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人保又有物保如何承担责任



内容:其中保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保证,属于人保;抵押分为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两种,属于物保。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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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务担保的方式有很多,主要可以分为物保和人保两种,物保包括提供抵押物、质押物,人保主要是指保证人债务保证,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质押财产变价后处理的法律规定。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质押财产变价后处理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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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个人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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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混合担保中,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并存的情形最为常见。例如公司作为借款人以自己的房屋提供了抵押担保,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保证人提供了保证担保。《物权法》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债务人的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债权人是否必须先以债务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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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上述规定,当第三人的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债权人应当按照如下原则实现债权:情形1:当事人对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实现债权的顺序约定明确根据《物权法》176条的规定,第三人的物保和人保并存时,首先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对实现债权的顺序约定明确,由于无关公益,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那么第三人的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如何实现债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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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同一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时,如果的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一般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保证人只承担补充责任,同一债权,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共存是,应如何处理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有抵押物的担保人如何划分责任1、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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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人保与第三人物保共存”的关系上突破了《担保法》第28条的规定。《担保法》第28条没有允许当事人另外的约定,属于强烈性规定。担保效力的独立性,人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的效力互不依赖,其中之一构成无效或被撤销或者消灭,不妨碍保证责任的承担。在《物权法》出台以前,债权人可以要求对债务人提供的物行使抵押权,也可以要求对第三人提供的物行使抵押权,也可以同时行使。那么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清偿顺位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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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律师365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帮助您了解关于同一债权上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如何处理的法律知识,欢迎浏览。那么同一债权上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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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人给第三人而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的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物保无效人保对债务如何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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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同时存在人保和物保,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2、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4、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那么同时存在人保和物保,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编辑推荐法律知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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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务人是否可以约定物保与人保行使顺序可以债务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那么债务人是否可以约定物保与人保行使顺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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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同时存在人保和物保,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2、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4、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那么同时存在人保和物保,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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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担保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下:物保优于人保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可以与借款人签订反担保协议。如果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没有过错,担保人不承担责任。那么担保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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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等,欠钱不还可以依法起诉,民法典欠钱起诉的规定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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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物保无效保证有效怎么办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混合担保中,法律已经明确界定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即只承担物的担保以外的保证责任,物保的无效不影响担保人法定的保证责任。另外由于保证人对物保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因此也不能加重无过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抵押物是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债权人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那么物保无效保证有效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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