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交强险还没生效能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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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购买交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强险后,通常第一百三十七条 知识产权归属为次日0时起生效。在交强险保单上有具体的生效时间。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择零时生效,但不要在《风险告知书》上签字,“该车目前保险尚未生效,上路存有各类风险隐患,如客户须强行上路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登记等手续,所造成损失及相关责任均由客户本人承担”不签字的话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那么交强险是不是立即生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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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那么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单生效前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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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强险标志的作用是什么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强调从2006年7月1日起投保该险种的车辆须将保险标志贴在汽车的前挡风玻璃上没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如摩托车、拖拉机等应使用便携型保险标志。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交强险标志的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可以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交强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已生效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发生损毁或者遗失时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所有人应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办。保险公司在收到补办申请及报失认定证明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保险人申请的审核并补发相应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那么交强险标志的作用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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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车险不是立即生效的车险最快生效时间一至两小时很多保险公司在车险合同中约定“次日零时生效”这就意味着车主购买保险后至次日零时这段时间处于“脱保”状态。该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中灵活处理在保单特别约定栏目中写明或者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中国保监委在2010年3月3日的一份批复中也明确提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提出“即时生效”。因此车主在购买新车后最好在保险合同中提出即时生效约定。即时生效可理解为交完保费保险就生效了。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如果险企只是单方的确定“次日零时生效”并且打印在保单上面这就不属于是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条款仅属于格式的条款。那么购买商业车险即时生效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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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要退交强险,首先要看保单上交强险的生效日期,如果交强险保单尚未生效,即可办理退保。但如果交强险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已生效,根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规定,在交强险生效后,如果不符合退保条件的,一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义务律不予退保。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那么未生效的交强险能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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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所以如果我们购买了交强险之后次日才可以生效的话是不符合规定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那么刚买交强险就出车祸次日才生效合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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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未生效的交强险如何退可以退,但是要根据合同内容看看需不需要承担违约费。要退交强险,首先要看保单上交强险的生效日期,如果交强险保单尚未生效,即可办理退保。但如果交强险已生效,根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规定,在交强险生效后,如果不符合退保条件的,一律不予退保。那么未生效的交强险如何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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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强险生效日期从什么时候起算商业车险目前仍然是投保后次日生效。目前保险公司还没有计划按照交强险的要求对于商业车险的相关条款进行改动。第二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第二十四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那么交强险生效日期从什么时候起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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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的索赔时效从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在具体赔偿数额确定之前被保险人事实上无法向保险人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据此交强险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的索赔时效应从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具体确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为被保险人与第三人达成的赔偿协议生效之日或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而不应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交强险的理赔范围1、责任限额12.2万2、其中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交强险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能够获得赔偿的重要保障。那么交强险的索赔时效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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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强险自投保之时即时生效。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从交强险的性质来分析,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强调,在全国范围内机动车不分种类全部投保。那么交强险是投保次日才生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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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要退交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强险,首先要看保单上交强险的生效日期,如果交强险保单尚未生效,即可办理第二百五十九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退保。但如果交强险已生效,根据“机动车辆交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事故责任保险条例”规定,在交强险生效后,如果不符合退保条件的,一律不予退保。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那么未生效的交强险能退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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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要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一般约定生效时间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次日或未来某日的零时即所谓的“零时生效”条款该条款系保险公司自我免责的霸王条款损害了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属无效条款。审理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有星、陈祥艳所有的鲁LDX655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间系在投保并交纳保费后保单格式条款约定的保险生效前。笔者认为虽然“零时生效”条款是保险公司惯例但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投保王XX、陈XX,故该条款对王XX、陈XX不具有约束力。首先“零时生效”条款应认定为格式条款。那么交强险“零时生效”条款的效力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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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保险公司对王某某、陈某某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自王某某、陈某某提出保险要求、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即成立,同时,合同又未有延期生效的约定,故该保险合同成立的同时即产生法律效力。那么买完保险后几小时发生事故,交强险零时生效条款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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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网约车出事故怎么赔偿,交强险赔付标准案例分析2016年6月17号早上8点多在北京海淀区毛纺路秦女士骑着自行车由东向西、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可当她经过一辆停在机动车道内的轿车时迎面撞上了突然打开的车门当时手就发生了骨折。但廖先生却说是乘客颜女士擅自开门下车造成了事故的发生认为不该由自己承担赔偿费用。网约车平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秦某医疗费、营养费4149.09元。法院认为乘客颜某在事故中也有过错因此需要承担与其相当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车辆使用性质改变不是交强险免责的法定是由因此交强险的承保公司仍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网约车出事故怎么赔偿,交强险赔付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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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强险生效日期从何时算起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商业车险目前仍然是投保后次日生效。目前保险公司还没有计划按照交强险的要求对于商业车险的相关条款进行改动。第二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第二十四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即经保监会核准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有法定的承保义务。那么交强险生效日期从何时算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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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责任≠赔偿对半!」当交通事故遇上同等责任,赔偿金只能对半砍?伤者两个十级伤残+同责比例,元甲律师用实战打破认知:交强险赔偿19.8万元,加上商业险赔付合计27万余元。当事人的锦旗与口碑就是对我们专业的最大认可!
