传真、银行打款、证人作证等方式来保存好间接证据。而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停止履行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六、一定要格外注意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由于属于法律专业问题专业技巧性强因此很容易被忽视。诉讼时效原则上从履行其期限届满或者债权人要求支付之日起算。一旦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涉及诉讼举证就成为了困难。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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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婚前财产协议如何才具有合法性首先,婚前财产协议形式上必须是书面的,口说无凭。而形成书面文字,既可以是夫妻双方自行达成,也可以是在公证部门的参与下达成,但公证并不是法定必需的程序,只要是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就不能推翻该婚前财产协议形式上的合法有效性。关于婚前签订财产协议书有效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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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诉讼中原告鲁诉称原告与被告孙娟于2009年订婚原告给付三被告彩礼4万元由被告陈玲收受但由于双方订婚后交往过程中发现彼此无法沟通所以分手。分手后原告多次找到三被告要求返还彩礼但三被告均予以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当庭提交谈话录音一份证明被告孙娟离家出走陈玲收到原告的彩礼4万元被告孙娟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实其离家出走该录音中也不是被告陈玲的声音但没有提出相关证据予以反驳。那么离婚协议书签订之后还可以反悔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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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的约定是在吴某隐瞒自己婚内出轨事实,导致曾某对离婚原因及过错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显失公平,曾某要求撤销理由正当,而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曾某和吴某对于夫妻感情破裂均有过错,故双方《离婚协议书》中&ldquo,曾某与吴某离婚时,基于男方(曾某)过错,在离婚协议&ldquo,离婚后,曾某发现吴某在与曾某离婚前对于其婚内出轨的情况以及离婚真实原因存在重大隐瞒,吴某提出离婚的真实原因是其已与黄某确立了恋爱关系,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离婚协议第三条、第五条,重新分配共同财产,时,吴某不仅予以承认,还对相关具体事实有陈述,并称因此对曾某有歉意,故该通话录音能够证明吴某存在婚内出轨的事实,【审理结果】法院判决:撤销曾某与吴某2019年4月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项、第五项。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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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如拒绝签收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可能造成放弃申诉权力的后果。那么已经签订交通事故责任书可以推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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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且他们应当在民政部门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婚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夫妻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这是因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所以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离婚协议签订以后能推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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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协议书可以推翻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分参考。那么离婚协议书可以推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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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事故发后双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痕迹鉴定可以作为推翻事故认定书中关于事故事实的认定,从而作为法院确认交通事故事实的依据。如果有证据证明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确实与事实不符,法院可以根据事实情况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不予采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苏先生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对鉴定报告不予认可,认为原告在签署鉴定报告中的委托书时手写部分为空白。本案中,从双方签订的委托书内容中可以认定,被告在理赔核定过程中对交通事故真实性提出了异议。那么痕迹鉴定可否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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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依据司法解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不论是录音还是录像,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因此,离婚纠纷一般少则三个月,多则六个月。那么起诉离婚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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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近日该案在一中院终审宣判,法院以李小姐的行为属于严重失职和严重违纪为由,判令公司无须向李小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英才公司则称,由于李小姐担任电话销售岗位的工作存在严重违纪表现,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公司管理制度,其有权对李小姐作出辞退的处理决定,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英才公司有权对李小姐作出聘用终止的决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那么电话录音显示员工违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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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基本案情2021年11月18日萧晓、英子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萧晓将位于南丹县城关镇的一处房地产转让给英子,总金额为人民币82万元,分两次付款,英子在协议生效即日将该房地产转让定金人民币40万元付给萧晓,萧晓在第一次付款后4个月内帮英子办好过户手续,过户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萧晓负责,萧晓担心之后双方就交易价格发生争议,遂与英子协商后由案外人福宝在18日所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书》的第二页尾部备注&ldquo。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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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委托人的锦旗和对我们的认可!一个继承纠纷案件,从继母不配合做委托人父亲的行为能力鉴定,到推翻继母一手设计的见证遗嘱,真是步步都考验着专业!见识到老年人婚姻可能出现各种问题,建议专业人员来处理。最终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还多支持了房产份额!
