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体与发票主体不一致吗?

2022-01-17 10: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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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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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 能行。税务“三流一致”原则为合同、发票、资金流向三方面一致,不能与B订合同、A付款、对A开票,这样涉嫌虚开。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根据最新颁布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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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李维
2024-07-26 20:46:47
李维律师本科学历法学专业;电话:13810521974;执业证号:11101201611952832;目前就任于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李维律师擅长合同、房产、公司方面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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