分享一些股权纠纷典型案例及法院裁判要旨 1. 美康生物股权纠纷案 案情:美康生物与全资子公司原股东姚丹华因股权转让纠纷,历经多次审理,最终在2025年3月4日由宁波中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姚丹华上诉。姚丹华需承担14万元案件受理费。 裁判要点:股权转让纠纷中,若受让方未按协议履行义务,转让方有权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执行情况可能影响公司利润。 2.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出资瑕疵的股东转让股权,若受让方明知或应知瑕疵,仍需承担出资瑕疵责任。股权转让的本质是股东资格的转移,而非单纯出资义务的转移。 3.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2016年后,负面清单以外的股权转让适用备案制,备案不再构成合同生效要件。 股权纠纷的常见类型 1.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 包括代签行为、隐瞒债务、侵犯优先购买权等问题。例如,转让方隐瞒目标公司债务,受让方可主张撤销合同。 2. 股权转让款支付纠纷 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转让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例如,某仲裁案例中,受让方未支付第二笔转让款,被裁决支付840万元及50%违约金。 3. 出资瑕疵与责任承担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4.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 隐名股东虽未登记,但可通过协议确认股东资格。例如,某案例中,法院依据《股权认购协议》确认隐名股东身份。 最新动态与司法实践 1.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 北京西城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明确股东抽逃出资、违法减资等行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2. 仲裁案例中的违约金争议 某仲裁案例中,违约金约定为转让款的50%,仲裁庭综合考虑资金占用损失,支持了该约定。 建议与启示 1. 对转让方的建议 确保股权转让协议条款明确,避免隐瞒债务或出资瑕疵。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保障自身权益。 2. 对受让方的建议 在受让股权前,进行尽职调查,核实目标公司债务及股权状况。 明确约定转让款支付方式及时间,避免纠纷。 3. 对债权人的建议 关注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发现抽逃出资或违法减资时,及时主张权利。
有粉丝问,河北男孩骑行被碾压头部致死,保险公司栽培吗?这种情况首先要看责任划分,只有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才会产出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才会理赔。机动车三者险属于责任险,无责任往往不予理赔。但考虑到机动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加上大众交通意识还不太强,完全由机动车一方或者另一方承担全责也不公允。所以有交强险,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承保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赔强限额内先行赔付。
就是法院都判了,但是呢我这钱现在还是要不回来,打电话他也不接五六十万呀,我们一家老小也得吃饭呀,你说这事儿怎么办?这个判决是什么时间下的,上周,没有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实这个事情很好解决啊,咱们已经拿到了这个法院生效的这个判决书了,拿到判决书之后的话,第一时间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法院会一键查询他名下的所有的这个钱款,包括像银行的存款啊,微信的记录,然后支付宝上们的记录啊,包括他的花呗啊,这些的话都会进行查,进行执行就可以了。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