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海上刑事案件

2022-01-04 14: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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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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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 公海上的管辖权,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国家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或在公海范围行使属地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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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黄东洁
2024-05-18 11:49:01
2013年开始进入法律领域工作,执业以来办过600余起案件,积累了众多办案经验。她将“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最大化“准则进行到底,用结果说话,获得众多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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