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需要通知债权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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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故法院判决林某与张某之间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张某有效,张某可以凭此债权对张某行使抵消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债权的转让是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债务人并不是转让合同一方的当事人,所以债务人的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成立。但债权的转让涉及到债务人向谁履行债务有效的问题,所以,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只有通知债务人后,该债权转让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通知的行为既可由债权转让人直接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由受让人持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人出具的债权转让凭证进行通知,两种通知的法律效果应同等。那么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需要通知债务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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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五百四十八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五百五十条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那么债权债务多次转让是否需要通知债权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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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应理解为,债权人作为主语,将转让权利的作为省略状语,那么后一句应当通知债务人主语当然是债权人。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法院责令履行通知的主体是原债权银行,也即债权转让中的债权人。在通知未到达债务人前,其债权转让协议仅在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此时债务人尚未加入到债权转让关系中,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没有发生合同关系,债务人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那么受让人就没有资格向债务人作出通知。而在正式通知以前,合同关系仍只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而债务人与受让人没有发生合同义务,所以应当只能由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那么债权人转让权利未通知债务人,那么该转让对债务人是否发生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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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否则,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相对的,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债权不能转让,如抚养费、赡养费等。在合同中约定禁止转让债权的可以是明确规定绝对不能转让,也可以是附条件的不允许转让,但是只要是当事人符合法律的约定都有效,如果债权人未按合同约定而将债权转让,则该转让无效。那么债务转让通知债权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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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否要求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必须要通知债务人这是债权人的义务。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么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否要求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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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该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由该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2010年2月10日,丙公司向法院提起债权转让确认之诉,请求确认甲、乙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通知须由原债权人积极主动履行,在形式上应有一定要求,特别是对于所转让的债权数额较大,所涉当事人均为人的债权转让,笔者认为,应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加盖公司印章,且应送达到债务人。债权转让通知应具备两个层次的内容,第一个层次应是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协议存在的事实,第二个层次是告知债务人应在债务到期后向所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履行债务。那么债权转让的应该由原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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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转让的应由原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吗应由原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进行通知,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五百五十条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那么债权转让的应由原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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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人部分债权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法律规定民法典第546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规定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债务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那么债务转让需要通知债权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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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务转让是关于债权人,债务人,债务受让人三方达成协议后的结果。因此债务人需要通知债权人,下面由措天下小编为大家讲解:债务转让通知书怎么写,债务转让如何通知债权人以及债务转让的生效条件!第四条丙方承诺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本协议中已被转让的债务的履行。第五条其他事项1、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为债务转让涉及到由他人或者次债务人清偿问题,而债权人不了解他人或者是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因此会对他的经济能力,清偿能力抱有怀疑,所以债务转让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才能发生效力。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那么债务转让通知书怎么写,债务转让如何通知债权人以及债务转让的生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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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转让债权后未通知债务人有什么后果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该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的,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可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转让的限制有哪些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所谓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那么债权人转让债权后未通知债务人有什么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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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法律主观:《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 债权人 转让债权,未通知 债务人 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法律主观:债权转让需要 通知债务人 ,否则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2、法律主观:债权转让需要 通知债务人 ,否则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债权 , 未通知债务人 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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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如果债权不存在则转让行为无效。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那么债权转让必须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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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转让应由原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吗是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五百五十条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那么债权转让应由原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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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转让权利是法律赋予其的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处分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债权人的转让权利的行为会给债务人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债权人的转让权利时给其增加相应的义务,更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样规定一方面尊重了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也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只有在受让人同意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撤销其转让权利的通知。那么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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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相关法律知识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第五百四十八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那么债权转让中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时限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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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躲债务?当心法律后坐力!⚖? ⚠?离婚协议里的"净身出户"可能被债权人一纸撤销,该还的钱一分都跑不掉!
💁股东出资都有哪些方式可供选择? 货币出资简单直接,把钱投进公司一目了然。非货币出资,像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也可行,但这些得经专业评估作价,确保价值真实,既不能高估也不能低估。比如以专利技术出资,就需专业评估确定价值。 按公司章程按时足额出资,是股东的重要义务。若股东没按时足额缴纳,不仅要向公司补齐,还得向已按时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更重要的是,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没履行或没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可见,股东出资绝非小事。一旦违规,对内要向其他股东负责,对外可能要为公司债务“买单”。如果您也涉及其中,不妨在操作之前与我们沟通交流~
“法理容情,情系万家”,这是阿姨自己提的感谢词❤,阿姨多次双手合十表示感谢,我们都很动容🙏🌹~民间借贷案件,债务人未出庭应诉,债权人证明借贷事实难度增加✊🏻,经过我们庭前沟通制定方案、搜集多项证据相互印证、梳理案件脉络陈述事实、庭后提交代理意见表明观点,本案获得圆满成功👍🏻!真心祝福善良的人们都能事事顺意❤🙏
⚖从大兴法院的民事调解到丰台法院的《工程合作协议书》具有高度盖然性一审判决胜诉,从北京天用律所专案组综合研判“债权人代位权”向集团主张债权到北京二中院维持原判,再到执行阶段足额保全扣划260万工程款 👊历经近两年时间,北京天用律所专案组全体成员始终不懈的努力,就是真心希望案件有个圆满结果[庆祝]北京天用律所拥有专业的交通理赔团队、顶尖的债权债务综合团队、一流的婚姻团队、荣获千万物业认可的专业物业团队,愿为您和家人提供永远的法律咨询,天用将是您终身的法律挚友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