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认定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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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那么如何正确对待事故认定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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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虽然合同诈骗罪之“合同”渊源上为经济合同,但立法渊源不应该影响刑法的目的解释。笔者认为应把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界定为书面合同, 不包括口头形式与其他形式。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需要能够证明被告人所利用的合同的存在是最起码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若把口头合同也视为合同诈骗之合同的一种形式,则会导致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相互冲突,导致前者架空后者,出现法律适用的混乱。关于合同诈骗的数额起点问题,有学者认为“确定合同诈骗的数额起点时,应在参照普通诈骗犯罪起点的前提下,使合同诈骗数额起点略高于普通诈骗罪的数额起点。那么谈合同诈骗犯罪的四个正确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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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何正确对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于交通警察的询问一定要认真对待准确回答交通警察所做的询问笔录对于事故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依据之一因此在回答询问的问题时就一定要认真回答准确回答。对于交通警察的现场勘察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现场勘察是事故认定的重要依据在交通警察绘制图后应当立即要求查看其所绘制的现场图如果发现有不正确的地方要立即指出并要求其修改。因为新交法规定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那么如何正确对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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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应正确看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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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相关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及份额的划分,直接影响了承保车辆商业险的保险公司的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应正确看待交通事故认定书。故而建议保险公司在签订商业保险合同之时就应取得车主的授权委托书,在出了事故后,保险公司得以依据该授权委托而代车主申请事故认定复核。3日的期限如此之短,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还不详知事故认定结论,提起复核的期限就过了。所以作为与被保险车辆交通肇事有直接关系的保险公司,要求交警部门将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保险公司是合理的,但目前尚无法律或法规对此加以规定。那么保险公司应正确看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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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为新交法规定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那么如何正确对待交通事故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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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事人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就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在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认定正确与否,往往成了各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只要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不服的,在诉讼中可以提出事故认定不合理的因素,法庭将对事故的责任从证据法的角度重新做出判断。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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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确认定涉矿合同效力 破解审理探矿权采矿权纠纷案件难题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因此,当务之急在于出台对此类案件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的一个统一的规范性的意见,一、关于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认定转让合同无效。该种情形目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对此类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是最困难的,也是实践中争论最大的。那么正确认定涉矿合同的效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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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1、以放火的手段杀害烧死特定个人的行为即为了杀人而使用危险方法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论处。四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设施罪行为人以放火的方法实施破坏交通工具或者交通设施等既具备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也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或者交通设施罪的要件此种情形属于法规竞合应当适用破坏交通工具罪或者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那么放火罪如何进行正确司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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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交警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1万元、死亡赔偿金11万元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赔偿由王某、李某连带承担70、张某承担300。1992年12月1日法发19923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4条规定中要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不妥的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那么保险公司怎样正确看待交通事故的认定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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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实践认为对以下几点应当注意一、对于交通警察的询问一定要认真对待准确回答交通警察所做的询问笔录对于事故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依据之一因此在回答询问的问题时就一定要认真回答准确回答。因为新交法规定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那么交通事故认定要如何正确对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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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怎么判断责任认定是否正确对单纯因车辆车况不佳而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的审查、判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期限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期限主要有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那么怎么判断责任认定是否正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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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七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法律分析当事人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对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重新调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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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三、当认定书做出来后,一定要认真审查书的内容四、如果认为事故认定有误,一定要在诉讼程序中坚决请求法院依法进行证据的审查判断,因为法院对此认定没有变更权,但有权在判决时不予采纳,二、对于交通警察的现场勘察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现场勘察是事故认定的重要依据(1)在交通警察绘制图后,应当立即要求查看其所绘制的现场图,如果发现有不正确的地方要立即指出,并要求其修改,关于如何正确对待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因为新交定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因为新交定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2)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在交通警察勘察之后自己也对现场进行摄像或照相,以备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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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总结起来,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涉及多个因素,包括证人证言、CCTV监控录像、现场勘察和照片、以及相关文件和记录,在厂区内交通事故的认定中,常见的责任划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一方全责:如果一方明显违反了交通规则或管理制度,导致事故发生,那么该方将被认定为全责,本文将详细介绍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责任划分以及相关的处理程序,在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时,正确地认定责任和处理纠纷非常重要,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和处理过程需要严谨和全面的调查,并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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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