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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成立基本条件,共同犯罪的四要件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共同犯罪的成立基本条件,共同犯罪的四要件
内容:根据法理和司法实践,共同犯罪成立条件主要有:二人以上犯罪人。即既可以是两人,也可以是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这些犯罪人共同参加或者共同实行犯罪。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无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抑或是两个以上的单位乃至一方是自然人一方是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张嘉娱律师2023.08.16413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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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共同犯罪成立共同犯罪罪吗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未成年共同犯罪成立共同犯罪罪吗
内容: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与他人共同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成立共同犯罪。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与他人共同犯故意杀人等罪的,成立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那么未成年共同犯罪成立共同犯罪罪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4.275767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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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应当包括:犯罪主体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各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以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共同犯罪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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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止成立条件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共同犯罪中止成立条件
内容:2全体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并能产生犯罪结果的的行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以后对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进行劝说阻止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接受了劝说在能够继续进行犯罪的条件下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可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李楠楠律师2022.01.18842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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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什么条件下成立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共同犯罪什么条件下成立
内容: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共犯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在重合的限度内认定成立共同犯罪。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性共犯通称犯罪集团是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刘晓红律师2022.01.17970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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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如何认定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内容:熊选国以下简称熊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受贿罪。因此立法的演变不表明刑法取消了内外勾结的受贿罪共犯。苗无疑是否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应依照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去判断即决断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但由于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复杂性实践中处理身份犯和非身份犯构成共同受贿犯罪的案件时认定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有一定难度。苗理论上说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现象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财产共有关系的人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二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财产共有关系的人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吴梦云律师2022.01.18855人收看 -
陈凯旋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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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成立条件有哪些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共同犯罪成立条件有哪些
内容: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李维律师2022.01.17394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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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成立共同犯罪吗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犯罪预备成立共同犯罪吗
内容:在现实社会中大家都知道如果人们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的情况下那么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有的还是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况,也就是说两个人以上实施的犯罪行为。面对这样的情况,那么对于犯罪预备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呢?下面就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崔玉君律师2021.11.04371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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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
内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中,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过失,与他人无犯意的联络,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因而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在同一刑法体系中,既承认交通肇事罪为典型的过失犯罪,同时将过失犯罪排除在共同犯罪之外,却又在《解释》第五条中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情形,这与现有法律是相冲突的。由此可见,逃逸行为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并不是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件。其次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来看,交通肇事罪是一个典型的过失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因此,对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行为,不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那么什么是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2.03487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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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存在过失共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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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的人是否可以认定共同犯罪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醉酒的人是否可以认定共同犯罪
内容: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龙珊律师2022.03.26444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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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成立要件应有:1、主观要件为:具有中止犯罪的心理状态;2、客观要件为:部分共同犯罪人或全体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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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
内容:共犯中止与单独犯的中止构成条件在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特征的认定上并无太大出入,不同之处在于有效性特征的理解上。如何认定共犯中止的有效性特征显然是界定共犯中止是否成立的关键。在单独犯的场合,只要行为人能有效地防止本人行为可能造成的犯罪结果发生,就具备有效性。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部分犯罪人执意要把犯罪进行到底,部分自动放弃犯罪的人具备何种条件才能具有有效性?对此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和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三种不同学说。具体又有五种不同的观点
李孟阳律师2022.01.18164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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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过失共同犯罪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浅析过失共同犯罪
内容: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否认共同过失能够成立共同犯罪的。刑法典将过失共同犯罪定位于一般过失之中排斥在共同犯罪之外。过失共同犯罪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另一方面以这种相互监督的义务为基础在工作人员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严重危害结果发生时追究过失共同刑事责任可以说是遏制过失犯罪不断增加势头的必要举措。④过失共同犯罪危害结果发生时负有共同注意义务的各行为人可能为了逃避侦查、起诉逃避法律责任可能相互包庇对方毁灭证据加大了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难度。
张嘉娱律师2022.01.18628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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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能。根据法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其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案例做个更详细的了解:甲掌管国家机密,乙是某国的间谍。乙经常宴请甲,利用甲酒后放松警惕套取到国家机密。甲乙均构成犯罪,尽管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因甲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乙的罪过形式是故意,显然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也不构成共同犯罪。应根据各自的行为分别定罪,甲的行为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乙的行为构成间谍罪。如同收购他人赃物,看起来像相互配合的行为,但盗窃归盗窃,销赃归销赃,只要没有形成事前通谋或事中通谋,就应该各自就自己的行为负相应的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具有共同故意。而过失犯罪不满足这一条件,所以过失犯罪一定不会构成共同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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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成立条件
陈凯旋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成立条件
内容: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成立条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就会构成共同危险驾驶罪例如多人在道路追逐竞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那么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成立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凯旋律师2022.01.28684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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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成立基本条件,共同犯罪的成立基本条件包括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共同犯罪的成立基本条件,共同犯罪的成立基本条件包括
内容:根据法理和司法实践,共同犯罪成立条件主要有:二人以上犯罪人。即既可以是两人,也可以是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这些犯罪人共同参加或者共同实行犯罪。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无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抑或是两个以上的单位乃至一方是自然人一方是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王学瑞律师2023.08.16851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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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内容: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谓共同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行为虽具有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独立行为组合而成的。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自己的犯罪就与共同犯罪完全脱离了联系同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任何关联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被视为犯罪中止。如果努力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行犯罪但因能力有限而阻止无效的仍可成立犯罪中止。至于第三种观点所说的除主犯外应以行为人力所能及为限本身即与犯罪中止有效性的内涵要求不相一致。因此我们主张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并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标准。
翁玉素律师2022.01.18990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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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实行犯是共同犯罪吗_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片面实行犯是共同犯罪吗_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
内容: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片面共犯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有哪些片面共犯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有哪些从主体方面来看片面共犯中有两人以上实施了犯罪行为显然符合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我国刑法中对共同故意的理解是“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显然片面共犯是符合共同犯罪中共同故意条件的我们不能因为片面共犯的主观故意中只有单向意思联络即只有片面共犯者与主犯的意思联络而否认片面共犯属于共同犯罪。
毋磊颖律师2022.05.071827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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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项目负责人离职,还能要回钱吗?要账路漫漫、时间不等人,陆先生已将近70岁的年纪,折腾了将近快10年了,依然没有解决这个要账难题!2023年3月,陆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来帮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帮助陆先生收集有力证据,因为工程距今时间久远,需要迅速启动立案程序。 庭审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对陆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不予认可,认为工程是自己的项目部员工完成的。对此,天用律师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转账记录和会议纪要,证明陆先生是实际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等多份资料,法院让建筑工程公司核对账目,但其也没对出来,因此对方哑口无言。 最终法官按照天用律师的诉讼请求,全额支持了我方当事人主张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计225万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审胜诉!历时仅3个月,将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王熙 57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154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845评论 -
如果你正在遭遇家暴,不知如何摆脱。可以咨询我,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第一步:立即报警。第二步:立即要求做伤情鉴定。第三步:其他证据证明。第四步:所有证据证明了家暴确实存在,那么对你造成的伤害达到轻伤和轻伤以上的,他要去坐牢。如果没有达到轻伤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家暴尚未构成犯罪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那么对待家暴的第五步是什么?那就是起诉离婚。林艳英 38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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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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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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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是合伙共同成立公司经营,不料合伙人之间却产生分歧并导致被诉,邢律师再次力揽狂澜,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王熙 532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