2020年客户与被告签订电影《唐人街探案3》收益权转让协议,多方谈判成功签署和解协议后被告拒绝履行和解协议,后期通过支付令方式处理,客户春节前成功收回投资款👏👏👏 这类型纠纷实践中骗局特别多,擦亮眼睛👀👀👀
又解决一件工伤赔偿难题!工作中受伤,但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伤情评定为九级伤残。单位不愿支付合理赔偿款,在元甲律所帮助下,法院判决几乎支持我方全部诉求,当事人拿到35万余元赔偿款!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曾经炙手可热的教培行业,在“双减”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项目投资人刚刚交费,还没来得及开展业务,就被狠狠“泼了一盆冷水”,这种情况下,加盟费还能退吗? 1加盟培训机构遇难题 步入退休年龄的张阿姨一直非常热爱教育行业,想着正好利用退休时间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与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张阿姨计划开展课外培训班,女儿刘女士对母亲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张阿姨与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美术中心特许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权张阿姨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其经营资源在天津市某市区经营所许可的业务。张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15万元、两年特许权使用费共4万元,另支付培生项目定金1000元。但协议签订后没多久,2020年全国疫情暴发,线下培训班纷纷关门停业,行业势头不断下滑。而此时,张阿姨多次与项目负责人电话、微信沟通开业地点,教育有限公司始终未能确定张阿姨的经营场所位置,导致张阿姨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正常经营。 2创业选择行业至关重要 屋漏偏逢连夜雨,疫情还未完全散去,国家又在2021年突然发布“双减”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张阿姨无法取得开办运营加盟分中心所需的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培训班未开业就“凉凉”,张阿姨心里也开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发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总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复说会安排人员联系,但一直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给张阿姨退费,就这样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此事就成了张阿姨的心病。为了减轻张阿姨的焦虑与无助,女儿刘女士主动承担解决问题的重任,积极帮助母亲寻求法律帮助。 3解决退费同时解决情绪问题 在2022年2月,刘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帮助母亲要回费用。天用律师仔细研究资料后,发现张阿姨与教育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中,有多个条款对我方当事人来说十分不利。与刘女士沟通情况后,她有点想要放弃,对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师鼓励她说:“毛主席曾说过,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我们一定会全力争取,胜利的希望还是有的!你不信我,还不信毛主席吗?”天用律师的一番话点醒了刘女士,也激励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风险的,但要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获得胜利。资料准备、立案程序在有序进行中,而在此期间,刘女士非常焦虑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虑一方面来自母亲对于本案的各种担忧与喋喋不休地唠叨,另一方面自己处于离婚状态,独自抚养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抚养费,导致自己养育孩子经济压力非常大。两方面的心理压力使刘女士忧思过度,陷入轻微抑郁的状态。她频繁给天用律师发微信诉苦,言语间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难了,活着没意思……”这种危险的信号。天用律师在办案的同时,总是抽出空闲时间对刘女士给予暖心安慰和耐心开导,甚至在刘女士心情极度消极的时候,天用律师特意到刘女士所在地见面沟通。“你是女儿,也是母亲,要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不能这样消极下去!面对困难也要坚强起来,给自己的孩子做一个好榜样!”......或许是天用律师的真诚解开了刘女士的心结,在精神上极大鼓舞了她,自此与她沟通案件情况,很明显看出她比之前变得乐观与积极。终于迎来了开庭的日子,刘女士与天用律师一同参加了庭审。天用律师在庭审中表明,自协议签订后,因教育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我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许经营资质是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但教育有限公司无相关资质及因“双减”政策落地后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致使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教育有限公司应将相关费用退还给我方当事人。面对天用律师举证的协议、信息查询样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等十几项证据,法官十分认可,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还张阿姨全部费用。 4是律师也是人生导师 在困难与挑战面前,天用律师表现出专业与不屈,最终获得了胜诉! 天用律师不仅解决了张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难题,同时也给了她们母女精神上的激励与振奋,让她们看到了生活充满阳光与美好的一面!张阿姨与刘女士特意为天用律师送来一面锦旗!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解决法律难题,更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人生救赎!后续张阿姨又把自己亲戚遇到的法律难题委托给天用律所,这就是专业与口碑的魅力!
哪种情形录音证据副本视为原件 实践中对于电子数据是否可视为原件的电子复本,可依据以下情形进行考察: (1)可准确反映原始数据内容的输出物或显示物;(2)具有最终完整性和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复本;(3)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原始性异议的电子复本;(4)经公证机关有效公证、不利方当事人提供不出反证推翻的电子复本;(5)附加了可靠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保障程序保障的电子复本;(6)满足法律另行规定或当事人专门约定的其他标准的电子复本。 针对录音证据而言,以上所列第(3)、第(4)、第(5)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更为常见,下面的这两则案例,即是录音副本因经公证机关公证而被法院认定视为原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