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轮没过停止线算闯红灯吗?

2021-12-29 20: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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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后轮没过线不算闯红灯。红灯亮起时,车辆越过停止线,从停止线内到线外构成违法行为,但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如果车辆越过停止线距离短,不妨碍行人或其他车辆通行,则算越过停止线。第二种情况是,车辆越过停止线距离长,妨碍行人或者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则可以认定为闯红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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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3 10: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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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新闻说近期开课吧面临很大资金压力。换课这是他们缓解资金紧张的办法,尽量不退费。可以通过协商、消费者热线、政府热线投诉,也可通过律师函等手段要求退费。还可通过诉讼解决。
  • 老婆单方停止妊娠是否构成对老公生育权的损害?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老婆单方停止妊娠是否构成对老公生育权的损害?

    内容: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那么老婆单方停止妊娠是否构成对老公生育权的损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2022.01.31273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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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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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的停止有哪些主要原因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债务的停止有哪些主要原因

    内容: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因此,为使债务人不因债权人的原因而受迟延履行之累,法律设提存制度。例如,因债务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或者债权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负担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最主要原因。《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那么债务的停止有哪些主要原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1.30644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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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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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内容: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那么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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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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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决企业停止债权债务的基本原则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解决企业停止债权债务的基本原则

    内容:清算组织依法清理企业财产,可以对外起诉主张债权并直接受偿,可以应诉并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作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终止而不依法清算时,这一怠于清算的行为不应影响法院和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不应因此而增加法院和对方当事人的诉累,亦即怠于清算的责任后果应归于终止企业自身,而不能成为诉讼程序上的抗辩理由。那么解决企业停止债权债务的基本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1.31271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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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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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犯专利权纠纷申请停止要提供担保吗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侵犯专利权纠纷申请停止要提供担保吗

    内容:侵犯专利权纠纷申请停止要提供担保吗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措施的,要向法院提供担保,如果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那么侵犯专利权纠纷申请停止要提供担保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08741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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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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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也停止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也停止

    内容:如果用诉讼时效取代保证期间,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并不消灭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实体权利,而只消灭胜诉权。将中断后的保证期间替代为诉讼时效,无疑将保证人推上了与一般债务人同样的地位,忘记了保证期间的特殊使命。因此,笔者认为,将《担保法解释》中的“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理解为“保证期间”,更为符合《担保法》立法原意。那么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也停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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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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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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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停止有什么条件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委托合同停止有什么条件

    内容:本法规定的是一种法定委托合同终止条件。若是委托人死亡,委托事务的处理对其已无意义,同时委托人也无从对委托事务指示,加以关注;而若受托人死亡,则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能力与经验的依赖落空,委托事务也无从继续进行。因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的,委托关系应终止。自然人的死亡有真实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法人的死亡即指法人的终止。已破产的企业因其信用丧失,无法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委托关系应终止。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委托人死亡的,委托关系继续存在,由委托人的继承人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人继承委托的地位;或者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时,由其法定代理人继承其地位。那么委托合同停止有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1.31302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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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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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情形交通事故调解停止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哪些情形交通事故调解停止

    内容:哪些情形交通事故调解停止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主持调解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的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不是解决事故纠纷的必经程序。如果发生如下情形则调解终止1、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3、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如果选择调解同时也要做好对方调解后反悔诉讼的准备。因为交警的事故赔偿调解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那么哪些情形交通事故调解停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10811人收看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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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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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孩子抚养费支付到什么时候,何时停止支付子女抚养费?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孩子抚养费支付到什么时候,何时停止支付子女抚养费?

    内容:子女年满18岁能否停止支付抚养费?王某每月仅有1160元的工资,重组新家庭后还需抚养一个13岁的儿子,其经济能力不能负担王小某继续学业,所以不再支付王小某在技术学院就读期间的生活教育费用。结果:孩子抚养费支付诉求未获法院认可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已另组成新家庭,还需抚养一个13岁的儿子,王小某要求王某每年支付3000元,王某确实难负担。王小某已满十八周岁并已完成高中学历,且并未因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生活,此时王小某就无权要求父亲王某再支付教育费和生活费。遂判决驳回王小某诉讼请求。换句话说,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时止。那么孩子抚养费支付到什么时候,何时停止支付子女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11119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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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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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情况下交通事故调解停止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什么情况下交通事故调解停止

    内容:因为交警的事故赔偿调解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如果参与调解,则存在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或赔偿权利人日后反悔的风险。因此如何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是至关重要的。没有原则的调解会损害当事人利益,不讲法律的调解会使双方达不成公示,不到火候的调解有时就没有可能,因此对于交通事故的调解需要经验与功夫。那么什么情况下交通事故调解停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04406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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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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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意见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意见

    内容:再次,随着我国人口生育率的下降,通过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办法减少孩子数量,降低对社会资源的压力的做法已经不合时宜。征收社会抚养费做法给穷人带来的困难远远大于富人。其次,在实践中缴纳社会抚养费政策因地区、城乡、民族而不相同。那么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13157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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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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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权纠纷申请停止不提供担保如何处理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专利权纠纷申请停止不提供担保如何处理

    内容:专利权纠纷申请停止不提供担保如何处理专利权纠纷中专利权人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措施的,要提供担保,如果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那么专利权纠纷申请停止不提供担保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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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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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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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执行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自身可以实施的强制执行,简称为行政强制执行,譬如税收、环保等部门即享有此类强制执行权;另一种是行政机关本身无强制执行权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简称为司法强制执行。对于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能否强制执行,我们认为,可以行政强制执行,但不可以司法强制执行,理由如下:一、从法律规定角度看,《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均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实际上赋予了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但同时《行政诉讼法》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显然。这样的规定已在立法设计角度对行政强制执行和司法强制执行做了区别对待。二、从行政机关社会管理角度看,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强制力和执行力,如果具体行政行为一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就中断执行,势必影响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尤其是一些紧急事务和特别领域,不立即强制执行可能造成更大损失。因此,法律赋予部分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是基于现实的需要,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此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使不应受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影响。三、从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角度看,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还处在司法审查阶段,有可能被撤销或改变,若此时法院予以司法强制执行,显然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因此,只有当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用尽,具体行政行为经过法院审查的情形下实施司法强制执行才更为妥当。综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是一个相互博弈的状态,因此,结合现实需要赋予特殊行业、特殊情形下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是科学合理的;同时,对于未赋予行政机关自身强制执行权的、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一般没有立即强制执行的必要性,从而保障行政相对人能得到充分的权利救济。
  • 附停止条件合同是否有效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附停止条件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附条件的合同的效力合同法规定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故此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又被称为停止条件、延缓条件是指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虽然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并不发生效力只有当条件成就时权利人才能行使权利义务人才应履行义务。条件与负担不同前者属于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有控制合同效力的功能而负担属于合同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

    郭铭芝律师
    2022.02.22185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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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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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人死后委托合同是不是就停止了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委托人死后委托合同是不是就停止了

    内容:还有一种不因委托人死亡而终止的情况是,如果委托合同的终止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时,委托合同不能终止,受托人还应当负有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托人应继续处理至委托人的继承人能够接受时为止。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那么委托人死后委托合同是不是就停止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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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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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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